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6-01-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襄樊政发[2006]4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全省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鄂政发[2005]46号)精神,切实解决当前我市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矿产资源,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重点
(一)严厉打击无证勘查、无证开采、以采代探等违法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行政区域内的无证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进行集中打击。要组织国土资源、公安、安全生产监督、工商等部门对勘查、开采、生产的矿山企业进行排查,对无证勘查、开采,以采代探、以探代采、群发性无证开采等违法行为,依法坚决予以打击,对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查处。对拒不停止开采或取缔后又违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甚至发生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全面查处越界越层开采等违法行为。对越界勘查、越界越层采矿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对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采的要责令退回基本矿区,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密封越界的井巷工程,拒不改正的,要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并予以公告。探矿人不按勘查设计施工、采矿人不按矿山设计方案开采的,国土资源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要坚决予以关闭,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
(三)严厉查处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行为。各级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督、工商等部门,核查探矿权、采矿权人与实际探、采经营者是否一致;核查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的登记主体是否一致;核查矿山企业取得采矿权后是否发生合并、分立、合资、合作等情形;核查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是否以承包、租赁等方式将探矿权、采矿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他人。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擅自转让矿权的,要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其相关证照。
(四)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对矿山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对严重污染环境,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山企业和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超通风能力生产、未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未采取防灾措施、未经“三同时”审查验收的矿山企业,有关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对拒不停产、停而不整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予以关闭,同时依法吊销其相关证照。
(五)全面开展磷、煤资源回采率专项整顿。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开采、集约利用”的总体思路,采取得力措施,深入开展磷、煤资源回采率专项整顿。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回采率标准和管理办法。凡设计回采率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核准,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对达不到回采率标准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的,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
(六)开展重点地区和重点矿区的专项整治工作。国土资源、发改委、经委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重点对保康县磷矿、南漳县煤矿、市区炸山采石以及砖瓦粘土等矿产资源的开采、加工、销售进行专项整治,切实解决一证多采、滥采乱挖、采剥失调、污染严重、破坏环境等问题。河道采砂由水利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专项整治。
(七)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各级政府及国土资源、发改委、安全生产监督、环保、工商、公安等部门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核、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环保审查、安全生产监督等管理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检查。对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以及徇私舞弊等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一)严格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管理。各地要对探矿权的审核、采矿权的审批权限、程序进行清理。凡与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一律停止执行;凡属越权、违规审批颁发的许可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矿产资源法》及有关规定予以纠正。要通过认真整改,切实做到矿业两权审批工作规范化、法制化。
(二)集中解决采矿权布局不合理问题。依据省、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引导矿山企业向鼓励开采区聚集,在限制开采区收缩,从禁止开采区撤出,调整矿山企业的空间布局。对矿产开发集中区内的小矿要采取收购、合并、兼并、关闭等方式进行资源整合,鼓励小煤矿走集中、规模、联合发展的道路,积极扶持大型矿山企业,大力推进矿产资源的集约利用,各类矿山都要限期达到最低开采规模;对环保部门依法认定为严重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的矿山,要坚决予以关闭;对依法被认定为浪费能源、开采加工工艺落后和技术设备陈旧的矿山,须限期淘汰和退出。
(三)健全完善矿业权市场。进一步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大力推进矿业权一级市场建设,规范二级市场有序流转。要认真总结经验,制定和完善有序流转的相关制度,严格实行矿业权的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调节作用。
(四)强化矿山企业储量管理。全面实行储量动态监测制度,进一步完善储量实测、报告、监督体系,加强矿产资源储量、开采量的宏观监控,国土资源部门要组织力量调研,制定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对矿产资源的储量监管。严格实行以储量消耗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对采取瞒报或少报消耗储量手段,偷漏国家相关税费的要如数追缴,并按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五)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机制。完善各级政府领导下的部门联合执法机制、目标责任制和考核机制,将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纳入地方各级政府目标考核内容。各级政府要建立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快速反应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国土资源部门要完善年度报告制度,实施年检制度。健全日常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制度,加强监管力量,实行任务到矿,责任到人,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正常秩序。
(六)加强对地勘单位、设计单位和矿权评估机构的监管。对地勘单位转借和出租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有关部门要吊销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证书。对设计单位不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编制开采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设计或方案不能指导生产的,有关管理部门要对其进行处罚直至吊销其资质证书。
三、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秩序工作安排
全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和规范工作以市、县政府自查自纠为主,上级督导检查为辅。具体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从通知下发之日-2006年2月初)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针对本地区矿产资源开发实际,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秩序的宣传和发动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营造治理整顿舆论声势。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责任感,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建立领导机构,抽调得力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和物质保障,为全面整顿和规范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二阶段:集中整顿阶段(2006年2月-2006年底)集中力量全面查处无证勘查、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和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破坏矿山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清理、纠正和查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参与办矿,违法批矿等违法违纪案件;严厉打击矿产资源开发领域的黑恶势力。各级政府要认真组织有关部门及所辖区域内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治理整顿的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确定的内容及重点,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自查自纠,限期整改,及时处理违法行为,全面完成整顿任务。
第三阶段:治理规范阶段(2007年元月-2007年9月底)按照规范的内容和重点进行整改,编制、实施和调整矿权设置方案,着力解决探矿权、采矿权布局不合理问题,扶大并小,压缩矿山企业数量,加强资源整合,提高矿产资源利用率;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理顺探矿权、采矿权审批行为,严格审批权限,规范审批程序;完善规模准入、环保准入、安全准入等相关管理制度,建立矿产资源管理长效机制。规范地勘单位、设计单位从业行为,进一步促进矿业经济健康发展。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阶段(2007年10月-2007年底)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基本结束后,各级政府要组织检查组对本辖区内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进行实地检查,并向市政府写出专题报告。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县(市)、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国土资源部门暂停办理勘查、采矿审批手续。
四、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决策;是党中央继全面治理整顿土地市场之后,采取的事关我国当前和今后经济社会发展的又一重大举措,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重大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重大决策上来,正确处理好整顿与发展、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的关系。
(二)加强领导,搞好协调配合。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整顿和规范经济秩序的系统工程之一,任务重,要求高,涉及面广,持续时间长,利益关系十分复杂。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与协调,并落实专人抓落实,保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整体推进和健康发展。
(三)落实责任,力求实效。各级政府要把整顿规范工作纳入工作日程,建立和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整改到位。县(市)、乡(镇)政府是这次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秩序的责任主体,必须牢固树立全局观念,摒弃地方保护主义和短期行为,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工作目标任务。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增强责任感,各负其责,主动协调,积极配合,严防推诿扯皮,共同把这项工作抓实抓好。
(四)强化督查,不走过场。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整顿规范工作要注重质量,不走过场,不留死角,不徇私情,不受干扰。对各项整顿和规范任务,要逐项、逐矿进行检查,一级抓一级,层级抓落实,对整顿工作不力、未完成整顿和规范任务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五)立足长远,探索并建立长效机制。要做到集中整顿和规范与规范矿权市场、调整产业结构、健全相关制度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相结合。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办法,牢固树立矿产资源规划意识,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制约机制,进一步强化矿产资源的宏观调控。建立和完善各级政府领导下的相关部门联合执法机制、目标考核机制、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快速反应机制和社会监督等长效监管机制,做到标本兼治,确保矿产资源的依法保护、有序开发、合理利用。
二○○六年一月五日
附件:
襄樊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刘立勇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李建华市政府副秘书长
曾进生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员:冯泽学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赵何伟市经委副主任
谢佳辉市公安局副局长
张忠刚市监察局副局长
马琦林市财政局副局长
余振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周清宇市商务局副局长
张敬鸿市工商局副局长
邓家顺市环保局副局长
张承洲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黄茂松市水利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余振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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