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明确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部分管理权限的意见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明确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部分管理权限的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芜政办〔2009〕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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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10-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进一步明确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部分管理权限的意见的通知
芜政办〔2009〕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进一步明确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部分管理权限的意见》已经2009年8月30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十月十日
进一步明确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部分管理权限的意见
为进一步落实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各项管理权限,充分发挥开发区的资源效益优势和体制优势,推动开发区“二次创业”,加快开发区建设和发展步伐,现就进一步明确开发区管委会部分管理权限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内容
继续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开发区经济和社会管理职能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开发区管委会行使以下39项管理权限。
(一)企业设立类(5项)
1.公司制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及备案登记;
2.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及备案登记;
3.企业集团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4.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受理权;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二)项目申报类(6项)
6.市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核准(涉及岸线项目除外);
7.市权限内鼓励、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8.市权限内开发区管委会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审批;
9.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省级企业发展资金扶持的项目申报审核(除省经委有指标限制,并需会商市财政部门集中上报外);
10.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省级企业发展资金扶持的项目申报审核(除省经委有指标限制,并需会商市财政部门集中上报外);
11.企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省级企业发展资金扶持的项目申报审核(除省经委有指标限制,并需会商市财政部门集中上报外)。
(三)城市建设管理类(11项)
12.核发拆迁许可证;
1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14.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劳务分包序列资质许可。上述建筑业企业的工商注册地在开发区区属范围内;
15.区内勘察设计企业和从业人员资质管理;
16.区内咨询类单位资质申报、初审、管理,造价从业人员、造价师、造价员报名考试、注册等管理工作;
17.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18.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市房地产登记管理处在开发区设立派出机构,与开发区有关部门合署办公);
19.房地产交易及各类发证工作(市房地产登记管理处在开发区设立派出机构,与开发区有关部门合署办公);
20.物业管理资金的收取和管理;
21.建筑工程安全监督;
2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四)土地及规划管理类(13项)
23.临时用地审核;
24.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供地审核;
2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供地审核;
26.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审核;
27.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审核;
28.农用地转用初审;
29.土地征收初审;
30.土地勘测测绘、地籍调查和权属纠纷调处;
31.拟定工业、仓储等生产性用地出让地块规划条件;
32.工业、仓储等生产性用地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
33.核发工业、仓储等生产性用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4.核发工业、仓储等生产性用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证》;
35.违法建设查处。
(五)其它(4项)
36.对经市编委批准的事业单位当年度进人计划新招聘人员的审批聘用权(报市人事局备案);
37.区内企业单位引进人才的审批权;
38.核发外资企业财政登记证;
39.社会抚养费征收。
二、实施办法和要求
(一)上述授权涉及的市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以本部门文件具体明确赋予开发区有关的审批权限、职能职责、审批程序和实施办法,确保开发区的行政审批具有与市职能部门同等行政许可效力。对需上报省级及省级以上部门审批的项目材料,由市各职能部门见文行文上报。
(二)在现行体制下未对开发区编制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的情况下,对统计和上报教育、卫生、计划生育等社会事业的项目,采取对上合并、对下直报直付的办法。即上报事项采取由鸠江区和开发区分别直报市卫生、教育、计生等部门,再由主管部门汇总两区数据并以鸠江区名义上报;省财政和省主管部门下拨资金到市财政专户的,由市财政根据两区数据结构分割后,分别直拨鸠江区和开发区;对少数项目资金省财政或省主管部门直拨到县区专户,其中属于开发区的资金拨入鸠江区的,按资金使用有关规定两区协调分割,由鸠江区转拨开发区。
(三)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对开发区扩权工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落实有关领导和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协调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工作。要按照审批事项的相应要求,科学合理安排开发区行政审批集中服务的各项事宜,选派素质高、业务强的干部具体负责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工作,努力为办事个人和企业提供良好的服务环境。
(四)涉及与审批有关的监管事项,按照“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在赋予许可权的同时,规定相应职责,建立监督管理机制。市相关部门在理清、落实审批事项和职能的同时,要梳理落实好监管事项,对开发区实施监管暂时不能到位的,相关职能部门支持配合,逐步落实。
(五)市法制办会同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办、开发区管委会加强与市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对接,协商各相关部门派驻人员、授权形式、具体操作办法和程序;明确工作目标、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工作时间,确保赋予的各项管理权限落实到位。
附件:进一步明确开发区管委会部分管理权限目录
附件进一步明确开发区管委会部分管理权限目录
(共39项)
一、市工商局(5项)
(一)公司制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及备案登记;
(二)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及备案登记;
(三)企业集团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四)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受理权;(五)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二、市发改委(3项)
(一)市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核准(涉及岸线项目除外);
(二)市权限内鼓励、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三)市权限内开发区管委会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审批。
三、市经委(3项)
(一)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省级企业发展资金扶持的项目申报
审核(除省经委有指标限制,并需会商市财政部门集中上报外);
(二)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省级企业发展资金扶持的项目申报审核(除省经委有指标限制,并需会商市财政部门集中上报外);
(三)企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省级企业发展资金扶持的项目申报审核(除省经委有指标限制,并需会商市财政部门集中上报外)。
四、市城乡建委(11项)
(一)核发拆迁许可证;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三)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劳务分包序列资质许可,上述建筑业企业的工商注册地在开发区区属范围内;
(四)区内勘察设计企业和从业人员资质管理;
(五)区内咨询类单位资质申报、初审、管理,造价从业人员、造价师、造价员报名考试、注册等管理工作;
(六)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七)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市房地产登记管理处在开发区设立派出机构,与开发区有关部门合署办公);
(八)房地产交易及各类发证工作(市房地产登记管理处在开发区设立派出机构,与开发区有关部门合署办公);
(九)物业管理资金的收取和管理;
(十)建筑工程安全监督;
(十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五、市国土资源局(8项)
(一)临时用地审核;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供地审核;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供地审核;
(四)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审核;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审核;
(六)农用地转用初审;
(七)土地征收初审;
(八)土地勘测测绘、地籍调查和权属纠纷调处。
六、市规划局(5项)
(一)拟定工业、仓储等生产性用地出让地块规划条件;
(二)工业、仓储等生产性用地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
(三)核发工业、仓储等生产性用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核发工业、仓储等生产性用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证》;
(五)违法建设查处。
七、市人事局(2项)
(一)对经市编委批准的事业单位当年度进人计划新招聘人员的审批聘用权(报市人事局备案);
(二)区内企业单位引进人才的审批权。
八、市财政局(1项)
核发外资企业财政登记证。
九、市计生委(1项)
社会抚养费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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