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巢湖市2010年秸秆禁烧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0-05-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巢湖市2010年秸秆禁烧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巢湖市2010年秸秆禁烧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九日

巢湖市2010年秸秆禁烧工作方案

近年来,农民在田间焚烧农作物秸秆现象比较普遍,严重影响空气质量,极易造成高压线路跳闸停电及通讯光缆烧断事故的发生,给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影响。今年午收即将来临,现又正值世博会和第四届全国体育大会召开之际,为切实改善空气环境质量,确保交通顺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秸秆禁烧工作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10〕25号)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标本兼治,疏堵并举、属地管理、源头控制”的原则,坚持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相结合、全面防控与重点清查相结合、行政推动与技术服务相结合,因地制宜,综合监管,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秸秆禁烧工作,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环境。

二、工作重点

今年夏季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全面禁烧,秋季实行区域禁烧。区域禁烧的范围为:城市周围5公里,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道路两侧2公里,文物保护区、油库、粮库、林地、重要通信、电力设施等周围1公里的区域,确保不发生焚烧秸秆的现象。

三、工作步骤

(一)组织发动阶段(5月中旬)。制定工作方案,将秸秆禁烧工作目标、任务、职责层层落实。市、县、乡镇(街道)成立秸秆禁烧工作组织机构和督导组,制定工作制度,形成上下贯通、部门联动、行动迅速、运转高效的运行机制。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秸秆禁烧工作的重要意义,教育引导广大群众自觉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不再随意焚烧农作物秸秆。

(二)全面禁烧阶段(5月下旬至6月中旬、9月下旬至11月上旬)。县区、乡镇(街道)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进入实战状态,坚持24小时巡回检查,全力投入到秸秆禁烧工作中去,对发现的焚烧行为要及时制止,对情节严重的要处罚到位。

(三)检查总结阶段(6月下旬和11月底)。市秸秆禁烧领导组组织人员,对各县、区秸秆禁烧工作进行检查、督查,并将检查评定结果作为年终考核重要内容。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任务。市政府成立秸秆禁烧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对全市秸秆禁烧工作实施统一组织、协调、督查、指导。各县、区政府要立即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制定禁烧工作方案,并于5月25日前将领导小组名单和工作方案,分别报市环保局和市农委。各地要建立禁烧工作责任制,将禁烧任务分解落实到各乡(镇、街道)和村,明确具体责任人,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严防死守,确保不发生焚烧秸秆现象。

(二)强化监管,形成合力。按照“属地管理、源头控制”的要求,县(区)、乡(镇、街道)两级政府是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各负其责,坚持“疏堵”结合,加强协调配合,做好秸秆禁烧的监督管理工作。特别要鼓励和引导农民秸秆还田和综合利用,从源头上控制秸秆焚烧。

(三)强化宣传,加强监督。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标语等多种宣传形式,广泛宣传焚烧秸秆的危害、秸秆综合利用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广大农民禁烧秸秆和综合利用的自觉性。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发生焚烧秸秆现象的地区及监管失职行为进行公开曝光,追踪报道。

(四)严格督查,落实责任。市政府将组织督查组,深入各地检查指导禁烧工作,确保禁烧工作责任落到实处。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划片包干、责任到人,做到宣传到田头、督查到田头、解决问题在田头。对于工作不力、措施不到位、制止不及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禁烧期间,各县、区要确定专人向市环保局和市农委报送禁烧工作信息,6月28日前报送夏季禁烧工作总结,11月26日前报送秋季禁烧工作总结。

附件:

巢湖市秸秆禁烧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长:吴良斯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石光平市政府副秘书长

汪维明市政府副秘书长

苏惠民市环保局局长

费勤松市农委主任

成员:万长青市发改委副主任

杨新翠市科技局副局长

方林红市公安局副局长

赵建洲市监察局副局长

夏永强市财政局副局长

夏维能市环保局副局长

黄德全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耿峰市农委副主任

于寒市林业局副局长

赵家威市文广局副局长

申家莲市气象局副局长

余国长市安监局副局长

蒋晋民市农机局副局长

何文涛市消防支队防火处长

匡少龙市电力公司副总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苏惠民兼办公室主任,耿峰、夏维能兼办公室副主任。市环保局联系电话:2326434,2320996(传真);市农委联系电话:2331263,2312454(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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