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五当召保护规划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5-01-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五当召保护规划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4〕3082号

内蒙古自治区文物局:

你局《关于呈报五当召文物保护的请示》(内文物发[2014]155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所报修改后的五当召保护规划。

二、对该保护规划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关于文物认定和评估

1.进一步梳理保护对象构成,将土楼及古道纳入保护对象。统一五当召片区和根皮召片区文物本体认定的标准。

2.进一步完善规划范围内各类建筑的评估,可根据其建造年代、使用性质等进行分类。补充灾害评估和监测评估内容。

3.深化价值评估,补充完善其整体格局、规模以及传统宗教和社会方面的价值,客观评价僧人群体在寺庙保护管理中的作用。

(二)关于保护区划和管理规定

1.补充保护范围内关于土楼及古道的管理规定;保护范围的管理规定应考虑僧舍使用和更新需求,做到合理、合法。

2、应细化建设控制地带分类,区分建设用地和非建设用地,并提出具体建设控制指标。

(三)关于保护措施

1.进一步规范、细化保护措施,针对现状评估结论进一步明确保护工程类型和具体内容,尽量减少对文物的干预。

2.应提出明确的建筑遗址保护措施。

(四)关于环境整治和专项规划

1.应尊重五当召既有的宗教功能,充分考虑传统管理角色的作用,明确管理方式和各方责任。

2.明确前区广场的利用方式及要求。

3.进一步完善交通规划体系,充分考虑功能性交通线路和历史道路之间的组织关系,明确交通流线及停车场设置,客观、合理地确定停车场规模。道路、停车场不宜简单硬化。

4.建设指标控制及用地性质应与相关上位规划衔接。

(五)进一步规范、校对文本和图纸,补充缺失图例。

三、请你局指导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按照上述意见,对规划进行必要修改和完善后,于15个工作日内将经你局核准的规划文本图纸及相关电子档案等材料报我局备案。

四、请你局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的要求,将已经我局备案的五当召保护规划报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并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积极组织有关部门逐步实施。

五、规划中涉及的文物保护与展示、环境整治、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实施前应制定具体方案并按程序报批。

六、请你局指导和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在保护规划的指导下,进一步做好五当召的各项保护、管理工作,妥善解决土地用途调整、环境整治等可能涉及的问题,切实保护文物本体及周边环境安全,确保规划顺利实施。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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