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地名管理办法》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地名管理办法》的决定 颁布单位:海南省人民政府 | 文号:令2013年第249号 ---|--- 颁布日期:2013-11-15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49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地名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3年11月7日六届海南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地名管理办法》的决定
| 颁布单位:海南省人民政府 | 文号:令2013年第2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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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11-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49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地名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3年11月7日六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蒋定之
2013年11月15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地名管理办法》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海南省地名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本省各级民政部门是地名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国家和省有关地名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承办地名工作业务;
“(二)承办本行政区域地名命名或更名工作;
“(三)指导、协调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地名命名或更名工作;
“(四)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标准地名的使用;
“(五)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标准地名的设置;
“(六)搜集、整理、编写、储存标准地名资料,管理本行政区域地名档案,为有关单位或个人提供地名资料;
“(七)编辑出版地名书刊。
“公安机关负责门楼牌编制管理工作。”
二、删除第六条第(六)项。
三、将第十条第(四)项修改为:“(四)各专业部门使用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桥梁、公路、港口、水库等名称,县级以上部门管理的纪念地、名胜古迹、浏览地名称,由有关单位向其专业主管部门申报,经当地地名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批”。
此外,对本文的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本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地名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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