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1965年第5期公报)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文号:
颁布日期:1970-01-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法律及人大文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1965年第5期公报)

1965年10月28日

任命冯铉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

批准任命:

刘作垣为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吕皓、沈习中、良子高、李永起、李荫梧、杨福培、邵生、林光、萧金元、黎岩为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作垣、陈泽三、赵俊德、李荫梧、崔如泰、杜化南为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杨忠文为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升华为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井助国为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史成高、刘炜、刘志刚、吴世成、吴志汉、何同安、高汝当、高思明、翟海为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伯伦为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批准免去:

吴台亮的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的职务;

黄波的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的职务,李锐的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职务,刘年祜、张和卿、高普惠、杨润武、姜毓凤、孙吉林、尹珠五、陈保桢、李玉振、陈振声、李泽民的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的职务。

1965年11月20日

免去洛桑慈诚的最高人民法院西藏分院院长的职务,吴庭芳的最高人民法院西藏分院副院长的职务,文阳魁的最高人民法院西藏分院刑事审判庭庭长的职务,谷延寿的最高人民法院西藏分院民事审判庭庭长的职务,井玉章、刘永贤、李在时的最高人民法院西藏分院审判员的职务,洛桑慈诚、吴庭芳、文阳魁、谷延寿、吕光生、井玉章、刘永贤的最高人民法院西藏分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的职务,侯志祥的最高人民检察院西藏分院副检察长的职务,荣致芳、李中林、郭海龙、贾连起、魏同德的最高人民检察院西藏分院检察员的职务。批准任命:

王雨沛为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皓清为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王运宗、刘志璞、张怀珠、高玉柱、阎亭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冯才通、李克、李必陶、张福麟、周学仁、胡骏、钱立、梅烈明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王自宽、刘廷杰、邢玉英、李奎江、贺忠、郭胜科、秦戎甲、贾梅英、徐云洪、阎宽、常春泽为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彭方俊为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寿竹、范永林、蔡运森为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安富学、刘光儒、纪源、沙平、李凤林、季昭、高子云为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王玉堂、李林、李林阁、杨殿选、张正鑫、张竹亭、张慕畅、郁青为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侯志祥、荣致芳为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中林、郭海龙、贾连起、魏同德为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忠文、侯志祥为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白彦斌、刘广新、佟庆明、阎兴善、韩宗武为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巩群、周百禄为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王兴臣、车永禄、刘若克、任泽荣、张坚、姜生荣、袁维霄、顾云、徐光、崔中言、鲁文、缪成云为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华、徐光、车永禄为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李学勤为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刘福宽、迟日达为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诚为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王大海、王永明、卢昌庆、李贵忠、范保财、赵永富、秦连升、程进一为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苏海池、林祖瀛为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刘君器、张树勤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君器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批准免去:

姜积秀、姚工善、王树泉、李鸿安、宋书章、朱孝全的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的职务;

朱全的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的职务;

刘忠勇、田兵、刘哲生、韩学武、晁青林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的职务;

张光中的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职务;

贺文玳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职务,何忠民、刘志远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的职务,苏德恩、张俊、苏登龙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的职务;

徐儒年的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的职务;

赵嘉祥、李黎、万生珍、赵国栋、张文治的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的职务,王国政的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的职务;

吕文起的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的职务;

王怀德、贾英拴的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的职务;

陈树森、郭海龙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的职务;

加荣亭的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的职务;

徐益三、方展玉的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的职务;

王丹亭、刘佃忱、宋协义、李喜福的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的职务,陈雷的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的职务;

高守民、秦戎甲的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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