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商贸流通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商贸流通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9-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商贸流通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芜政〔2014〕7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3〕42号)精神,现就加快我市商贸流通业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围绕提高流通效率、方便群众生活、保障商品质量、引导生产发展和促进居民消费的要求,着力深化流通领域改革开放、加强城乡流通体系建设、推动现代流通方式应用和培育壮大产业主体,全面提升我市商贸流通业现代化水平。
到2017年,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力争超1000亿元,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达1000家;年营业收入超10亿元的商贸流通企业20家、超50亿元的6家、超100亿元的1家;商贸流通业增加值占第三产业增加值的比重达38%以上。力争到2020年,基本形成“城乡一体、布局合理、竞争有序、功能完备”的现代流通体系,将芜湖打造成为皖江地区商业发展引领之城、安徽省品质消费欢乐之都、长江流域重要的商贸物流枢纽城市。
二、主要任务
1.优化商贸流通网络布局。按照功能协调、错位发展的原则,支持镜湖区建设具有较强影响力的中央商务区和大型商贸中心;支持弋江区建设以文教会展、电子商务、服务外包为主要内容的区域性商贸中心;支持鸠江区建设融商业、旅游、文化为一体的区域性商贸中心、与产业相匹配的专业市场群;支持三山区建设以综合物流园、专业市场为主的临港型商贸中心;支持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建设与各自产业相适应的商贸流通体系;支持无为县、芜湖县、繁昌县、南陵县分别建设以农产品、高端装备、循环经济、汽车及零配件等为特色的商贸聚集区。2014年底前,各县区、开发区商务部门要按照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牵头完成商业网点规划编制工作,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实施。
2.加强便民服务体系建设。完善社区商业配套,在新建居住区中,设置社区超市(便利店)、菜市场、早餐店、家政服务点、再生资源回收点和快递投送点等居民生活必备的商业业态。按照“合理布局、特色突出、功能现代、服务完备”的要求,加强特色商业街区建设与改造。支持县区开展农村商品流通服务体系建设试点,鼓励骨干商贸流通企业在中心镇建设乡镇商贸中心和面向农村的商品配送中心、直营连锁便利店。支持建设、改造公益性农产品销售网点、重要商品储备和冷链配送设施,加快农产品批发市场、城市菜市场、县乡农贸市场建设,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开展农批、农超、农校、农餐对接和农产品直供直销。到2020年,分别建成国家级特色商业街区3处、省级5处;城市社区“15分钟生活服务圈”全面形成;乡镇商贸中心、配送中心覆盖所有中心镇,直营连锁超市覆盖所有中心村。
3.培育壮大商贸流通主体。支持本土骨干商贸流通企业通过参股、控股、特许经营等方式跨行业、跨区域兼并重组,培育一批拥有自主品牌、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大型商贸流通企业集团。积极引进境外、市外大企业来芜湖投资,设立法人商贸流通企业。鼓励建设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促进中小微商贸流通企业专业化、特色化和精品化发展。加大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的培育力度,鼓励商贸流通企业申报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支持“老字号”企业加快产业开发、品牌建设。支持再生资源回收骨干企业建设区域性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到2020年,实现年营业收入超10亿元的商贸流通企业50家、超50亿元的10家、超100亿元的3家;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达到1500家。
4.推动现代流通方式应用。建设电子商务示范城市,支持流通领域技术研发和创新、推广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推动营销网、物流网、信息网有机融合。推进电子商务应用平台建设,支持利用我市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打造芜湖电子商务产业带;鼓励大宗商品电子化交易,扶持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大型商场超市、专业店、专卖店开展网上交易。支持建设电子商务信用、认证和培训等体系。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积极完善城市共同配送体系,促进企业内部物流社会化。积极发展连锁经营,鼓励商贸流通企业实施供应链管理,拓展设计、展示、配送、分销、回收等业务。到2020年,创建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区1处、省级2处;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比率达95%,连锁化率达26%。
5.加快行业改革开放和诚信体系建设。健全商贸流通管理体制,强化部门协作和资源整合,推进流通领域发展战略、促进政策、规划标准的制订和实施。积极争取开展现代流通综合试点,推动商贸流通业升级改造。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商贸流通业,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商贸流通项目建设。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商贸流通企业来芜湖设立区域总部、商品采购中心和分拨中心。支持本土商贸流通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支持流通类协会反映行业诉求,提供规范化服务。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建立健全肉、菜等重要商品流通追溯体系,依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商业欺诈和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加快商业诚信体系建设。
三、支持政策
6.统筹安排商贸流通项目用地。依法加强商贸流通项目用地的管理。对被列为国家、省、市级重大项目和政府鼓励的商贸流通设施优先安排用地。区域性生产资料交易市场、再生资源集散市场、物流配送中心以及乡镇商贸配送中心的选址和用地面积,由国土、商务部门按照符合规划、交通便利、节约资源、因地制宜的原则合理确定;在符合规划的基础上,鼓励利用闲置厂房、仓库等建设商贸流通设施;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租赁的,经依法批准可采取协议的方式供地。支持依法使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发展商贸流通业,土地使用权人可以依法以土地使用权入股投资建设商贸流通项目,或以租赁的方式为商贸流通项目提供土地。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对空置5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业网点进行摸底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帮扶措施解决网点闲置的问题。(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国土局、市商务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农委、市住建委负责)
7.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市级财政设立“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公益性商贸流通设施、农产品和农村商贸流通体系、电子商务和流通信息化建设、绿色流通、中小微商贸流通企业发展。各县区、开发区财政也应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安排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用于配套支持本地商贸流通业的发展,并严格资金监管,切实加强绩效评估。大力推动商贸流通企业通过“新三板”挂牌,改制上市,发行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方式积极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支持银行对我市商贸流通企业开展动产、仓单、票据、债权等质押融资业务,此项工作纳入市政府对金融机构考核奖励内容。支持典当行依法开展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和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机动车、应收账款、有价单证等典当业务,相关产权登记机关应当依法给予抵押权登记。支持企业依法开展“商业保理”、“融资租赁”、“定向信托”等业务。(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公安局、芜湖银监分局、市商务局、市人行负责)
8.完善社区商业网点配置。新建社区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面积占社区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得低于10%。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出资购买一部分商业用房,用于设置社区菜店、菜市场、便利店、早餐店、家政服务点、再生资源回收点、快递投送点等居民生活必备的商业业态。鼓励商贸龙头企业在城市社区建设集购物、餐饮、影院、休闲服务于一体的社区生活广场。对新建的大型居住区,统一规划餐饮聚集区,按标准做好烟道、下水等配套设施建设。对建成的居住区,应整合分散的餐饮企业,相对聚集并完善相关配套设施。严格社区商业网点用途监管,不得随意改变必备商业用房的性质和业态,征收改建时,应保证其原定功能不缺失。(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城乡规划局、市住建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负责)
9.建立健全农产品流通体系。按服务人口市区不低于120平方米/千人、县城不低于100平方米/千人的要求,投资改造、建设符合国家规范、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标准化菜市场,开业经营后,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助。支持“万亩蔬菜生产基地”企业在超市设立地产生鲜农产品便利专区、平价直销专区。落实国家免征农产品流通环节有关税费的政策。对政府产权的菜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摊位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除合同列明并公示的摊位费和代收费项目外,严禁随意收费。(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商务局、市城乡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农委、市交通运输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负责)
10.积极培育骨干商贸流通企业。本市法人商贸流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10亿元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0亿元的,以50亿元整数倍为一个档次计算,每达到一个档次的,再奖励50万元。对总部新迁至芜湖的大中型商贸流通企业,其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3年内每年给予50%的奖励。商贸流通企业依据国家规范,在农村商品流通试点县建设乡镇商贸中心、配送中心和乡镇直营连锁便利店的,在省级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50%的配套奖励,单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对新增实行统一收银或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新增税收地方实得部分,3年内给予全额奖励。(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负责)
11.扶持中小微商贸流通企业发展。对个体商贸经营户注册成为法人商贸流通企业、且经营满1年的,新增税收地方实得部分,前3年每年给予100%、后2年每年给予50%的奖励。限额以上并纳入统计的商贸流通企业,通过融资性担保机构获得担保贷款的,按其所缴纳担保费的1.5%给予补助。凡涉及中小微商贸流通企业行政规费的收取,有下限的,一律按下限收取。支持行业协会组织中小微企业参加商务部支持的重点展会和市内展会,集中宣传、拓展市场。(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芜湖银监分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统计局、市商务局负责)
12.实施商贸流通业品牌战略。商贸流通企业获得中华老字号、安徽老字号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10万元的奖励。支持餐饮企业注册和使用自主商标,打造以名店、名菜、名师为内容的“三名工程”;支持有关行业协会开展餐饮名店、特色名菜、烹饪名师命名活动。鼓励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规划、建设、改造特色商业街区。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改造特色商业街区,其获得国家、省级特色商业街区称号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有关行业协会负责)
四、保障措施
13.加强行业发展的组织领导。成立芜湖市商贸流通业发展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商务局、发改委(金融办)、国土局、城乡规划局、财政局、统计局、工商局、环保局、物价局、住建委、交通运输局、港航局、民政局、国税局、公安局、农委、林业局、发展研究中心、人行,芜湖银监分局等单位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组织编制商贸流通规划,建立行业目标考核体系,研究解决行业发展的战略性、全局性和关键性问题,制定和落实推进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市商务局负责)
14.健全商贸流通项目管理机制。市、县商务部门作为市、县政府规划委员会和土地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参与经营性土地出让计划的拟定,对商贸流通项目的选址、用地面积和业态提出意见。市区拟出让的商业服务业地块或居住地块的必备的配套商贸服务设施,由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会同市商务部门提出要求,由市规划部门纳入规划设计条件。各级商务部门应建立商贸流通项目库,并负责跟踪督促本辖区内商贸流通项目的规划和建设进度。(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局、市商务局负责)
15.加强行业统计和理论研究。建立并不断完善商贸流通业统计调查制度和考核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工作水平。强化批发零售、餐饮住宿、物流配送、电子商务、居民服务、生产资料流通、项目建设等领域的统计数据开发、分析与应用。建立商贸流通业发展专家库制度,开展商贸流通业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研究,定期发布《商贸流通产业发展报告》。(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统计局、市发展研究中心、有关行业协会负责)
16.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支持商贸流通企业组织行业协会,重点引导汽车流通、农产品流通、连锁经营、餐饮住宿、家政服务、美容美发、典当、拍卖等行业组织制定行业规范和服务标准。加强行业自律和信用评价;支持协会开展行业规划、市场拓展、培训认证、维权申诉等业务。根据工作需要,政府积极向组织健全、协调有力、服务良好、影响广泛的流通类行业协会购买服务。民政、商务部门要加强对流通类行业协会的监督与指导。(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
五、附则
17.对我市商贸流通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政策。已享受同类或“一事一议”政策的项目,将不再重复享受其他市级优惠政策。
18.本意见所规定的各项奖励、补助资金,与税费有关的,按税费收入级次由相应财政承担;与税费无关的,除已明确承担比例外,其余资金市与各县、省江北产业集中区按2∶8比例承担,市与各区、开发区按4∶6比例承担。
19.各责任单位应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规定,制定具体操作细则。
20.本意见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21.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9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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