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潮州市工艺美术荣誉称号 人员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潮府〔2006〕41号
颁布日期:2006-10-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潮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潮府〔2006〕41号

印发《潮州市工艺美术荣誉称号人员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市三百门港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工艺美术荣誉称号人员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三日

潮州市工艺美术荣誉称号人员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文化潮州的建设步伐,弘扬潮州文化,充分调动技艺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多出精品,根据《广东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等规定,结合潮州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凡户籍在我市(含县、区)的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含退休),以及户籍在我市的其他灵活就业人员,获得市级以上政府或国家、省相关行业协会授予工艺美术荣誉称号(包括工艺美术大师、陶瓷艺术大师、工艺美术家)的人员,享受市政府物质奖励。

第三条奖励工作每年组织一次。由市经贸局负责牵头,市人事局配合。奖励组织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每年2月份,由市经贸局对全市上年度获得工艺美术荣誉称号人员(首次为所有获得工艺美术荣誉称号的健在人员)情况进行收集;

(二)市经贸局会同市人事局在3月15日前进行审核;

(三)审核同意结果由市经贸局向社会公示15天;

(四)公示后没有异议的,由市经贸局在5天内报市政府审定。

第四条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由市经贸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和依据。

第五条对公示后有异议的,由市经贸局会同市人事局进行调查落实。异议不成立的,告知异议人理由和依据后,按上述程序继续报批;异议成立的,按第四条处理。

第六条市经贸局、市人事局将初审合格人员名单联合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经贸局组织专门会议进行表彰,按标准发放给获奖人员奖金。

第七条工艺美术荣誉称号人员奖励标准如下:

(一)获得国家级工艺美术荣誉称号的,每人一次性奖励8000元。

(二)获得省级工艺美术荣誉称号的,每人一次性奖励5000元。

(三)获得市级工艺美术荣誉称号的,每人一次性奖励3000元。

第八条获奖人员荣誉称号等级晋升的,按照上述程序由市政府审定后补齐相应等级的奖金。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经贸局会同市人事局查实,报市政府批准,取消其奖励,并追缴原发放的奖金。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荣誉称号的;

(二)剽窃、伪造他人作品骗取荣誉称号的。

第十条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局逐年据实拨付至市经贸局的专用帐户。

第十一条本暂行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经济贸易局负责解释。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白银市关于贯彻落实《甘肃省振兴装备制造业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内设机构职能等有关事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