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涉密载体销毁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涉密载体销毁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文号:闽发改办〔2010〕39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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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5-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涉密载体销毁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发改办〔2010〕395号)
各处室、所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福建省涉密载体销毁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闽委办[2009]23号),结合我委实际,研究制定《关于涉密载体销毁工作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涉密载体销毁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涉密载体销毁的保密管理,规范涉密载体销毁工作,确保国家秘密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和《国家秘密载体销毁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关各处室及所属单位,销毁涉密载体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涉密载体是指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而需要销毁的,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下列各类介质的物品:
(一)文件、资料等纸介质;
(二)计算机硬盘、移动硬盘、软盘、录音带和录像带
等磁介质;
(三)U盘、光盘等塑料介质;
(四)半导体介质;
(五)其他介质。
第四条涉密载体销毁工作应遵循统一管理、集中销毁、严格标准、确保安全、无偿销毁的原则。
第五条销毁涉密载体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标准和规定,采用物理或化学的方法销毁,确保涉密信息无法还原。
第六条委保密办负责机关内部涉密载体销毁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销毁要求
第七条各处室、所属单位保密员在收集本处室、单位纸介质时,应将报纸、刊物、信封、外包装纸与文件、内部资料进行分类处理,将整理出的文件、内部资料集中装袋,经所在处室、单位保密员清点、登记后,送交办公室统一销毁,若涉及涉密材料的,需办理交接登记手续,销毁重要涉密载体应派专人现场监销。
第八条各处室、所属单位确因工作需要,自行销毁少量涉密纸介质时,应由处室、单位保密员负责履行清点、登记,经处室、所属单位负责人同意后,使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销毁设备和方法。
第九条交接涉密载体时,送办公室经办人员与承销单位经办人员应当办理书面交接签收手续。
第十条销毁涉密载体的登记、审批、交接、销毁等各个环节的记录应当长期保存备查。
第十一条禁止未经批准私自销毁涉密载体,禁止非法捐赠或者转送涉密载体;禁止将涉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买卖;禁止私自收藏或者以其他不符合保密要求的方式利用涉密载体;禁止将涉密载体交由省国家保密局制定的承销单位以外的单位、企业和个人销毁。
第三章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各处室、所属单位负责人应当履行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职责,组织管理本处室、单位的销毁工作,接受省国家保密局和委保密委的监督、检查与指导。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泄露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私自销毁涉密载体的,给予通报批评;
(二)非法捐赠或者转送涉密载体的,将涉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买卖的,私自收藏或者以其他不符合保密要求的方式利用涉密载体的,除通报批评外,还要在委主任办公会上做深刻检讨。
(三)从事涉密载体销毁工作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待销毁的涉密载体丢失、失控,以及未按照涉密载体销毁标准销毁涉密载体的,给予效能告诫并追究责任。造成泄露国家秘密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各处室、所属单位涉及工作秘密的载体以及其他各类公文、资料、内部刊物,在境内限制流传的境外出版物和办公废纸等需要销毁的物品,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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