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农村青年中心章程(范本)》的通知

颁布单位:共青团中央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05-02-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规章

中青办发[2005]3号

关于印发《农村青年中心章程(范本)》的通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军委总政治部组织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

《农村青年中心章程(范本)》已制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农村青年中心章程(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称:***县(市)***青年中心(以下简称为中心)。

第二条中心是在***乡(镇)团委的领导下,面向广大农村青年,以联系、服务、引导青年为目的,以会员制、理事会制为主要运作方式,服务青年、服务社区的基层青年组织。中心的组织性质为社团法人。

第三条中心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代表和维护会员利益,依照本章程自主开展相关活动,服务农村青年增收成才,努力促进本地经济社会和青年的全面发展。

第四条中心的地址:

第二章会员

第五条中心实行会员制,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会员加入和退出实行自愿原则。

第六条团体会员包括本区域内依法成立的各类青年专业经济合作组织、中介服务组织、青年社团和热心青年事业的单位。

第七条申请加入中心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章程的农村青年和青年社团;

(二)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

(三)有加入中心的意愿。

第八条会员加入程序:

(一)个人会员提出口头申请,团体会员提交书面申请;

(二)携带有效证件进行会员登记;

(三)个人会员经秘书处审查,团体会员须经秘书长提名报理事会审核。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中心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中心服务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向中心推荐理事;

(五)对中心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并进行监督;

(六)理事会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章程,执行中心工作决议;

(二)维护中心权益和形象;

(三)参加中心活动并承担委托的工作;

(四)理事会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一条个人会员一年不参加中心活动,视为自动退出,特殊情况除外。团体会员退出须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二条会员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中心章程,经理事会审查决定,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团体会员可以以中心名义组织开展活动,但须提前经理事会审批同意且经书面授权,并在活动中使用中心的统一标识。

第三章理事会

第十四条中心管理实行理事会制度。理事会是中心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理事实行推举制。每个团体会员可推举1名理事,50名个人会员可以联名推荐1名理事,乡(镇)团委可推举部分理事但不能超过理事总数的2/5。

第十六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审批吸收团体会员,决定会员除名;

(四)决定副秘书长、中心各部门负责人的聘任;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中心的工作方针、任务及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理事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

第十九条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理事长实行年度选举制度,一届任期一年,一般由乡镇团委书记担任。

第二十一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督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中心签署有关文件;

(四)提名中心副理事长、秘书长的人选;

(五)听取秘书处的工作报告,支持和指导、检查、监督秘书处的工作;

(六)理事会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二十二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做好各项工作。

第二十三条中心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

第二十四条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中心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建议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办理新会员入会手续;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中心不设分支机构。

第四章经费

第二十七条中心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拨款;

(四)依法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中心运行经费主要以市场化、社会化方式筹集,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

第二十九条中心经费全部用于事业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中心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第三十一条中心的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明晰产权并接受监督。中心的资产管理情况定期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中心的资产。

第五章标识

第三十三条中心使用全国统一的标识及形象设计。中心的合作单位使用标识须经中心特别授权并到主管团委登记备案。标识不得用于任何商业活动。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的修改,由中心理事会审议表决。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心理事会。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自月*日中心理事会表决通过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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