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1958年9月11日)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文号:
颁布日期:1970-01-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法律及人大文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1958年9月11日)

任命王纯为最高人民法院西藏分院副院长,崔保民、张代光为最高人民法院西藏分院审判员。

免去黄波、权维才、林锋、汤文、楼廷波、刘宗参、宋书熟、王超然、惠健民、刘少俊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的职务。

批准任命:

寇庆延为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宝库为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雷绍典、陈质文、林希昭为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丁学南、王仰山、王新甫、王国炎、毛健、仇育民、沈毅、南生华、唐善举、产耀华、张宇峰、冯嘉玉、汤建洲、韩博为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雷绍典、陈质文、林希昭、南生华为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刘丕勇为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李子平、赵万良、额日德木图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吕安聪、孙立定为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张体源为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贺文玳、张体源、邓昌洲为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批准免去:

汤化南、乔英、许昌继、袁国衡的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的职务;

高照的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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