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5-01-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泉政办〔201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泉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06年10月18日下发的《泉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泉政办〔2006〕277号)同时废止。

泉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规范和强化全市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组织指挥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福建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泉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1.3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

1.3.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发生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严重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对我国境内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的航天器坠落事件或境外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

1.3.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露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

(7)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发生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1.3.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II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2人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发生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地市界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3.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IV级)

除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以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核事故污染的应急响应遵照国家核应急协调委有关规定执行)。

(1)超出事件发生地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能力的应对工作;

(2)跨县(市、区)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3)需要市人民政府协调、指导的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次生、衍生的环境污染为主要灾害的环境事件。

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按相关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按相关水源地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陆地生物物种安全事件、海上溢油污染事件和船舶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市政府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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