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1963年第4期公报)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文号:
颁布日期:1970-01-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法律及人大文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1963年第4期公报)

1963年9月28日

任命:

张苏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洛桑次诚为最高人民法院西藏分院院长,张少通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

免去惠毅然的最高人民法院西藏分院院长的职务,贾仰周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的职务。

批准任命:

曹志学为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王庆芝、王作臣、王唯一、刘志恒、朱庆荣、宋文天、李永田、张同印、苗士俊、赵遵堂、范金泉、徐永德、郭殿石、甄茂友为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于存之、陈淼琴为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批准免去吴敬榆的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的职务。

1963年11月9日

任命:

田焰、李仁真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中林、荣致芳、郭海龙、贾连起、魏同德为最高人民检察院西藏分院检察员。

批准任命:

罗亦经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副检察长;

李锐、陈泽三为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郭进庭、买买提吐尔逊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朱令一、张鸿烈为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陈鉴、吕毅、秦群为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批准免去:

王良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的职务;

任民杰的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的职务,黄锐的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的职务,王家骥、沈万祥的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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