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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国家第四阶段车用压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池政办〔2014〕15号 |
|---|---|
| 颁布日期:2014-05-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国家第四阶段车用压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
池政办〔2014〕15号
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确保实现“十二五”机动车污染减排目标,根据环保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实施国家第四阶段车用压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公告2011第92号)要求,现将我市实施国家第四阶段车用压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4年7月1日起,我市实施国家第四阶段车用压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车用压燃式发动机与汽车必须符合国四标准的要求。
二、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部门要认真履职、密切配合,确保生产、进口、销售、注册登记和使用等各个环节实施国家第四阶段车用压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4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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