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河政办发〔2011〕1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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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5-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政办发〔2011〕1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和驻河池中直区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池市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河池市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切实解决当前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广西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6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此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2011年环保工作的要求,以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深入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问题,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坚决遏制重金属污染事件蔓延势头;加大污染减排重点行业执法监察,强化日常环境监管,全面提升企业管理水平,为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巩固“十一五”污染减排成果提供环境执法保障。
二、工作目标
(一)在2010年重金属排放企业排查整治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重金属排放企业的排放行为,提高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综合整治水平,完成重金属排放企业整治工作,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坚决遏制重金属污染事件的发生。
(二)加大对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的监管,强化日常环境执法监察,全面提升企业管理水平,确保各类企业污染减排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巩固“十一五”污染减排成果,促进2011年污染减排任务的完成。
(三)解决2010年环保专项行动中尚未完成整治任务的突出环境问题。
三、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深入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污染问题。
1.在2010年重金属排放企业排查整治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重金属综合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总体要求,重点防控类金属砷和铅、镉、铬、汞等重金属污染,特别把类金属砷和铅污染的防治作为重中之重,按照《广西重金属企业环境整治工作要求》(附件1)进行整治,加强对企业生产全过程监管,禁止偷排偷放,完善企业应急设施建设和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防止次生环境污染事件发生。严格环境准入,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环评文件,严禁擅自降低评价等级或越权审批,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查和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凡是污染治理设施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不得投入生产。按照自治区环保厅关于加强涉重金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审批的若干规定,从审批源头做好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
2.将金城江区、南丹县、环江县作为重金属污染重点防治区域,加大督查督办力度,落实整治措施,建立定期监测和公告制度,加密水质断面、空气质量和土壤监测频次,建立和完善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健全快速反应机制,设置环境预警处置系统,加强刁江等流域的环境预警体系建设。
3.将有色金属冶炼业、采选业、铅酸蓄电池作为重金属污染重点防控行业。建立重点行业企业的监督检查台账,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2011年要对所有废气、污水排放口至少进行半年一次监督性监测,由市环境监测站开展监督性监测,并分别于2011年7月30日和10月30日前将全市监测数据集中汇总报送自治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切实加大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查处力度。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一律取缔;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环境保护、劳动保护“三同时”不到位的,一律停产整治;对存在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对不能依法达到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被地方政府依法取缔关闭的企业,要落实断电措施,及时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拆除生产设备,妥善处置危险废物;对停产整治企业,要督促企业制订整改方案,明确整改目标和时限要求,未经验收不得恢复生产。
督促重金属排放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未进行过清洁生产审核的铅蓄电池企业要在2011年底前完成一次清洁生产审核。对企业周边环境变化较大的要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进一步加大涉重金属危险废物监管力度,重点加强含砷、含铅废渣等危险废物规范管理。要以排污申报登记为基础,全面排查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及利用、处置单位情况,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要重点加大危险废物的转移监管力度,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严格控制大型选矿、冶炼企业各类危险废物的回收处置及利用。加强危险废物处置利用企业的监管,规范企业内部危险废物管理。要将涉重金属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之中,切实加强我市涉重金属危险废物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加大污染减排重点企业的监管力度。
1.继续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重点监控设施运行不正常、管网不配套、排放污水超标的污水处理厂,切实提升运营管理水平。重点加强建成投运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日常监督检查,做到月检查、季抽查、半年督查一次。加强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的监督性监测,全面分析、掌控污水处理厂运行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尤其是新增污水处理能力的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情况。进一步加大对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的监管力度,督促各类污水处理厂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污泥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妥善处置污泥,严禁擅自堆放、随意丢弃、倾倒、直接排放或交由无资质单位处置。督促污水处理厂和污泥处置单位建立污泥管理台账,详细记录污泥产生量、转移量、处置量及其去向等情况,定期向地方环保、住房建设主管部门报告。要建立污泥转移联单制度,规范污泥运输和接收。严厉查处非法倾倒和违法处置污泥行为,发现后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加强对钢铁企业监管,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重点检查烟气脱硫设施运行情况、旁路铅封情况和在线连续监测设备情况。加大检查频次,每季度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对偷排、超标排放、擅自停运污染防治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从重从严处罚,追缴排污费,扣减脱硫电价,规范企业停产停运报告制度。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环保专项行动工作的组织领导,河池市人民政府成立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附件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参照成立领导机构,继续把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各级政府的重要工作内容,进一步完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各项重点工作,保证环保专项行动深入开展。
(二)提供专项行动经费保障,积极开展重金属综合污染防治。
各级人民政府要在工作经费方面予以支持和保障,保证环保专项行动的正常开展。要加大环境执法、监测及应急能力建设,提高装备和技术水平,建立健全应对重金属污染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要按照国务院《重金属综合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总体要求,积极开展重金属行业环境综合整治,金城江区、南丹县、环江县要建设重金属企业的水、气、渣污染防治示范工程,并给予适当经费补助,保证重金属防治示范工程的正常实施,确保重金属行业污染整治工作取得成效。
(三)加大部门联动,明确部门分工,各司其职。
环保、发展改革、工信、监察、司法、住建、水利、国土、工商、安全监管等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责,进一步强化联合执法,切实提高执法效能,建立完善联合检查、联合监督、联合问责的工作机制,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合力整治突出的环境问题。
环保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强挂牌督办、后督察等环境行政执法手段,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工信部门要切实发挥淘汰落后产能的职能作用,督促地方政府依法查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为;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督促地方政府及部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司法行政机关要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住建部门要强化排水许可管理,并加强对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管;水利部门要合理调整水功能区划,加强水资源保护和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强化对入河(含水库)排污口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国土部门要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依法打击非法开采国家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加强固体废物填埋场用地的管理;工商部门要严肃查处企业违反注册登记的行为,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通知》(桂政办电〔2009〕36号)有关规定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处理;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防范生产事故,提请地方政府依法关闭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有色金属矿山尾矿库;电力监管机构要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节能环保电价政策,对依法关闭的企业采取限电、停电、断电等有效措施,不得给未有或不完善环保手续的生产企业供电。要进一步加强相关管理部门的配合,在金融信贷、进出口监管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强化环境执法效果。
(四)加强督察督办,加大惩治力度。
要切实加强环保专项行动的督查督办,按照各阶段工作要求,制定具体督察方案,督察中要坚持实施约谈、通报等制度,对工作开展不力、问题突出的、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整治重点存在薄弱环节的、上报相关整治进展缓慢的,要通报批评,约谈负责人。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切实保障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五)加强挂牌督办,加大案件后督察。
各级政府要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损害群众利益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查处事项,挂牌督办一批有色金属冶炼、采选、铅蓄电池和涉及危险废物管理的环境违法案件,落实责任,跟踪督查,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要严格执行《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督促环境违法企业切实履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命令,及时纠正环境违法行为。对已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应制订后督察方案,明确整治时间,督促采取有效措施,按质按期完成整治任务,公示督察结果。
(六)做好宣传报道,加大典型案件曝光。
要根据阶段工作重点,结合实际,制定宣传计划,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各种媒体,采取研讨会、现场新闻采访、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活动,营造全社会高度关注、广泛支持环保的良好氛围。每个工作阶段完成后,要定期向社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违法企业名单、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媒体公开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屡查屡犯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
(七)建立环保专项行动考核机制。
为确保今年的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提高各级政府各部门做好环保专项行动工作的积极性,要进一步明确专项行动排查和整改重点、目标、时限、责任人,将整改完成情况列入各级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和年度机关绩效考评的内容进行考核。今年环保专项行动结束后,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对各县(市、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在全市通报。
五、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5月)
各县(市、区)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全面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于2011年4月20日前报送河池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深入排查和整治阶段(2011年6月至9月)
各县(市、区)要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减排重点行业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整治情况和污染减排重点企业整治情况分别于2011年6月18日前、9月18日前报送河池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督查阶段(2011年10月)
各县(市、区)自行对专项行动工作开展督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适时进行督查。
(四)总结阶段(2011年11月)
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完成工作报告,于2011年11月15日前报送河池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1.广西重金属企业环境整治工作要求
2.河池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1:
广西重金属企业环境整治工作要求
为规范重金属(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企业环境整治工作,统一全区整治要求,保证整治达到预期效果,制定全区重金属企业环境整治工作要求。
一、企业整治基本要求
(一)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且环保审批手续齐全。
(二)落实环评批复的污染防治设施,通过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各种管线及环保设施标识清楚,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三)清净水、污水、雨水彻底分流,建设规范的排水系统。
(四)污染物排放口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信息平台联网。
(五)完善企业的基础信息,建立健全各项环保规章制度,建立一厂一册环境管理制度,完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六)使用先进的清洁生产工艺,杜绝生产过程中的跑、冒、滴、漏现象,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厂区美化绿化,道路硬化。凡列入当年环保部门公布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名单的企业,必须于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
(七)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办理排污许可证。
(八)依法足额缴纳排污费。企业必须在2011年6月底前依法足额缴纳2010年度应缴未缴或欠缴的排污费。
二、对各类企业的具体要求
(一)有色金属冶炼电解企业
1.废水处理
(1)重金属的生产废水必须配套建设处理设施,确保废水稳定达标排放;重金属一类污染物必须在车间口达标,废水循环使用,不能外排。
(2)冷却水应尽量做到闭路循环使用不外排。
(3)生产车间地面采取防渗、防腐措施,配套完善截污设施,排污沟做到雨污分流。
(4)厂区内必须采取清污分流、污污分流、雨污分流,规范建设污水收集沟和雨水收集沟。所有车间或工段都要设置污水收集沟(按防腐、防渗漏建设),将收集污水送污水处理站处理或送车间使用;一个企业只能建设一个规范的废水排放口,需要排放的废水,须经处理合格后,先排入废水储存池(排入储存池的废水必须达标,容积20立方米以上),再向外环境排放。
(5)企业须建设一条满足收集厂区原料、生产和产品区域的沟渠和初期雨水收集池,收集池有效容积为40mm降雨量与厂区(原材料+生产区+产品区)面积的乘积,每次降雨企业必须收集,初期雨水收集量须超过初期雨水收集池有效容积80%的雨水后才允许外排,各企业须在降雨停后三天内处理完毕初期雨水收集池中收集的雨水。
(6)建设规范排污口,企业各取水口和排污口均应安装流量装置,铅、镉、汞、铬、类金属砷、pH值等物征污染在线监测仪器须安装于废水排放储存池内。
(7)完善厂区防洪泄洪设施和事故应急池。
2.废气处理
冶炼废气必须配套建设脱硫设施等净化装置,确保废气稳定达标排放,集中排放废气须安装在线监测仪器(监测二氧化硫、烟尘、氮氧化物等主要因子)
3.废渣处理
采用湿法冶炼工艺的废渣堆放场地必须建设有渗滤液收集装置,收集的渗滤液要及时送污水处理站或回收使用,禁止渗滤液直接外排;用于堆存一般固体废弃物的渣场,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建设;冶炼产生的危险废物,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有关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要求妥善处置,配套钢筋混凝土防渗漏贮存池管理;严格危险废物转移制度,在广西危废中心建成前,企业应每年向当地环保部门报批延长危险废物贮存期限,需要转移的,必须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报送环保主管部门审批。
4.物料处理
用于堆存原料、物料的场地须硬化,并符合“三防”(防扬撒、防流失、防渗漏)要求,建设避雨棚,不得露天堆存。利用火法冶炼炉渣、废渣作为生产原料的企业,含有重金属(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的原料堆放场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废弃物的要求来建设和管理。
(二)铅蓄电池生产企业
1.废水处理
(1)在铅酸蓄电池的生产过程中,涂板工序、化成工序以及电池清洗等工序产生的含铅重金属废水,必须配套建设处理设施,确保废水稳定达标排放;重金属一类污染物必须在车间口达标,废水循环使用。
(2)废弃的化成液及清洗极片的废水含有一定浓度的硫酸,必须收集处理达标后才允许排放。
(3)生产车间地面必须采取防渗、防腐措施,配套完善截污设施,排污沟做到雨污分流。一个企业只能建设一个规范的废水排放口,需要排放的废水,须经处理合格后,先排入废水储存池(排入储存池的废水必须达标,容积20立方米以上),再向外环境排放。
(4)企业须建设一条满足收集厂区原料、生产和产品区域的沟渠和初期雨水收集池,收集池有效容积为40mm降雨量与厂区(原材料+生产区+产品区)面积的乘积,每次降雨企业必须收集,初期雨水收集量须超过初期雨水收集池有效容积80%的雨水后才允许外排,各企业须在降雨停后三天内处理完毕初期雨水收集池中收集的雨水。
(5)建设规范排污口,企业各取水口和排污口均应安装流量装置,铅、镉、汞、铬、类金属砷、pH值等物征污染在线监测仪器须安装于废水排放储存池内。
2.废气处理
(1)在铅粉制造、合金配制、板栅铸造、和膏、极板分离及装配等工序产生的含铅烟、铅尘,都应设有单独的废气收集和处理系统,其中,铅粉制造设备球磨机应该设铅粉收集和除尘器二级处理,处理达标后才允许排放。
(2)在化成等工序中,产生的硫酸雾,必须进行收集,安装硫酸雾净化装置,处理达标后才允许排放。
(3)使用锅炉生产的企业,需对锅炉产生的废气进行脱硫、除尘处理,处理达标后才允许排放。
3.废渣处理
(1)企业内包括铅泥(含污水处理站污泥)、收集的铅尘、铅渣、含铅废料、废电池、废极板、废活性炭等含铅固废必须交由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集中处理处置,必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有关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要求,配套钢筋混凝土防渗漏贮存管理,做好防渗、防泄露以及防风、防雨、防晒等措施;严格危险废物转移制度,需要转移的,必须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报送环保主管部门审批。。
(2)用于堆存一般固体废弃物的渣场,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建设
(三)有色金属矿山采选企业
1.废水处理
矿山井口、选洗矿的废水应尽量循环使用,减少外排,废水确需排放的,废水排放口必须安装监控铅、镉、汞、铬、类金属砷、PH值等特征污染物的在线监控装置,确保废水经处理后达标排放。
2.废渣处理
(1)采矿废渣必须按照环评审批的要求建设好堆渣场,对停用的堆渣场必须进行生态恢复,防止流失,严禁将采矿废方倾倒进入河道;选洗渣库服务期满必须要覆土绿化。
(2)尾矿库必须经有资质的部门设计,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完善相关审批手续,有地质水文资料,严禁在有溶洞或岩溶发达的地方建设尾矿库,选矿废渣必须存放于尾矿库内。
(3)为防止雨水径流进入渣场内,渣场周边要设置导流渠;渣场的下游要设置水质监控井,定期监测地下水质变化情况。对现有的渣场要经过调查并对地下水进行监测,对造成地下水污染的渣场要停止使用。已造成污染的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污染,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其他企业
含铅蓄电池(包括加工、回收)、皮革及其制品、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电镀、危险废物处置、硫磷化工、砷化物生产企业等重金属排放企业产生的危险废弃物及历史遗留重金属废物堆场必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有关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要求妥善处置。含有重金属的废水、废气要按有关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要求整治,做到稳定达标排放。
三、验收要求
(一)关闭企业要求
实施关闭的企业,企业要自行拆除生产设备,供水、供电单位要实施断水、断电措施,工商部门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经济部门要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安监部门要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国土部门要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和注销土地使用证,环保部门要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
(二)验收程序
按期完成整治的企业,要向所在地的环保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并经环保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报市级以上有关职能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恢复生产。
对实施限期治理的企业,未按期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基础上,由人民政府行政职能部门依法责令其停产治理;对实施停产治理的企业,必须按期完成,若在2011年12月底未完成停产治理任务的,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附件2:
河池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韦国文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欧孟华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韦永福市环保局局长
成员:覃于兰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欧成芳市经委副主任
曾觉发市环保局副局长
刘大勤市监察局副局长
覃岳市司法局副局长
陆晓斌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韦晓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吴祖德市水利局副局长
唐培才市工商局副局长
黄宝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徐斌海河池供电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曾觉发同志兼任。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