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滁州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10-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滁州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滁州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日

滁州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保障机制,合理有效使用学前教育资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条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纳入城市公共设施建设规划,合理布局,逐步实施,保证幼儿园的规模、数量与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相适应。

第四条市教育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幼儿园布点规划。

市规划部门在制定住宅小区规划设计条件时,应根据幼儿园布点规划和该地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布局、位置、建设规模。

建设单位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中,要明确幼儿园用地界限和建设时序。

第五条市规划部门对没有按照规划配建幼儿园的,或者没有对应当配建的幼儿园的布局、位置、建设指标等作具体安排的,不予审定规划方案;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其用地范围内规划有配套幼儿园项目的,配套的幼儿园最迟要与最后一期住宅项目同步报批。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无偿提供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产权归辖区政府。

第七条建设单位进行规划设计时,应明确无偿提供的配套幼儿园的布局、位置、建设规模,产权归辖区政府。并在项目竣工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前与辖区政府签订有关协议。对于未签订有关协议的,则不予办理规划核实。

第八条按照规划,住宅小区不需要配建幼儿园的,建设单位应按建筑总面积每平方米20元标准缴纳幼儿园配套建设资金,缴纳费用纳入《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税费收取管理办法》(滁政办〔2011〕2号)(“一表制”)管理,在办理建设工程许可手续时,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联合收费岗统一收取,上缴市财政,由市教育部门统筹用于幼儿园基础设施建设。

第九条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内容,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在规划设计条件、国有土地出让公告等公开出让文件中予以明确设定,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实行双向约束。否则,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内容对建设单位不具有约束力。

第十条市教育部门参加涉及配套幼儿园的住宅小区规划审查工作。

第十一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在进行建设项目备案时,应将配套幼儿园的要求在备案文件中明确。

第十二条对因城市建设改造确需征收或者占用公办幼儿园的,应当按照幼儿园布点规划和先建后拆的原则,就近或者易地重建,但不得影响或者中断正常教学工作。公办幼儿园需要撤并的,其土地、校舍等校产处置所得资金应当全部用于幼儿园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配套幼儿园的验收与移交工作由建设部门牵头,规划、国土、房产、教育、消防、地震等部门配合,共同成立验收移交小组,按照部门职责,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应在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协议无偿移交辖区政府,提供移交清单,由辖区政府签署接收意见。凡未移交辖区政府的,市房产部门不予受理同期住宅小区权证办理申报。

第十五条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时建设单位应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二)施工许可证;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图、附件)、规划核实证件或其他能够证明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文件及证明;

(四)竣工验收备案表、质量等级证书、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房屋已经竣工的文件;

(五)白蚁预防过程竣工验收证明;

(六)消防验收报告;

(七)经备案的房屋测绘报告;

(八)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九)地名使用证或门牌编号审批表、新旧门牌编号对照表;

(十)房屋竣工实测平面图;

(十一)全套房屋竣工施工图;

(十二)分层或分丘平面图;

(十三)产权登记机构认为需要收取的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六条辖区政府在接收配套幼儿园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配套幼儿园产权登记,负责相应资产的管理,并报市教育规划、土地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住宅小区现有配套幼儿园和在建幼儿园中属于政府投资建设的,无偿移交给辖区政府;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经投资方申请,无偿移交的,可以举办为公办幼儿园,也可以引导和支持其举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教育局会同规划局、国土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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