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级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级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芜政办〔2013〕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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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10-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级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预算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芜湖市市级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10月10日
芜湖市市级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市级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强化市级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财政局在市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市级预算管理工作,不断提高预算管理水平。
第三条市级预算编制要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既要保证政府公共支出的合理需要,又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并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高效的要求。
第四条市级预算实行综合财政预算管理方式,对政府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编制、统筹安排。各项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市级执收执罚单位的支出安排实行收支脱钩。
第五条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历年组织收入情况和预算年度收入增减变化因素,认真测算各项收入,合理编制收入预算。
第六条市级支出预算采用零基预算、绩效预算等方法编制,各项预算支出按照下列方法核定:
(一)基本支出预算。人员支出预算根据国家、省、市统一规定的人员工资、津补贴政策和预算供给政策据实编制。公用支出预算按照定员定额的办法核定,市财政局逐步建立健全定员定额与实物费用定额相结合的公用支出定额标准体系。
(二)项目支出预算。实行零基预算,结合预算年度重点工作安排以及上年预算执行、绩效评价情况,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按照统筹兼顾、保证重点、优化结构、讲求效益的原则,一年一定,滚动编制,逐步建立健全项目库管理制度,重大项目推行评审论证制度。
第七条市级年初预算中暂未明确具体项目内容的预算项目,在预算执行时,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合理安排项目,细化项目支出预算。
第八条预算年度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符合市级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支出项目,要按规定同步编制政府采购支出预算。
第九条市财政局要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市级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市直各预算单位年度部门预算。
第十条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预算管理原则,严格按照预算批复内容执行预算。
第十一条市各执收部门和单位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缴的预算收入,并按照规定的预算科目、级次、解缴方式和期限上缴市级国库和市级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应缴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
第十二条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各类预算资金全面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市级预算支出中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要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支出,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第十三条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在制发的文件中不得有越权减免税费等减少财政收入及增加财政支出的内容。除国家、省级另有规定外,不得对有关预算支出占总支出的比重或增长幅度作出硬性规定。
第十四条市直各部门、各单位上报市政府的请示事项,以及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事项,凡涉及财政减收增支内容的,必须事先征求市财政局意见。
第十五条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在预算执行中非因特殊情况不得提出追加支出预算的申请,上半年原则上不办理预算追加。确需增加安排的支出,首先在本年度部门或单位批复的支出预算内,经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通过调整项目结构予以解决,其中涉及重大项目调整的,由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审批后予以调整,或者在下一年度部门预算中申报。
第十六条因国家、省级政策调整或者防汛、抗旱、救灾、防疫等难以预见的重大因素影响,市级预算执行中必须追加支出的,由市有关部门、单位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转要求提出审核安排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后办理预算追加。
第十七条预算执行中,因机构、人员增减变化以及人员支出政策变化等而涉及基本支出预算调整的,由市财政局按照预算供给政策统一安排。
第十八条预算执行中,对省政府或省财政厅要求市财政配套的资金,由市财政局根据政策规定和财力情况,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九条预算执行中,对中央、省级财政补助的大额专项资金,未明确具体项目、需要二次分配的,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分配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条预算执行中,对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已明确具体数额的支出事项,由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直接办理预算追加。
第二十一条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财务收支的管理,依法组织收入,严格按照预算安排支出,采取有效措施节约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市财政局要加强各类预算资金和暂存款的管理,规范资金拨付,原则上预算资金和暂存款不允许拨付至预算单位的财政集中户,并对当年拨付的财政暂存款参照预算指标管理。
第二十三条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芜湖市市本级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芜政办〔2010〕61号),切实加快预算支出进度。对于部门、单位年度结转结余资金,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予以清理,统筹安排。对结转结余资金较多的部门、单位,在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时,市财政局要按规定压缩其支出预算总额。
第二十四条建立结余结转资金消化机制。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对年初预算已经确定的项目,要加快项目实施和资金拨付,提高预算执行进度;市财政局对年内可能形成预算结转或结余,收回总预算统筹安排的指标,包括:
1.支出执行进度缓慢、预计年底可能形成较多结转或结余的预算指标;
2.对经清理确认属于已无法支出或已不需要支出的预算指标;
3.对未按规定时间申报并执行政府采购计划的,以及采购项目办结后的结余预算指标;
4.当年拨付的财政暂存款,项目执行结束后仍有结余的财政资金。
上述收回的预算指标(资金)由市财政局根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当年重点项目资金需求情况,重新安排项目支出或安排财政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市本级财政决算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市财政局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日内批复至市直各预算单位。
第二十六条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皖政〔2011〕115号)要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对预算资金达5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各部门、各单位做好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市财政局每年选择部分重点项目对部门、单位实施重点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市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配合协作,加强对市级预算执行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重大问题报告和通报制度,严肃查处违反财政法规和财经纪律的行为,保证市级财政资金安全、规范和有效使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安徽省财政监督暂行办法》(省政府令14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当年预算调整和下年度预算编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严格执行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预〔2010〕338号)、《关于做好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财预〔2013〕122号)规定,市财政局负责做好市本级财政预决算公开工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不包括涉密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预算信息公开工作,并按照“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预算信息公开主体职责,做好相关解释工作。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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