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召开全国学校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通知

颁布单位:教育部文号:教督厅函[2016]3号
颁布日期:2016-04-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教督厅函[2016]3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召开全国学校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做好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交流学校安全工作经验,部署学校安全工作,教育部、公安部定于2016年4月8日(星期五)15:00-16:30召开全国学校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场安排

主会场设在北京联通电视电话会议中心二层多功能厅(地址:复兴门南大街6号,中央音乐学院南侧)。

除北京市外,其他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地(市)、县(市)设分会场。

二、参会人员

(一)主会场

1.教育部、公安部负责同志,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安全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同志。

2.教育部在京直属高校各1位负责同志。

3.北京市及各区县教委相关负责同志,北京市各级各类学校主要负责人代表(由北京市教委负责组织参会)。

(二)省级分会场

各省(区、市)教育厅(教委)厅长(主任)、主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副厅长(副主任)、公安厅分管负责同志、相关处室负责同志;省会(首府)城市教育局局长和分管副局长、公安局分管负责同志、相关处室负责同志;省会(首府)城市各级各类学校主要负责人代表;教育部直属高校相关负责同志1人。

(三)地(市)、县(市)分会场

各地(市、州、盟)、县(市、区、旗)教育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公安局分管负责同志、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各级各类学校主要负责人代表。

三、会议组织工作

(一)请北京市教委和在京各直属高校将在主会场参加会议的人员名单(包括姓名、单位、职务)于4月5日(星期二)下班前报教育部督导局。

(二)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落实省级分会场组织工作,指导各地(市)、县(市)做好会场组织工作,并于4月5日(星期二)下班前将本地参会人数、设立的分会场数量,以及省级分会场与会负责同志情况(姓名、单位、职务)报教育部督导局。

(三)请与会人员提前15分钟入场就座。

四、其他事项

(一)各地公安机关参会通知由公安部印发,请各地教育部门做好有关接洽工作。

(二)会议的宣传报道工作由教育部统一组织安排。

联系人:马光波

电话:010-66096416,66096337(传真)

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参会人员报名表

2.各省(区、市)电视电话会议室联系表

http://www.moe.gov.cn/srcsite/A11/s7057/201604/t20160412_237716.html

教育部办公厅

201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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