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深化打击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9-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深化打击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南平市深化打击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平市深化打击河道非法采砂

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苏树林省长关于打击整治非法采砂行为的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落实《福建省水利厅、福建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打击整治河道非法采砂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闽水水政〔2014〕34号)和《福建省河道采砂协作监管职责分工》(闽政文〔2007〕316号)要求,切实遏制非法采砂行为,从即日起至11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3个月的打击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保护河道砂石资源和生态环境为目的,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联合执法打击”的原则,加强源头管控,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重拳出击,严厉打击和有效遏制非法采砂行为,进一步巩固生态环境建设成果,确保全市生态安全和公共安全。

二、整治内容

(一)坚决打击、取缔无证和非法采砂行为,重点对无采砂证、无“三证”采砂、运砂船舶和非法建设运砂、输砂码头进行整治。

(二)采砂户证照是否齐全,是否按照批准的作业范围、方式、时间、数量进行开采;

(三)坚决打击危及河道安全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砂石尾碴处理是否符合要求,堆砂场设置是否符合经批准的所在河道采砂规划要求;

(四)严厉打击黑恶势力有组织的盗采河砂活动;

(五)严厉打击妨碍水利执法或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活动。

三、职责分工

水利部门: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开展执法,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无采砂证、超范围采砂、处置尾碴等河道采砂违法违规行为,对可能涉及违法犯罪的违法采砂行为,积极协调国土、公安共同参与调查取证,并做好案件移交。

交通、海事部门:依法查处采砂船、运砂船及作业无“四证”(内河船舶登记证、检验证、船舶操作人员驾驶证及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的违法行为。联合工商等部门对违法制造和非法改装的采砂船及未经许可利用水域岸线乱建码头进行严厉打击。

国土资源部门:配合水利、公安部门对可能涉及刑事的非法采矿(砂石资源)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根据有关部门委托,协调上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及时出具鉴定报告,确保案件侦办工作顺利开展。

公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在河道采砂经营活动中的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依法查处妨害水利、交通、国土等部门执行公务的暴力抗法行为;配合河道采砂执法监督检查。

质监部门:对采砂、输砂、卸砂等环节中存在的违法违规制造、安装、使用特种设备的行为进行查处。

安监部门:对采砂作业安全综合监管进行指导,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采砂作业进行查处。

工商部门:对采砂无船舶登记证和采砂许可证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吊销工商营业执照。配合船舶主管部门对违法建造、改造采砂船只进行查处。

供电部门:对违反采砂、输砂、运砂用电安全等内容进行检查,按要求及时停止非法砂场的供电。

四、工作步骤

全市打击河道采砂违法犯罪专项整治活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摸查摸底阶段(2014年9月30日前)。主要工作任务: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各职能部门要通过深入现场和发动举报等形式,加强对职责查处范围内涉及的采砂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摸底排查登记造册,摸清无采砂证开采、超范围超数量采砂、不按要求处置尾碴情况,摸清无“三证”采砂船、运砂船和违法制造、非法改装采砂船及利用水域岸线乱建码头情况,摸清采砂、输砂、卸砂等环节中存在的违法违规制造、安装、使用特种设备情况。市级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县市的指导,确保摸底做到全面细致,并收集县市各相关部门上报的情况,于9月30日统一汇总报市水利局。同时充分利用报纸、市县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以及设立宣传栏、张贴标语等多种形式对专项治理行动的目的和意义进行宣传,借助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和方式从不同层面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形成打击整治的强大声势,并设立举报电话,在媒体上公布,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举报。

(二)治理整顿阶段(2014年10月1日至11月15日)。主要工作任务:严厉打击各类河道采砂违法犯罪行为,重点打击、取缔无证和非法采砂行为,以及对无“三证”采砂船、运砂船和非法建设运砂、输砂码头进行打击。各县(市、区)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建立责任制,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具体人员。建立水利、交通、国土、公安、质监、安监、电力、工商部门联合执法队伍,开展执法行动,加强对重点地区的巡查、检查,对涉及河道采砂的违法、违规行从严从重从快处理,并集中查办一些典型案件,确保河道采砂秩序规范有序进行。

(三)巩固深化阶段(2014年11月16日至11月30日)。主要工作任务:在第二阶段工作取得成果的基础上,对盗采砂石的违法行为继续保持高压的态势。各县(市、区)结合本地情况、特点,加强对治理措施、方法的研究和总结,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各县(市、区)及市直有关部门要对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于2014年11月30日前将上述情况报送市市水利局。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摸底排查。各地政府要对全市砂场、采砂船、运砂船、码头进行清查并登记造册。有合法手续的,要登记备案;对手续不全从事砂石经营的,要依法进行处罚,教育其补办手续;对盗采砂石、无“三证”船只坚决依法打击。要通过发动群众举报、走访调查、梳理旧案等方法,对辖区内的砂场、采砂点、存砂点进行地毯式排查,全面摸清情况,从中发现非法采砂违法犯罪线索。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新闻媒体合作,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对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非法采砂的危害等进行宣传,营造全民参与的浓厚氛围。并要通过发放宣传手册、张贴宣传标语等形式,广泛宣传打击非法采砂措施,公开举报电话,充分调动群众参与打击非法采砂活动的积极性。

(三)加大打击力度。要牢固树立经营和侦查意识,采取“打团伙、摧网络、挖幕后”的工作措施,统筹各方力量资源,用好各种侦查手段,全力破获一批非法采砂刑事案件,抓获一批犯罪嫌疑人,坚决遏制非法采砂行为多发势头。同时要加大审讯深挖和外围调查力度,注意发现犯罪线索,深挖幕后组织者,坚决挖出“黑后台”,打掉“保护伞”。

(四)加强日常监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地要全面加强统筹协调和日常管理,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分工,全面强化采砂监管和非法采砂行为查处工作。对非法采砂行为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要密切配合,依法惩处;对不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罚,绝不允许以罚代惩和降格处理。同时严格采砂年度方案审核、许可统一申领及采砂规划制度,推进新一轮的采砂规划工作,在禁采区域和操作区设置明显标志和警示标语,确保河道采砂科学开采和规范管理。

六、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打击整治非法采砂专项工作是今年下半年省委省政府要抓的十项重点工作之一。各地、各有关部门都要从保安全、保生态、保民生的高度,把它摆上更加重要的议事日程,充分认识采砂问题的严重性和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坚决克服消极畏难情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大力强化打击整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抽调水利、交通、海事、国土资源、公安等部门人员协同推进联合执法。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协调、上下联动,建立健全协同管理机制、信息互通制度和制定联合打击查处预案,认真做好打击非法采砂违法犯罪的相关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亲自落实,把任务细化分解到具体部门,落实到具体人头,努力形成上下联动、部门互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市直各成员单位要分别指定一名领导和一名联络员,并将办公电话、手机和传真报送市水利局(联系电话:0599-8288776),成员单位联络员的联系电话必须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市里将组成督查组,适时对各地的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突出工作重点。要始终按照哪里问题严重整治哪里,什么问题突出就解决什么问题的原则,以打击无证和超范围采砂,无“三证”采砂、运砂船只、私造、非法改装船只、涉砂黑恶势力及其幕后保护伞、妨碍执法或暴力抗法等行为以及被查处后重操旧业的非法采砂行为为重点内容,以非法采砂违法犯罪的组织者、经营者和幕后保护伞为重点目标,坚持堵疏结合、突出打击,坚决采取零容忍的态度,持续深入推进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工作。

(三)密切协作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紧密协作,加强统筹协调和整体联动,视情启动联合执法,争取打击效果最大化。特别要加强水利部门和公安部门的配合,水利部门要做好案件移交,积极协调国土资源部门及时出具鉴定报告,确保案件侦办工作顺利开展;交通海事部门要对无“三证”采砂船、运砂船和私造、非法改装船只进行打击,从源头遏制非法采砂,公安机关要加强警种配合,加强面上整治行动,强化对涉黑恶案件的打击查处,全力遏制涉砂违法犯罪活动。

(四)健全工作长效机制。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坚持抓常抓细,源头管控,建立健全联合执法、行刑衔接等长效工作机制。一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水利、国土、交通、海事、公安、质监、安监、供电等多部门联席会议机制,定时及不定时召开会议,第一时间互通涉砂活动情报信息,共享案件线索,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重大问题。定期及不定期联合开展采砂执法,打击非法采砂,规范采砂秩序。二要完善案件移交制度。对水利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移交涉嫌犯罪的案件,公安机关要适时介入调查取证,及时立案侦查,共同经营案件,确保案件线索分流到位,有力查处。三要建立办案奖惩机制。对打击整治工作成绩突出的地方、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非法采砂活动猖獗的地方,要及时通报批评,并严格实行责任倒查。要公布举报电话,建立健全举报有奖制度,及时兑现奖励金,最大限度调动各方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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