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

颁布单位: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文号:宣政〔2014〕14号
颁布日期:2014-02-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

为控制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环保部《关于实施国家第四阶段车用压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公告〔2011〕第9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4年3月17日起,我市辖区内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车用发动机及汽车,必须符合“国四标准”。凡不满足“国四标准”要求的车用发动机及汽车,不得在本市销售和注册登记。

二、在本市办理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按照工信部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相关参数进行审核,未达到“国四标准”的车型,不予注册登记。

三、外地转入本市的机动车,按照《关于加强转入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的通告》(宣环办〔2012〕26号)的规定执行。凡不满足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的在用机动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转入登记手续。

四、按照《安徽省商务厅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车用汽油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商运〔2013〕635号)文件要求,自2013年12月1日零时起,全面供给国四标准车用汽油。

五、机动车销售企业应根据本通告要求组织安排销售计划,按期停止销售不符合要求车辆,并向消费者告知相关规定。

特此通告

2014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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