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渣土车安全监管的通告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渣土车安全监管的通告
| 颁布单位: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10-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渣土车安全监管的通告
莆政〔2013〕59号
为有效遏制渣土车(含土方沙石工程车,下同)的交通违章行为和沿途抛洒滴漏现象,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保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福建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莆田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加强对渣土车的安全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运营的渣土车,车厢内部尺寸必须与车辆注册登记的数据相符,擅自改装的部分必须立即自行整改并接受安检,拒不整改的将依法处罚并强制整改(费用由车辆业主承担);必须按照规定设置有关标识和密闭装备,安装行车记录仪和GPS卫星定位监控装置;车辆运输过程中必须外观整洁,按规定做到密闭、覆盖,随车携带《单车运输卡》和《临时通行证》等材料,按照指定的运输路线、时段运行,并在核准的处置消纳地点卸放。
二、凡在本市从事渣土运输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区、管委会)渣土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渣土办)申请,依法核准取得渣土运输资质,并录入渣土车安全管控网络平台目录库后,方可从事渣土运输经营。同时渣土运输单位或个人所属车辆应向渣土办申领《临时通行证》和《单车运输卡》,方能上路运输渣土。未经核准擅自处置或超出核准范围处置渣土的,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渣土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的,对运输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必须与渣土车安全管控网络平台目录库中已取得渣土运输资质的单位签订渣土运输合同,申报领取渣土《处置证》后方可运输、处置渣土。将渣土运输发包给个人或未取得渣土运输资质运输单位的,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责令停工。
四、各类沙石料开采经营场必须与渣土车安全管控网络平台目录库中已取得渣土运输资质的单位签订运输合同,并向所在地的县(区、管委会)渣土办申报领取渣土《处置证》后方可运输沙石料。
五、各类建设工地和沙石料开采经营场应当按规定设置围挡,所有车辆进出口道路必须硬化,设置沉淀池和高压冲洗设施,并安排专人核查超载行为和车辆保洁。严禁无证、超范围、超载运输,严禁轮胎带泥上路,严禁沿途抛撒滴漏。
六、凡违反本通告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城管执法、公安、交通运输、海洋与渔业、水利等部门依法纠正和查处。侮辱、殴打、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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