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推行“乡财县管”财政体制改革试行意见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推行“乡财县管”财政体制改革试行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6-09-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襄樊政办发〔2006〕100号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推行“乡财县管”财政体制改革试行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财政局《关于推行“乡财县管”财政体制改革的试行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OO六年九月一日
关于推行“乡财县管”财政体制改革的试行意见
(市财政局2006年8月11日)
为适应乡镇综合配套改革的需要,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央、省有关文件要求,现就在全市推行“乡财县管”财政体制改革,进一步规范乡(镇)财政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推行“乡财县管”改革的指导思想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按照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改革乡(镇)财政管理模式。通过县(市)区财政部门直接管理和监督乡(镇)财政收支,规范乡(镇)财政收支行为,促进乡(镇)依法组织财政收入,合理安排财政支出,规范和化解债务风险,维护农村基层政权和社会政治稳定。
二、基本原则
推行“乡财县管”改革工作应坚持“三权”不变的原则。即:
(一)财政预算管理权不变。按照《预算法》规定,继续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县乡财政之间的收入范围和支出责任仍按现行财政体制划分。在此基础上,乡(镇)在县(市)区政府财政主管部门的直接指导和监督下,编制本级预算、决算和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
(二)财政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乡(镇)财政资金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乡(镇),资金结余归乡(镇)所有,乡(镇)原有的各项债权债务仍由乡(镇)享有和承担。
(三)财务审批权不变。属于乡(镇)财权和事权范围内的支出,仍由乡(镇)按规定程序审批。
三、具体要求
(一)规范乡级财政管理模式。具体采取以下办法集中统管:
1、预算共编。由县(市)区财政部门提出乡(镇)财政预算安排的指导性意见,乡(镇)财政据此编制本级预算方案,并报同级人大批准。
2、账户统设。取消乡(镇)金库,撤消乡级财政在金融机构的所有账户,由县(市)区财政在各乡(镇)金融机构统一开设县(市)区财政专户分账户。即:“结算专户”、“工资专户”、“支出专户”,“村级资金专户”。
3、集中收付。乡(镇)各类收入全部缴入县(市)区财政,支出以乡(镇)预算为依据,按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工资拨付到乡(镇)“工资专户”;经费经县(市)区财政审批后,拨付到乡(镇)“支出专户”;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等村级的支出拨入“村级经费专户”。
4、采购统办。乡(镇)各类采购支出,由县(市)区财政审核后,由县(市)区采购中心统一办理,资金由县(市)区财政从乡(镇)专户中直接拨付供应商。
5、票据统管。县(市)区对乡(镇)行政事业收费票据等进行统管,实行票款同行,以票核收。
(二)严格预算约束,规范支出管理。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明确财政支出责任,规范财政支出行为和供给范围。调整支出结构,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要逐步退出经营性、竞争性领域,加大对公共服务、社会保障和基层的支持力度。要优先保证工资发放、社保支出和法定支出。严格控制会议、招待、车辆、电话等费用开支,严禁搞“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按照“保工资、保运转、保重点”的原则编制乡(镇)基本保障支出预算。严格财政编制管理,落实乡(镇)人员编制管理实名制。
(三)严肃财经纪律,保证资金专款专用。要保证中央和省、市政府出台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在资金分配上,对农村税费改革、取消农业税及除烟叶外特产税转移支付资金以及涉及乡(镇)、村组的各项专项资金,必须按政策足额分解,严禁挪用或以各种名义集中于县(市)区使用;在资金拨付上,要减少中间环节,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严格按预算指标、用款需要、支出进度拨付;在资金监管上,要充分利用财政政务公开平台,对涉及基层的专项资金和转移支付资金按规定在全市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要切实加强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后续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财政、财务制度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
四、配套措施
(一)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按照积极稳妥、简明规范和让利于乡(镇)的原则,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加大对困难乡(镇)的扶持力度,充分考虑农村税费改革对乡(镇)财力的影响,从体制上保证乡(镇)工资发放和正常运转等基本支出需要,并保持县乡财政体制的相对稳定。强化对乡(镇)财政责任目标的考核,在规范和完善乡(镇)财政收支行为的基础上,采取切实可行的激励措施,调动和保护乡(镇)发展经济和组织收入的积极性,确保基层政权正常运转。逐步加大对困难乡(镇)转移支付力度,确保乡(镇)财政持续健康有序运行。
(二)清理乡(镇)财政供给人员。严格乡(镇)人员编制管理,严禁超编进人,严禁在编制外使用人员,属于清理清退范围的各类编外人员财政不供给经费。对乡(镇)机构改革分流人员,要单独造册、明确到人,同时要采取各种积极有效措施,确保乡(镇)人员分流和安置工作的顺利完成。
(三)核实乡(镇)各项债权债务。认真清理核实乡(镇)债权债务,并逐一登记造册报县(市)区政府备案。建立乡(镇)债务清偿机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努力消化现有债务,严禁新增负债。财力允许的乡(镇),在确保人员工资和必要的运转经费前提下,应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偿还债务。
(四)加快财政系统信息化建设。加快县乡财政网络建设步伐,充分利用科技手段,进一步简化业务传递手续,减少资金在途时间,力争在较短时间内实现互通信息,资源共享。实现乡(镇)财政业务核算及办公自动化、网络化,解决改革后乡(镇)报账和资金拨付的不便,减少资金往来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增强财政资金使用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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