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2-03-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咸政办发〔2002〕8号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温泉开发区管委会: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5号)精神,保证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达到预期目的,现就全市集贸市场专项整治行动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在全市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行动,使集贸市场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活动得到有效遏制,市场税收征管工作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市场交易秩序进一步好转。逐步建立起市场主体经营合法,市场交易秩序规范,经营户行业自律规章制度健全,经营者诚信守法、照章纳税和消费者舒心购物的良好局面,使人民群众感到基本满意。

二、重点范围

主要是指由一个主体开办、多个主体入场进行商品交易的有形商品交易市场,包括各类工农业生产资料、日用消费品、农副产品等商品交易市场。重点整治辐射面广、群众反映大、假冒伪劣等问题比较严重的集贸市场。重点查处集贸市场内与工农业生产和市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类假冒伪劣食品、农副产品、日用工业品、重要工农业生产资料、汽车(摩托车)零配件、家用电器、建筑和装饰材料等商品。

三、主要措施

1、清查经营主体。按照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主体资格,把好市场准入关。对不符合条件的,限期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对违法经营的,依法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坚决予以取缔。

2、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重点查处与工农业生产和消费者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假冒伪劣商品。依法查处商品销售中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假冒或仿冒他人产品商标、名称、包装、装璜,假冒或伪造他人厂名、厂址,以及利用广告或其他手段对产品质量、价格、服务、功效、适用范围作出引人误解的虚假传播等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对集贸市场周边地区涉嫌生产、加工、储存假冒伪劣产品的企业或窝点等进行严格检查,端窝挖点,堵源截流,确保假冒伪劣商品不流入市场。

3、强化质量监管。严格检查上市商品的质量,重点查处销售无生产许可证、无经营许可证、无质量合格证和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商品,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禁止上市销售的产品和变质、失效的商品。同时,组织对集贸市场中的重点商品进行专项质量监督抽查,抽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组织查处。

4、强化税收征管。集中开展一次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检查。重点查处虚假申报、隐瞒收入、违法使用发票、应建帐而未建帐、虚假记帐、帐实不符等违法行为。坚持查账征收原则,继续推进市场经营业户建帐制度。大力开展清理漏征漏管户的工作,运用信息化手段,完善纳税户籍管理。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适时调整税收定额,强化税源监控。加强发票管理,强化以票控税。坚决制止和纠正地方擅自减免税的行为。对不同类型的市场,分别采取设置专门税收机构或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等形式,强化市场税收征管工作。同时,广泛开展税收法制宣传,强化业户依法纳税的法律意识。

5、净化市场环境。严厉打击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缺斤少两、坑蒙拐骗、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违章行为。对具有黑社会性质的“肉霸”、“菜霸”、“市霸”等违法分子,坚决依法惩处。同时加强对集贸市场内美容美发、书摊、电子游艺室、网吧等经营场所的管理,取缔各种非法摊点,收缴黄色淫秽等非法出版物品,清除“黄、赌、毒”等丑恶现象。

6、清除执法壁垒。对涉嫌地方保护、实行"封闭式"管理的集贸市场进行清理整顿,坚决清理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部门规定,撤销那些旨在实施市场“封闭式”管理,搞地方保护主义、阻碍执法部门公正执法的所谓“市场管理委员会”、“市场综合管理办公室”等机构,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四、工作步骤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全市集贸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的时间从2002年3月至8月分三个阶段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1、3月中旬以前为安排部署阶段。各地工商、质检部门要对辖区内的集贸市场整体状况及其经销假冒伪劣商品问题深入进行摸底调查,并结合实际,拿出整治工作方案。同时,各地工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辖区的市场制订详实的整治措施,并对本地各类集贸市场以及入场经营的各类经营主体的基本情况都要进行全面统计,并纳入专项整治的范围。

2、3月下旬至7月底为集中整治阶段。全市集贸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由市工商局会同市经贸委、公安、税务、质检等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把市场准入关,加强对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和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查处;税务机关要加强税收征管,严厉查处偷逃税款等行为;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集贸市场上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集贸市场内经营户使用的计量器具以及销售商品的计量监管力度,严禁使用不合格或淘汰的计量器具;经贸部门要采取措施引导集贸市场改进经营方式,推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营销方式。市直各有关部门在集中整顿阶段,根据各自的职能和分工,密切配合,大力协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3、8月份为检查总结阶段。在集贸市场专项整治期间,市政府将责成市工商局等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督办组,适时对重点地区、重点市场的整治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同时,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专项整治的具体作法、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典型案例、存在的问题和进一步加强监管的措施,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五、工作要求

1、切实加强对集贸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方针,切实负起责任。要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学习领会李岚清副总理、吴仪国务委员在2月28日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国办《通知》的总体要求,紧密结合实际,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把集贸市场专项整治作为今年继续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工作重点,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把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任务和责任逐级分解落实到有关单位和个人。

2、切实加强对集贸市场专项整治的协调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集贸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的牵头部门,要紧密依靠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牢固树立大局观念,团结协作,加强与经贸委、公安、税务、质检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开展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向经营者、消费者及全社会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及时通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及成果。同时,要加大执法宣传力度,曝光一批典型案件,震慑不法分子,教育广大群众,指导消费,增强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要充分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和名优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积极参与集贸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在全社会营造打假维权、净化市场的良好氛围。

3、要进一步加强对集贸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的业务指导。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结合推行“市场预警制”、“市场巡查制”、“局所联动制”、“首席办案制”等创新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集贸市场的日常巡查制度、“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制度、经营主体不良行为警示制度、打假目标责任制及举报奖励制度等,查处一批影响恶劣、违法性质较为严重的典型案件。要引导、督促市场主办单位和各类市场经营主体加强自律,做到亮照经营,明码标价,计量准确,照章纳税,诚信守法,文明经商。同时,市场主办单位要按照“谁办市场,谁管市场”的原则,切实担负起市场管理责任。

4、进一步严肃集贸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的执法纪律。严格依法行政,清除执法腐败,做到廉洁执法,文明执法。要坚决执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滥用职权、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犯法的有关责任人员,要予以严肃处理。对与违法分子和黑恶势力相互勾结、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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