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燃煤电厂脱硫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6-11-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燃煤电厂脱硫方案的通知

新政办[2006]1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新乡市燃煤电厂脱硫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新乡市燃煤电厂脱硫方案

据统计,“十一五”期间全市共有21家电力企业(包括现役、在建、已批待建),48台机组,装机总量为192万千瓦。分布情况为:辉县市10家,17台机组;新乡县6家,18台机组;获嘉县1家,2台机组;延津县1家,1台机组;市属3家,10台机组。根据省政府与我市签订的12.5万千瓦/年以上机组燃煤电厂脱硫目标责任书和省环保局《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污染治理基本政策和技术路线的说明》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拟定了全市电力行业脱硫原则及脱硫方案。

一、原则

(一)确定脱硫时间的原则

1.凡列入国家、省二氧化硫总量控制目标责任书的电力企业,脱硫设施建设时间按照国家、省要求的时间安排。

2.使用煤炭含硫量较高和废气排放不达标的电力企业优先安排。

3.位于城市市区和城市上风向的电力企业优先安排。

4.2007年底前,所有循环流化床锅炉完成脱硫治理任务。

(二)确定脱硫效率的原则

1.燃煤含硫量大于1.5%的机组或10万千瓦以上机组,脱硫效率不低于90%。

2.5―10万千瓦机组,脱硫效率不低于80%。

3.2.5―5万千瓦机组,脱硫效率不低于75%。

4.2.5万千瓦以下机组,脱硫效率不低于70%。

5.2004年以来批准的新建、在建、拟建机组,按环评批复要求的脱硫效率执行。

6.循环流化床锅炉脱硫效率必须达到环评批复要求或脱硫效率不低于85%。

二、技术要求

(一)燃煤含硫量大于1.5%的机组或20万千瓦以上机组,原则上要建设湿法脱硫设施(石灰―石膏法)。

(二)10―20万千瓦机组,或服役时间相对较长的20万千瓦以上机组,原则上要建设干法、半干法脱硫设施(也可采用湿法脱硫工艺)。

(三)5―10万千瓦机组,原则上要建设氨法、电子束法脱硫设施(或采用其他较合适的脱硫方法)。

(四)2.5万千瓦以下常规机组,视其具体情况,在满足稳定达标排放的情况下,可安排简易脱硫。

(五)2006年12月底前,循环流化床锅炉实行炉内脱硫的,必须经省环保局审核认可。否则,必须建设炉后烟气脱硫设施。

三、脱硫方案

2007年底前,完成29台机组的脱硫治理任务,装机总量71.6万千瓦/年。其中:辉县市13台,装机总量11.5万千瓦/年;新乡县9台,装机总量6.6万千瓦/年;市属7台,装机总量53.5万千瓦/年。

2008年底前,完成13台机组的脱硫治理任务,装机总量30.5万千瓦/年。其中:辉县市4台,装机总量3.9万千瓦/年;获嘉县2台,装机总量1.2万千瓦/年;新乡县6台,装机总量5.4万千瓦/年;市属1台,装机总量20万千瓦/年。

2010年底前,完成6台机组的脱硫治理任务,装机容量89.9万千瓦/年。其中:新乡县3台,装机总量4.9万千瓦/年;延津县1台,装机总量25万千瓦/年;市属2台,装机总量60万千瓦/年。

四、保障措施

(一)依法进行限期治理。对于列入治理计划的燃煤电厂,依据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分别由省、市环保部门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被限期治理的企业必须按限期治理通知书要求,按期、按质量完成治理任务,达到排放浓度和总量指标要求。否则,依法实施停产治理。

(二)从2007年起,对电力行业及其他排放二氧化硫的重点企业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对经环保验收合格的企业颁发排污许可证。

(三)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特急发改价格〔2006〕1233号)规定:建设并投运烟气脱硫设施的电力企业,经省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并经发改委确认后,上网电价每千瓦小时提高0.015元,提高电力企业二氧化硫治理的积极性。

附件:新乡市“十一五”燃煤发电机组烟气脱硫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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