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西涧湖水源水质管理的通告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西涧湖水源水质管理的通告
| 颁布单位: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滁政〔2009〕7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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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8-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西涧湖水源水质管理的通告
滁政〔2009〕76号
为保护滁城饮用水源西涧湖(原名城西水库,下同)的水质,保障居民饮水安全,整治各类污染水体的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通告如下:
一、西涧湖水源环境保护区范围为:
1.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29米高程以下的水域;陆域范围为29米高程至坝顶的陆域及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即指西涧湖大坝以下区域和以自来水厂取水口为中心岸上半径200米的范围;
2.二级保护区:西涧湖流域分水岭范围以内(一级保护区以外)的汇水区域,即指向西涧湖自然汇水的区域。
二、西涧湖水源二级环境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1.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与水源保护有关的植被;
2.毁林开垦或者采石、采砂、取土;
3.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及其他废弃物;
4.装载有毒有害物质的船舶和车辆没有防渗、防溢设施通过保护区的;
5.设置排污口;
6.设置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集中堆放场或转运站;
7.未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如饭店、工厂等,下同);
8.排放饲养家禽、家畜的粪便及其他废弃物;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禁止的行为。
三、西涧湖水源一级环境保护区内,除遵守本通告第二条的规定外,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1.向水体排放污水;
2.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3.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圈圩、筑坝和设置码头;
4.停靠机动船舶;
5.未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禁止的行为。
四、水源环境保护区内的所有违法建设一律限期拆除。
凡违反本通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或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染源,必须限期拆除或治理。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及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一律由辖区政府拆除或者关闭。
五、市环保、水利、农业、城管执法(市容)、规划、建设、监察等相关部门以及琅琊、南谯两区政府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西涧湖水源水质管理工作。西涧湖管理机构应在库区管理范围设置必要的界桩和警示牌,加大巡查力度。各有关部门对发现的问题,应依法立即查处,严厉打击人为污染水体的行为。
六、农业主管部门和技术推广单位应当加强汇水区域内的农田种植的指导,进行科学种田,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降低对水质的面源污染。
七、凡违反本通告规定,逾期未纠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对拒绝、阻挠、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广大公民,均有保护西涧湖饮用水水源安全的义务和责任。市政府设置举报电话,电话为:12369。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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