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宁德市委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制药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中共宁德市委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制药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 颁布单位:福建省中共宁德市委宁德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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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4-06-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中共宁德市委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制药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宁市委发〔2004〕11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东侨、赛岐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制药行业是我市县域经济中的重点产业之一,目前已逐步形成柘荣、古田、福鼎等药业生产基地,为进一步做强构大制药产业,使之发展成为区域工业的重要支柱,发挥其在推进地方工业化进程中的带动作用,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鼓励制药企业上规模。从2004年起,三年内对年销售收入达1.5亿元、3亿元、5亿元以上的,分别奖励3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金由同级财政列支。
二、加大重点成长型制药企业的财税扶持力度。从2004年起,三年内对规模龙头企业按税收入库标准予以奖励,年税收入库400万元以上的按地方财政分成部分25%给予奖励,年税收入库600万元以上的按地方财政分成部分35%给予奖励,奖励金由同级财政列支。对委托税务部门开始征收的残疾人保障基金三年内给予减半征收。医药行业工会经费按工资总额的0.8%拨缴,留成企业部分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的活动、困难补助、劳动竞赛、岗位练兵等开支。
三、鼓励制药企业技术创新、争创名牌。允许重点企业每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税前列支,用于技术开发、技术改进、新产品研发试制以及新工艺、新材料应用和产学研联合开发等;对开发引进并形成批量生产国家级一类新药或通过引进国内外先进菌种、技术生产的本省空白并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原料药、中间体、生物工程产品等项目的企业,投产后,其新增构成地方财政收入部分,三年内按50%比例返还奖励企业,由同级财政列支;对开发引进并形成批量生产国家二类新药项目的企业,投产后,其新增地方财政收入部分,三年内按30%比例返还奖励企业,由同级财政列支;对于三类新药项目的企业,投产后,其新增构成地方财政收入部分,三年内按20%比例返还奖励企业,由同级财政列支。企业产品获国家名牌、省级名牌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奖金由设区市承担20%,在市级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列支,制药产业县(市)承担80%。
四、促进制药企业实现低成本扩张。引导重点制药企业积极参与国有企业的改革和产权改造,推动重点制药企业通过组建股份公司做大做强,并争取在国内主板或香港创业板上市融资。对制药企业兼并、收购、并购国有企业的,减半收取地方政府土地收益金。制药企业因扩建、改造、新建、拓展的工业用地、用电、用水,可按当地工业园区实行的优惠价格给予支持。
五、支持药业产业基地的开发建设。药业基地的建设用地,构成市、县(市)两级地方财政收入的规费,由同级财政列支,返还用于扶持基地的开发建设。产业相关县(市)可以从经营性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15%,扶持基地建设;进入药业基地的制药企业、中药材种植经营大户和依法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合法经营企业、项目,其用地的土地出让金可按征地成本价(征地费用加报批费用)或略低于土地开发成本价缴纳;柘荣、古田、福鼎要在年内完成药业基地的规划编制工作,为制药产业群发展预留空间;交通、建设、计划、水利等相关部门的对口资金安排要重点倾斜药业基地的开发建设。
六、加强制药企业融资服务工作。积极磋商争取上级金融机构支持,加大金融创新业务在重点药业企业中的运用,扩大贷款抵押、质押面,允许企业以适销对路的库存商品和可靠应收帐款权利为保证向银行申请贷款。在部分优质药业企业中试行信用贷款,推广“套餐贷款”模式,改变金融品种单一的状况,大力发展贷款以外的其他金融授权授信业务,如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贴现及商业汇票等,确保重点药业企业的合理资金需求。对制药企业的资产抵押贷款评估实行一次评估两年有效,企业土地、厂房、设备抵押贷款可根据企业信用等级,按评估价的70%左右的比例放贷。对制药企业的贷款利率给予适当优惠。市、县(市)国有资产营运、担保机构要加大营运、担保业务覆盖力度,积极为药业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七、简化下放制药企业审批程序和权限。按照《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若干意见》(闽委发[2003]11号)的规定,实行简政放权,赋予各县(市)相当于设区市的经济社会管理审批权限。市建设、工商、国土、环保、技监、公安、药监等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要求和减政放权原则,采取委托授权和争取国家、省有关部门支持等办法,出台具体放权事项,切实落实到位。除高层厂房和高层建筑外,对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制药企业建筑工程项目由消防大队负责审验,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消防支队负责审验,对重点制药企业,实行“消防服务绿色通道”服务给予限时、优先办理。
八、营造制药企业一流的生产经营软环境。对依法规范生产的企业,各行政机关要规范检查行为,避免多头、重复检查,确需对企业进行检查,应事先与县(市)工业领导小组沟通,同意后方可执行。政法部门、行业协会和法律援助机构要积极及时帮助制药企业解决好治安、侵权、商务纠纷、反倾销应诉等问题。
中共宁德市委
宁德市人民政府
2004年6月18日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