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PS拍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PS拍-2015-10号地块有偿出让方案的批复
| 颁布单位: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 | 文号:莆政土〔2015〕29号 |
|---|---|
| 颁布日期:2015-04-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PS拍-2015-10号地块有偿出让方案的批复
莆政土〔2015〕29号
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PS拍-2015-10号地块(秀水路西侧地块一、二)有偿出让方案的请示》(莆国土资[2015]22号)及有关材料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从荔城区2010年度第11批次城市建设用地中划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14919.38平方米(其中:地块一用地面积为9247.42平方米、地块二用地面积为5671.96平方米)进行公开拍卖,该宗地位于城东片区控规范围内(具体位置范围见用地红线图),宗地编号:PS拍-2015-10号。
二、该宗地土地用途:地块一为商服用地-商务金融用地(办公),地块二为商服用地-批发零售用地(零售商业)、住宅用地-城镇住宅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办公、商业40年,住宅70年,自《交地确认书》确认的交地之日起算。
三、该宗地出让规划条件以市规划局莆规编[2014]255号文件为准,单套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44平方米。
四、该宗地以净地公开拍卖方式有偿出让,土地出让金不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场地平整费等。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具体工作,由你局委托有拍卖资质机构实施。
六、同意《关于秀水路西侧地块一、二出让特别规定》及《秀水路西侧地块一回购协议书》、《秀水路西侧地块二无偿移交资产协议书》在土地拍卖公告时一并公告。竞得人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时,应按荔城区人民政府《关于秀水路西侧地块一、二出让特别规定》的要求与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订《秀水路西侧地块一回购协议书》,与莆田市房地产管理中心签订《秀水路西侧地块二无偿移交资产协议书》。
七、该宗地拍卖时应设定底价,底价按照不低于评估备案地价的原则确定。
八、该宗地土地出让金契税由竞得人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10日内按规定向税务部门缴纳。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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