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度龙岩市引进外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度龙岩市引进外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6-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度龙岩市引进外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龙政办〔2013〕1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各新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2013年度龙岩市引进外资奖励办法》已经市第四届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14日
2013年度龙岩市引进外资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提升利用外资规模、质量和水平,鼓励各级各部门利用外资工作的积极性,促进全市利用外资工作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内容
1.引进重大外资项目:对引进总投资1亿美元以上的重大外资项目、世界500强跨国公司和台湾百大企业且总投资5000万美元—1亿美元的,给予招商经费支持;
2.对新增合同外资金额在1000万美元(含本数,下同)以上外资项目的,按项目数实行奖励;
3.对已批外资项目在2013年内到资的,按验资口径实际到资金额实行奖励。
二、奖励对象
各县(市、区)外经贸局、招商局;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各新区、园区管委会及市直有关部门。
三、奖励标准
1.对引进总投资1亿美元以上重大外资项目的引资单位给予20万元的招商经费支持;对引进世界500强跨国公司和台湾百大企业总投资5000万美元—1亿美元的引资单位给予10万元的招商经费支持。
2.对新增合同外资金额在1000万美元(含本数,下同)以上的外资项目,按项目合同外资规模给予奖励。项目合同外资金额在1000—2000万美元的,每个项目奖励人民币5000元;项目合同外资金额在2001—5000万美元的,每个项目奖励人民币1万元;项目合同外资金额在5000万美元以上的,每个项目奖励人民币5万元。
3.对已批外资项目2013年实际到资金额给予奖励,每美元奖励人民币0.002元。
4.对以上1、2项奖励标准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奖励。
四、奖励的申报和发放
1.引进重大外资项目或新增合同外资项目奖励的申报:各县(市、区)、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各新区、园区及市直有关单位于2014年3月底之前上报2013年符合奖励标准的引资项目,并提交项目的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向市外经贸局申报。属世界500强跨国公司或台湾百大企业还需提交有效证明材料。
2.外商实际到资奖励的申报:各县(市、区)、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各新区、园区于2014年3月底之前提交该项目的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吉等材料,向市外经贸局申报。
3.审核与发放:市外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由市财政局、外经贸局联合发文将奖励金拨付各有关单位。
4.奖励金使用:各县(市、区)外经贸局、招商局应将奖金分配到引资单位,并用于招商活动。
五、本办法所称“外资”系指境外投资者(含香港、澳门和台湾的投资者)在我市范围内依法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所投入的资本金;总投资的认定以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为依据;合同外资的认定以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为依据。
六、本办法所涉及市级和新区、园区的奖励金由市财政承担,所涉新罗区、龙岩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奖励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其余县(市)的奖励由项目所在地县级财政承担,对引进重大外资项目的奖励由市级和项目所在地县级财政各承担50%。
七、本办法由龙岩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龙岩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适用于2013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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