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滁州高铁站广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滁州高铁站广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滁政〔2012〕82号 |
|---|---|
| 颁布日期:2012-07-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滁州高铁站广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滁政〔2012〕82号
南谯区、全椒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滁州高铁站广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滁州高铁站广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滁州高铁站广场的管理,维护广场的正常秩序,保持广场环境的整洁、美观以及公共设施的完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滁州高铁站广场四至范围为东至汽运总站、西至公交枢纽中心、南至高铁站站房、北至洪武路北侧集散平台外延50米。具体范围由市城管执法局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高铁站广场范围内的团体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自觉维护广场管理秩序。
第四条市政府委托市城管执法局负责高铁站广场的管理工作,其下设的广场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广场的日常管理。
公安、建设、规划、工商、环保、交通、物价、民政、文化、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共同做好广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广场内从事下列影响广场管理秩序的行为和活动:
1.摆摊设点;
2.组织文娱演出、体育活动,进行宣传展览、新闻发布、产品推介、专业咨询等活动;
3.悬挂、张贴宣传品,发布广告,放飞气球,放置气柱、拱门等;
4.其他影响广场管理秩序的活动。
第六条广场内禁止下列妨碍交通秩序的行为:
1.机动三轮车、电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停放、带客;
2.重型车辆驶入、停放;
3.停车泊位外停放车辆;
4.占道停车或者随意停车上下客;
5.不服从调度管理以及其他妨碍交通秩序的行为。
第七条广场内禁止下列违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行为:
1.随地吐痰、便溺或者乱扔废弃物;
2.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3.擅自拆除、迁移、占用、毁损广场建筑物、构筑物等各类公共设施;
4.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宣传牌、灯具等公物上涂写、刻画、张贴广告标语;
5.放养宠物;
6.其他违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
第八条广场内禁止下列破坏园林绿化、损坏公物行为:
1.践踏草坪、花坛或在绿地上堆放杂物、挖坑取土;
2.折损、刻划或摇晃树木,采摘花卉;
3.其他破坏绿化或者广场设施的行为。
第九条严禁在广场内打架斗殴、聚众闹事,散布谣言、非法集会或以其他形式煽动闹事,进行封建迷信、邪教传播以及其他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造成公共财产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解释。市城管执法局会同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