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药品药材市场管理的通告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药品药材市场管理的通告
| 颁布单位: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亳政〔2012〕4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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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5-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药品药材市场管理的通告
亳政〔2012〕46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药品药材市场经营秩序,确保药品药材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药材和非法加工中药饮片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亳政办〔2012〕21号)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药品药材市场管理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止非法加工、炮制、经营、收购中药饮片,严厉打击制售假劣中药材、中药饮片违法犯罪行为。
二、严禁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企业走票、挂靠、贴牌、出租出借证照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严禁在中药材专业市场内销售需要加工炮制的中药饮片、罂粟壳及28种毒性药材;严禁销售国家重点保护的42种野生动植物药材品种;严禁销售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中成药、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诊断用药和医疗器械。
四、各乡镇(街道)及村(社区)必须组织工作人员对药品药材生产经营户逐户进行摸底排查,对从事药品药材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逐一进行登记备案,并签订质量承诺书。登记备案后,谯城区药材经营户备案信息由村(社区)报送到所在乡镇(街道),市经济开发区药材经营户备案信息由村(社区)报送到市经济开发区药材管理办公室。专业市场内经营户到亳州市药品药材市场管理联合执法办公室进行登记备案。
五、中药材初加工产品必须按照《亳州市中药材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生产,加工过程中必须保证中药材不受污染、有效成分不被破坏,严禁掺杂使假,坚决打击使用加重粉、着色剂等违法行为。
六、严禁使用提取过的中药材废渣加工中药材,一经发现,立即予以查封扣押,并依法严惩相关责任人。
七、凡故意购买假药劣药者,一律按照非法经营假药劣药论处。
八、凡制售假药品药材者,一经发现,一律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从严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九、凡为制售假劣药品药材提供车间、场地、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按照制售假劣药品药材同案犯论处;涉嫌违法犯罪的,一律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从严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十、凡发现有可疑药品药材,一律查扣送验;凡经检测确定为假冒伪劣产品的,一律从严从重处罚;凡发现超范围经营的,一律没收并从重处罚;凡发现制售国家和省禁止销售药品的,一律查封扣押,触及刑律的,一律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惩。
十一、严禁在城区道路、交通道路非法晾晒中药材、中药材初加工品及中药饮片,一经发现,一律查封扣押。
十二、规范中药材、中药饮片流通秩序。邮政局及托运站、火车站等物流企业在办理中药材、中药饮片的邮寄、托运和运输业务时,必须索取合法证明并建立业务档案,不得违规办理,否则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十三、规范化工原料经营市场。所有从事硫酸镁购进、销售、使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到工商行政部门备案登记,对于购进、销售、使用使中药材增重、着色化工原料(硫酸镁等)的,将没收原料并予以重罚。
十四、建立健全药品药材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群防群治监管网络,实行"包保责任制",层层签订包保责任书,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落实监管责任,确保药品药材市场经营规范有序。
十五、整治工作实行划片包干、责任到人,进行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地毯式"清查,做到"镇(街道)不漏村,村(社区)不漏户,户不漏品种",逐户排查,逐户摸底,层层建立清查档案。
十六、实行有奖举报。举报信息一经查实,将按照涉案货值金额的25%予以奖励,并为举报者保守秘密。举报电话:0558-5198891。
亳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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