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我市建设用地报批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文号:北政发〔2008〕16号
颁布日期:2008-05-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我市建设用地报批工作的通知

北政发〔2008〕16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为加强和改进我市建设用地报批工作,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保证建设用地报件顺利通过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各项目申请用地单位提供的建设用地申报材料必须齐全并符合要求。市国土资源局要严格进行审查,凡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办理上报审批手续。

二、各项目申请用地单位在报批前须将报批费用足额预付到市国土资源局,凡未足额预付报批费用的,不予办理上报审批手续。因特殊情况需边报边筹集资金的,须报市人民政府同意,但用地单位须确保在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缴清报批费用。如用地报件未获批准的,预付款由市国土资源局退还给申请用地单位(不计利息)。

三、为加快我市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库进度,建设用地报件通过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并取得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缴款通知书后,市国土资源局将申请用地单位预付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上缴市财政局土地出让专户,市财政局在接到市国土资源局的缴款函(附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缴款通知书)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库手续。

四、为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保障项目建设用地,由市劳动保障局牵头,国土、财政等部门配合,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桂政办发〔2008〕18号文)尽快研究制订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具体实施办法。

二○○八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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