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南宁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06-07-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南宁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南府办〔2006〕1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生态南宁建设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报经市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生态南宁建设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广西生态省(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西生态省(区)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桂生态发[2005]1号)确定开展广西生态省(区)创建活动的重大决策以及市委、市人民政府建设“生态南宁”的目标,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推进首府南宁在全区率先实现跨越式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区域性国际化城市的宏伟目标,遵循自然生态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实现全市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全面健康持续发展,在全区率先建成生态城市,凸现“中国绿城”新形象。

二、指导原则

(一)尊重规律,协调发展原则。始终坚持加快发展与遵循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相一致,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加快改变经济增长方式,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科教支撑,不断创新原则。充分发挥科技作为第一生产力和教育的先导性、全局性和基础性作用,加快科技创新步伐,大力发展各类教育,强化人力资源开发和人才培养,切实增强生态市建设的科教支撑能力,通过可持续发展战略与科教兴桂战略的紧密结合,不断提高生态市建设的水平和科技含量。

(三)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坚持全局观念,根据生态市建设总体目标和城乡一体化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务求实效。依据生态功能分区和各地特点,从实际出发,选择重点领域、区域进行突破,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地全面推进生态市建设。

(四)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政府加大投入,法制规范,强化监管,发挥引导作用,提供良好的政策和公共服务。充分运用市场机制,调动企业、社会组织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建立多元化的投资机制和运行有效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五)公众参与,开放合作的原则。综合运用政策、法规、宣传教育等手段,努力营造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生态市建设活动的良好氛围。加强对国外、区外的开放和相互合作,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和两种资源,从更大的空间范围内谋划和推进生态市建设。

三、总体目标

经过10至15年的努力,使南宁市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取得显著成效,资源合理利用效率显著提高,建成一批具有本地特色、竞争力强的生态产业,基本实现人口规模、素质与生产力发展要求相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承载力相适应,初步形成协调可持续的经济社会发展体系,把南宁市基本建设成为人民生活富裕、生态环境良好、人居环境优美舒适、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经济发展步入良性循环、社会文明进步的可持续发展城市。

四、基本任务

(一)以循环经济理念为指导,推进生态经济、生态产业体系建设。通过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大力培养循环经济(产业),发展生态工业、生态农业、生态友好型服务业。

(二)以资源保护和可再生资源的恢复、发展为重点,推进可持续利用的自然资源保障体系建设。切实搞好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三)以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为重点,推进山川秀美的生态环境体系建设。围绕本地区的主要生态问题和环境问题,加强生态保护,加大生态建设力度,综合整治环境污染,全面提升生态环境质量。

(四)以人口控制、城镇综合整治和建设为重点,推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生态人居体系建设。加强城镇建设,推进环保模范城市、环境优美乡镇、绿色社区建设,改善人居生态环境。

(五)以科技和基础能力建设为重点,建立高效、稳定、配套的能力建设保障体系。加强科教兴市、兴县(区)能力和科技支撑能力建设,完善生态环境安全预测、预报系统,建立、健全可持续发展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创建工作的支撑能力。

(六)培育生态文明,倡导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推进生态文化体系建设。弘扬环境伦理,普及生态知识,努力提高全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素质。

五、建设步骤

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步骤相衔接,将南宁市生态市建设大体分为起步、全面建设和提高完善三个阶段。

(一)起步阶段(2006—2010年)

生态市建设全面启动。建立和完善与生态市建设相适应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和管理评价体系,形成生态市建设综合决策机制;有计划地推进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重点工作,有效遏制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环境退化趋势,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改善;努力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形成若干优势明显的生态产业,经济增长质量进一步提高;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有较明显提高,生态文明渐成风尚,绿色消费观念逐步形成,科技教育加快发展;生态县、环境优美乡镇创建活动全面展开,建设一批示范区域和示范工程,为生态市建设打下比较好的基础。

(二)全面建设阶段(2011—2015年)

生态市建设各项工作全面推进并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推进新型工业化和调整优化经济结构进一步取得成效,生态效益型经济形成规模,经济增长质量明显提高,综合实力和竞争力进一步增强;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体系基本建立;生态环境质量继续改善,生态安全保障体系基本形成,人居环境初步达到优美舒适的要求。全社会的生态文明观和文明发展观初步形成,生态文化深入人心,生活水平明显提高,社会福利和公益设施基本完善,大多数指标达到国家生态市建设指标要求,可持续发展能力进一步提高,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复合生态系统向良性循环转变。半数以上县、乡达到生态县、环境优美乡镇目标。

(三)提高完善阶段(2016—2020年)

生态市建设主要目标任务基本实现。生态效益型经济体系基本建成,经济结构优化、产业布局合理,生态效益型产业和环境友好型产业在国民经济中占主导地位。生态环境质量处于全国前列,良性生态环境系统建立并得到巩固。优美舒适的人居环境基本建成,生态文化发展繁荣,生态文化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作用进一步显现。全区经济社会与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六、启动阶段的主要工作安排

生态市建设启动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建机构、谋思路、编规划、广宣传、做决议、选试点等。计划用1年左右的时间完成生态市建设启动阶段工作。

(一)建立统一高效的组织体系

生态市建设是一项长期的、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调动方方面面的积极性,形成上下紧密联系和各行各业相互配合、齐抓共建、整体推进的局面,以发挥整体效益。

1.成立南宁市生态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加强生态市建设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由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由市委、市人民政府另发通知成立。

2.设立生态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生态市创建工作的专门办事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等单位各1名副主任、副局长担任,成员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若干业务骨干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

3.建立联络员制度。为加强工作联系和信息调度,建立生态市建设联络员制度。联络员由市生态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确定一位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4.成立顾问组。聘请国内、区内有关领导和知名专家组成顾问组,在生态市建设中发挥咨询、指导作用。

5.制定生态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6.参照南宁市的做法,各县(区)应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领导和组织推进生态县(区)建设。

(二)编制南宁市生态市建设规划

编制《南宁市生态市建设规划》是生态市建设启动阶段最重要的工作之一,作为生态市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其质量和水平直接影响到生态市建设的成效。应在深入调查研究和科学分析、论证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环保总局有关生态市建设的具体要求并结合南宁市实际进行规划的编写,明确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保障措施和近五年的实施计划。规划与南宁市“十一五”及中长期发展规划衔接,与各成员单位的行业专项规划衔接,与南宁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相一致。

(三)建立工作运行和推进机制

南宁市生态市建设必须建立有效的工作推进机制,努力形成齐抓共管、分工协作、责任明确、有序推进的工作格局。

1.《南宁市生态市建设规划》由市人大审议通过并作出决议后,市委、市人民政府适时召开南宁市生态市建设动员大会,全面部署实施生态市建设,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生态市建设活动。

2.确定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创建生态市活动中的职责,明确任务和目标。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依据规划制定本部门的具体实施意见。

3.开展生态市建设的干部培训教育。制订领导干部生态市建设培训教育计划。举办领导干部培训班,在各级领导干部中开展生态学、生态经济学、循环经济理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培训,使他们了解广西、南宁市资源环境现状、国家环保方针政策,从而重视并切实抓好生态市建设工作。

4.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活动。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生态市建设的重大意义、基本内涵和任务目标,普及生态市建设知识和生态保护科普知识,充分展现全市上下建设生态市的新思路、新举措、新进展、新风貌,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和积极参与生态市建设的良好氛围。

5.建立生态市建设目标责任制。制定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分年度将生态市建设计划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市级、县(区)级各部门,对建设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工作推进有力、成效显著的部门和市县给予奖励。

6.实行与生态市建设成效挂钩的干部政绩考核评价制度。市委组织部门将人口、资源、环境指标和生态市建设工作实绩列入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体系,并作为奖惩、任免干部的重要依据。

7.研究、建立生态市建设市级引导资金。每年从市财政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生态市建设中各类试点示范、项目的前期费用及补助、生态市重大问题研究、国家扶持项目和国际合作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等,以引导和推进生态市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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