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拓展福州港口经济腹地推进陆地港发展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拓展福州港口经济腹地推进陆地港发展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1-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拓展福州港口经济腹地推进陆地港发展意见的通知
榕政办〔201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闽江学院、福州职业技术学院、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
《关于拓展福州港口经济腹地推进陆地港发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2013年第2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月7日
关于拓展福州港口经济腹地推进陆地港发展的意见
(2013年12月)
为充分利用铁路、公路等交通网络,拓展福州港口经济腹地,大力推进与福州港口对接的陆地港建设,促进我市港口运输及物流业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海西港口群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3〕2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陆地港项目建设的通知》(闽政办〔2010〕215号)要求,创新发展模式,转变发展方式,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不断拓展福州港口腹地空间,服务于周边及内陆地区经济发展,进一步提升福州港在沿海港口中的竞争能力。
二、目标与举措
力争在2-3年内,在省内和江西、湖南等地各形成2-3个布局合理、定位明确、通关便捷、服务高效,与福州港口对接紧密的陆地港。
为实现上述目标,根据部门工作职责,提出如下工作举措:
1.加快制定陆地港发展规划。市外经贸局会同市商贸服务业局、福州港口管理局负责提出陆地港项目的发展规划,引导有条件的企业实施“走出去”的发展战略,在省内和省外布点投资、建设与福州港相对接的陆地港。
2.加强口岸通关协调。市口岸办负责协调海关、检验检疫等口岸查验单位进驻陆地港,协调口岸查验单位在通关改革、口岸延伸等方面支持陆地港发展。
3.加快铁路通道建设。市发改委、市铁办负责相关立项工作。一是积极推动国家有关部委尽快启动我省沿海货运铁路专线建设,解决沿海港口货运铁路支线接入干线铁路问题。二是加快推动江阴港区铁路支线和可门铁路支线早日建成,并具备货物运输能力。三是充分发挥向莆铁路的货运功能,加快推进腹地与福州港相衔接的铁路通道建设。先行规划建设江阴支线渔溪站连接向莆铁路的货运新线和可门支线马鼻站到杜坞货站连接向莆铁路、现有外福线的货运新线,并争取在“十二五”期间开工建设,以求从根本上解决福州港连接向莆铁路的问题。
4.加快陆运通道建设。市交通委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加快推进陆地港连接福州港口的福州段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建设和改造步伐,实现快速顺畅连接,大力改善港口集疏运条件,积极为陆地港货物公路运输提供交通便利。
5.加强港口运输协调。福州港口管理局负责港口运输协调工作。一是引导港口和航运企业拓展腹地货源,吸引更多货物从福州港进出;二是做好港口装卸运输的协调工作,引导港口企业与陆地港建立紧密联系机制,形成良性互动,增加港口货源。
三、政策扶持
1.陆地港投资和建设补贴。市财政设立福州港口腹地陆地港专项投资基金,鼓励大型企业在省内、省外投资建设为福州港提供对接服务的陆地港,市财政按照陆地港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0%标准,给予企业投资的每个陆地港最多不超过500万元的补贴支持。
2.陆地港投产营运补贴。凡经过陆地港通关并从福州港进出的外贸集装箱,按重箱完成箱量,给予省内(福州市域以外)陆地港运营企业每标箱200元、省外陆地港运营企业每标箱300元的补贴。
3.集装箱海铁联运补贴。按我市出台的促进集装箱海铁联运发展的补贴政策,陆地港至福州港往返的海铁联运集装箱,铁路运距在400公里内的每标箱补助250元,400公里以上至1000公里以内的每标箱补助400元,1000公里以上的每标箱补助600元。
4.高速公路优惠政策。争取我省高速公路集装箱运输优惠政策实现便利结算办法,省内集装箱车在我省高速公路承运陆地港与海港之间、陆地港与厂家之间进出口货物按“递远递减”优惠计费,省外集装箱车进出货物至陆地港按2类车标准降低征收通行费。
5.企业金融支持。引导陆地港投资企业加强与银行、信用担保等金融机构的对接,争取通过信用担保等途径提高企业的贷款额度,优先支持和帮助有条件的企业申请国家政策性贷款。
6.福州港务集团对陆地港货物的优惠措施。福州港务集团优先安排陆地港货物装卸,并给予装卸费率优惠支持。
7.“一事一议”特殊政策扶持。对陆地港建设有特殊要求且预期贡献较大的投资企业,根据企业申请,由市政府专题研究,“一事一议”,给予特殊政策扶持。
8.陆地港用地优惠政策。在福州市域范围内设置的陆地港建设符合福州市物流布局规划的,优先提供建设用地,并在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
四、组织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陆地港建设领导小组,协调陆地港建设发展工作,由市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成员由市外经贸局、发改委、交通委、铁办、商贸服务业局、福州港口管理局、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海关、检验检疫等单位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外经贸局,由市外经贸局牵头负责协调相关工作。
2.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福州港口陆地港发展推进工作机制,形成联动机制,整合各方资源,形成发展合力,统筹推进陆地港建设和发展。
3.建立海铁联运协商机制。积极向上级寻求政策、资金支持,指导协调运力、运价问题,整体推进,发展壮大福州港海铁联运。
4.加强口岸通关协调。完善省内陆地港与福州港现有的直通放行模式,探索在省外陆地港建立跨省区的关检联动机制,实现关检便捷通关。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外经贸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福州港口管理局研究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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