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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城镇树木砍伐审批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3-05-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城镇树木砍伐审批问题的通知
郑政办文〔2003〕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城市园林建设和管理工作,切实有效地保护好城市林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现将我市城镇树木砍伐审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区建成区、上街区建成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建成区、风景名胜区(利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国有林场、集体所有林场为载体建设的风景名胜区除外)、工矿区内的树木砍伐,应按照下列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一)在市区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及公共道路范围内的,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二)在市区单位、居住区范围内的,经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三)市区私有树木,由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报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四)在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建成区和上街区建成区范围内的,由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二、各县(市)、区政府和市城市园林绿化、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搞好城镇树木审批有关规定的宣传贯彻落实,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严格城镇树木砍伐审批工作,加强树木保护,促进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工作。今后,对违反本通知精神、擅自办理城市树木砍伐许可证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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