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4-06-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咸政办发[2004]30号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温泉开发区管委会: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四年六月七日
关于加强流通领域商品
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确保广大消费者购物质量和消费安全,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省工商局印发〈关于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鄂工商市[2004]46号)精神,市局就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制定实施意见如下,请各地结合实际,积极探索,认真组织落实。
一、明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切实保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消费安全为目的,通过不断改革和完善市场监管手段、方式和方法,积极探索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模式,在商品流通中的入市及交易等各个环节,建立和完善有关监管制度,不断推进市场监管关口前移,实现从“以打为主,打防结合”向“以防为主,防打结合”的转变,体现市场监管的前瞻性、防范性和效能性。
(二)总体目标:规范交易秩序,严管商品质量,保障消费安全,促进生产经营,努力实现市场交易秩序良好,假冒伪劣商品明显减少,上市商品质量合格,群众满意的目标,营造公平、诚信、安全的消费环境。
二、把握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应遵循的原则
各地在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中,要按照“重点突破、稳步推行、前移关口、长效监管”的工作思路,以法律为依据,以舆论为导向,以执法为手段,采取主要以企业诚信自律为主,市场监管为辅的动态监管办法,强化商品入市、销售等环节的监管,严把商品质量关。具体操作中应遵循四个原则:
(一)突出重点的原则。当前应以城市和农村较大集镇的超市、大型商场(商厦)、大型集贸市场为重点领域,以涉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烟、酒、饮料、副食品、调味品、米、面、食用油、肉食品、冻制品、卤制品、干鲜制品等食品为重点监管商品。同时兼顾药品、农资、家用电器、建筑装饰材料等商品。
(二)综合监管的原则。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质监、农业、卫生、药监等多个相关职能部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一方面积极协调好与有关职能部门的关系,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各司其职,充分发挥相关职能部门的作用;另一方面,要理顺内部关系,充分履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主管”职能,形成各部门优势互补、合力监管的工作局面。
(三)依法行政的原则。在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中,要坚持依法行政,不能超越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限。同时,要体现与时俱进的精神,从实际出发,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处理好监管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四)科学有效的原则。在制定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的具体措施和办法时,要结合本地实际,突出重点,做到适用易行,便于操作,力求实效,坚决杜绝形式主义。
三、倡导和推行商品质量准入制度,推进监管工作关口前移
(一)指导、督促商品经营者建立健全重点商品质量查验登记制度。根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要求经营者对供货企业和生产企业的主体资格和商品质量进行检查登记。主体资格证明包括营业执照、行政许可证、商标注册证等,商品质量证明包括商品质量合格证、检验检疫证、质量认证证明等。经营者要将索取的各种主体资质证明、商品质量证明的原件或复印件存档备查。
(二)倡导和推行商品经营者建立进销货台帐制度。指导商品经营者建立商品进货、销售及退市三本台帐,分别记载生产厂家或供货单位、购销数量、商品质量保证期限及商品销售去向等情况。
(三)倡导和推行重要商品“厂场挂购”、“场地挂钩”制度。由经营肉类食品、粮食、蔬菜等重要商品的市场、超市等开办主体与供货厂家、产地签订购销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商品质量责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合同备案、鉴证等监管方式,严格市场准入标准,规范经营者和生产者之间的购销行为,从源头上保证上市商品的质量安全。
(四)倡导和推行商品质量承诺制度。一是经营者同市场开办者签订《商品质量承诺书》,对所经营商品的质量做出保证,如出现质量问题,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二是市场开办者通过媒介向社会作出质量承诺,对本市场(商城、商厦、超市)所经营的商品质量做出保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其商品质量情况;三是要求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信誉卡》或销售发票,在《商品信誉卡》或销售发票上载明售货地点、货物名称、数量、价格及售后服务提示等事项,作为消费者投诉和经营者落实承诺的凭证。
(五)建立不合格商品退出市场制度。一是工商部门对检查、抽查中发现的影响或危及人身健康及财产安全的不合格商品,坚决清除出市场。对同一批次的商品,要查清进货来源和销售去向,及时采取联动协查等措施,责令经营者停止销售,并在进一步调查取证的基础上,依法查处。二是对标签不合格等质量违法较轻,且不涉及人身健康及财产安全的商品,在依法责令经营者停止销售的同时,要求企业进行整改,经查验合格后,准许其重新进入市场销售。三是引导、鼓励超市、大型商城(商厦)、大型集贸市场经营的企业,对发现不合格上市商品,主动停止销售;对已销售的有安全隐患的商品,主动召回,彻底消除消费安全隐患。
四、完善监管机制,切实保障各项制度落实到实处
(一)深化市场巡查和预先警示制度,强化商品质量日常监管。各地要将商品质量监管与日常巡查、预先警示等制度有机结合起来,把市场开办者、商品经营者履行商品质量责任的情况,作为企业信用监管指标体系的重要内容,加大日常市场巡查力度,检查市场开办者、商品经营者执行商品准入制度情况。对严格执行商品准入制度、认真履行商品质量责任、经营信誉好的经营者、市场开办者,各级工商部门一方面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树立其诚信经营的良好形象,另一方面可在营业执照年检、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等方面提供更便捷的服务;对不认真履行商品质量责任的经营者,要及时提出警示,并视情况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对不认真履行商品准入制度,提供或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导致人民群众利益受到损害的,要坚决依法查处。
(二)加强配合、突出重点,加大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各地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由工商牵头,农业、质检、药检、卫生等部门配合,以本地辐射面广、交易额大、存在商品质量隐患的集贸市场、商城(商厦)、大型超市为重点,针对存在问题较多、群众反映强烈的肉类、蔬菜、粮食、副食、电器、装饰装修材料等商品进行抽查,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抽查结果。同时,对抽查发现的问题,要区别性质,依法处理,并适时开展专项整治,确保上市商品质量。
(三)加强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建设,拓展商品质量信息渠道。各级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要及时整理通过申诉举报、执法检查、质量抽查、案件查处等途径获得以及消费者协会、各行业协会提供的有关商品质量信息,分门别类,综合分析,及时发现问题,随时掌握市场商品质量动态,逐步形成商品质量社会监督举报信息网络。
(四)定期通报商品质量信息,加强消费指导。各地要建立和完善商品质量信息公示制度,形成全市系统所(分局)、县(市、区)局上下联动的商品质量信息公示体系。根据对商品质量的检查、抽查等情况,认真分析、归纳、总结商品质量投诉热点及形成原因等问题,评估市场消费风险,及时向社会公布市场商品质量动态信息,警示、告诫商品生产、经销者,并提供消费指导,不断提高消费者的商品识别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同时,要建立商品质量重大事件和大要案件的报告制度,及时沟通情况,遏制和减少商品消费恶性事件的发生。
(五)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到行业自律组织作为政府助手的桥梁纽带作用,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成立市场开办者协会。当前要充分发挥个体私营协会、消费者委员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一方面要依据协会章程或行规行约,制定行业质量规范、服务标准,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维护行业信誉;另一方面,要积极宣传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的意义,提高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商品质量责任意识。同时,积极开展“诚信经营户”(开办者)等形式多样的评比活动,提高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参与商品质量管理的积极性。
五、具体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周密部署。各地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加强领导,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作为当前市场监管方式改革的重点工作,作为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有力措施,认真组织安排,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建立奖惩机制,确保责任落实。一是对市场开办者和商品经营者不及时申办《营业执照》、不亮照经营、不认真执行商品质量管理有关责任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取消开办者评优资格,已经授予相关荣誉称号的,取消其荣誉称号。二是对认真履行商品质量管理责任,无违章违法行为记录,同时两年内连续4次被授予“诚信经营示范户”的经营者和连续两年被授予市级以上“文明市场”、“消费者满意商场(店)”称号的开办者,当年度可免予年检(验照)。三是对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不认真履行商品质量监管职责的,分别给予公开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原岗位、待岗等行政处理;情节严重且影响恶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或党纪处分。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进一步加大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的宣传力度。同时,要积极通过个私协、消委等行业自律组织的教育引导,增强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自觉把好商品质量关的责任意识,营造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业务学习,提高监管水平。目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职能还处于探索阶段,有关管理知识、技能和经验比较欠缺。各地要增强紧迫感,积极开展业务学习培训,大力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不断提高执法水平,适应新形势下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的需要。
(五)开展调查研究,探索长效机制。各地要密切关注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的进展和动态,掌握不同阶段商品质量监管的特点,总结经验和规律,积极探索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的长效机制。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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