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切实加强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的意见
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切实加强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的意见
| 颁布单位: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11-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切实加强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皖政〔2011〕93号,以下简称《决定》)要求,有效遏制事故发生,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发展理念,突出以道路交通、建筑施工、非煤矿山、消防、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水上交通、特种设备等重点行业和领域为重点,强化政府监管、企业主体、属地管理“三个责任”落实,不断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安全保障。
二、工作措施
(一)突出预防为主,深入开展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始终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把深入推进隐患排查治理作为落实预防为主的必要手段,进一步加大对重点行业和领域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执法监督力度。强化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自查自纠自控机制,加大现场隐患排查力度,彻查安全管理上的漏洞和制度上的缺陷,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严防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切实把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各地、各有关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分管负责人要认真组织实施,通过明查暗访,对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立即责令整改,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要做到该停产整顿的绝不放过、该取缔关闭的绝不手软、该搬迁的绝不拖延、该停用的坚决停用。市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对主管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对重点行业领域企业、事故易发多发地区和单位、重点路段和场所、重要设备设施等进行深入检查,对隐患排查治理不力的,要责令整改,依法处罚。
(二)强化执法监管,严厉惩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1.全面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严厉惩治汽车超速、货车超载和超限、客车超员、违法超车、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生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并负主要及以上责任的车辆所属客运企业,1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旅游企业1年内不得新增旅游车辆;对1年内发生2次负主要及以上责任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1次负主要及以上责任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客运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旅游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旅游车辆。同时将上述企业作为重点监控对象,通过市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对1年内被查获3次及以上非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一律吊销其车辆营运证。
明确和落实各级政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切实加大对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和路面管控力度。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对全市客运企业的经营资质、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彻底排查,督促检查道路客运企业认真落实长途客车“双班驾驶员”、凌晨2-5时停车休息制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道路巡查,值班巡查记录必须完全。对客货运重点车辆及其驾驶人的违法行驶和记分记录进行逐一查询,对未接受处理或达到(超过)12分的,一律责令接受处理。对途经我市境内的客运车辆因交通违法行为被处理的,书面告知车籍所在地的公安交通和安全监管部门。
加快客运企业公司化改造、货运企业规模化经营步伐,提高行业集约度。以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为载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宣传。
2.着力抓好矿山安全监管监察。加快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和安全标准化建设,对未按规定期限完成“六大系统”建设的一律停产整顿,未按规定期限达标的一律不予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
加强非煤矿山基建和技改项目的安全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履行核准或备案、设计审查批准和竣工验收程序。对未经项目审批、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一律停产整顿。项目建设单位必须落实对项目施工、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严格执行“一井一制”管理制度,加强施工单位的技术管理和现场安全管理,强化施工的过程控制,严禁私自变更设计,坚决禁止赶工期、抢进度组织建设施工。项目施工单位必须取得国家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严格按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建相应规模的矿山建设项目,严禁施工单位超资质承包施工项目,严禁挂靠施工资质、违法分包或转包建设项目。项目监理单位必须切实履行施工监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问题。对违法分包或转包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要依法降低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对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施工单位,3年内禁止其在省内承接矿山建设项目;对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监理工作不到位的监理单位,视情采取3年内禁止其在省内承接矿山建设监理工程,降低或取消资质,追究法人代表责任,直至法律责任等措施;对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的企业和地区要暂停新建项目审批;对已建成的项目,要进行全面安全排查和风险评估。
3.严格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落实项目建设单位、设计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对发生死亡事故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一律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直至依法降低、吊销其相关资质。督促房屋及市政建设、铁路建设、公路(水上)建设、水利建设、电力建设等施工企业严格按标准施工和建设,对在规定时间内未达标的企业和施工现场,一律进行停业停工整顿,并不予其承接新的建设工程;对获得市级及以上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企业,在工程招投标环节中予以政策加分。大力开发研制和推广应用新型、高效、实用的施工安全监控、监测、预警设备,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平台的企业,不得申领或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对项目建设中存在违法分包、转包行为的,要立即依法实施停工停产整顿,同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的责任。施工、监理单位要加强对工程建设中涉及的深基坑、高大模板支撑体系、脚手架、起重机械、高边坡、沟槽开挖等重点施工部位和环节的安全管理,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实行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农民自建房应由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并取得工匠资格的人员负责施工,禁止任何没有相关资质的施工队伍或未取得工匠资格的人员从事此项建筑活动。落实县、乡政府打击非法违法建设行为工作责任制,强化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和执法监管责任。
4.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化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大培训、大练兵”活动,深入开展“清剿火患”战役,落实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单位主体责任,采取行政和法律等手段,全面排查整治社会单位、社区、乡镇火灾隐患。对单位、“三合一”场所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依法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对未通过消防行政许可的建设工程、公众聚集场所,依法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或者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强制清除;对违反规定进行电焊等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的,对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实施行政拘留;对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或者消防控制室人员无证上岗、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依法从重处罚;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书面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挂牌督办。
(三)加强工作领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转变发展观念和方式,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把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健全完善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定期研究部署本地、本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政府和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负责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方针、政策以及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具体部署安排本地、本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政府和部门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负责抓好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将安全生产与分管工作同时部署安排、同时组织实施和检查总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工作原则,明确落实政府各个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
加大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力度。加强对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把安全生产考核控制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把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政绩的重要标准。
积极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各地、各部门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力量薄弱、装备落后、经费不足的问题,为切实有效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创造条件。
(四)严肃事故查处,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从严从快查处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尤其是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严肃处理。对非法违法、违章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人,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管不力的,严肃追究失职、渎职责任。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要对县级以上政府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进行调查。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造成的死亡事故、其他各类较大及以上事故的查处进行挂牌督办,限期调查处理结案,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告。对较大事故起数同比上升、事故死亡人数超控制指标进度的县、市、区予以警示和约谈。对安全生产检查走过场,隐患排查整治不得力,安全生产准入把关不严,不按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事故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等行为,依照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