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创新型企业创新成果后补助办法(暂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财政厅文号:闽科计〔2012〕66号
颁布日期:2012-09-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创新型企业创新成果后补助办法(暂行)》的通知

闽科计〔2012〕66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培育发展创新型企业,规范福建省创新型企业创新成果后补助项目管理,现将《福建省创新型企业创新成果后补助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福建省财政厅

2012年9月14日

福建省创新型企业创新成果后补助办法(暂行)

为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加快培育发展创新型企业,根据《科技部财政部教育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总工会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技术创新工程总体实施方案》(国科发政〔2009〕269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若干意见》(闽政〔2011〕111号),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资助目的

鼓励和支持我省企业争创创新型企业。加大创新型企业支持力度,激励其持续加大研发投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主导产业技术研发,走依靠自主创新的内生发展道路,使其真正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

二、资助对象

新命名的和已命名但未获省创新型企业专项资金资助的国家创新型(试点)企业、省级创新型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厦门所属企业由厦门市补助)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所列的创新成果。

三、资助方式与条件

设立研发费用专户(专帐)的企业,在近三年内取得以下任何一项成果的,可申请创新成果后补助项目。

(一)省级三等奖以上科技成果,包括国家、省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

(二)自主知识产权,包括授权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权,新药证书或临床批件或三类新型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农药登记证或兽药证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实用新型专利(至少4项以上)或软件著作权(至少4项以上);

(三)国家重点新产品和列入我省重大首台套产品;

(四)主持或参与制定的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或主持制定的省级技术标准;

(五)自建或共建的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包括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行业技术开发基地和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

同期取得多项成果的,选其中对本企业发展影响最大的一项成果申报。不资助已申报并获得补助的创新成果项目。

四、资助标准

对符合资助对象的企业,按国家创新型企业、国家创新型试点企业、评估优秀和良好的省级创新型企业等四个档次给予资助。资助项目数和单个项目资助额度,根据当年创新型企业专项资金规模,结合当年申报的省级创新型企业数量和评价总体情况择优确定。

五、申报要求与程序

(一)企业申报创新成果后补助项目,实行属地化管理。设区市科技局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为推荐单位。推荐单位负责组织对本辖区(不含计划单列市)内符合条件的创新型企业填写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核实后推荐。

(二)项目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项目补助资金,不需签订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资助资金拨至企业研发专户,用于企业后续研发活动。

(三)项目申报实行网上申报方式。具体申报流程为:企业注册登录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http://xmgL.fjkjt.gov.cn),网上填报《福建省创新型企业创新成果后补助项目申请书》,提交至推荐单位网上审查并予推荐。通过推荐单位审查的项目,再由申报企业通过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打印纸质申请书,并附创新成果证明材料等各一式两份,逐级签章后由推荐单位汇总报送省科技厅政体处。由科技厅汇总项目清单送省财政厅教科文处。

六、其它

企业要如实填报申报材料,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创新型企业资格,三年内不得再申报。

附件:

·福建省创新型企业创新成果后补助项目申请书.doc

http://www.fujian.gov.cn/zwgk/zxwj/bmwj/201210/t20121019_53284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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