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局关于服务地方经济跨越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明政办〔2010〕155号
颁布日期:2010-11-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局关于服务地方经济跨越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明政办〔2010〕1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市工商局制定的《关于服务地方经济跨越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发挥职能作用服务地方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明政办〔2009〕63号)中有不一致的,执行本通知。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关于服务地方经济跨越发展的实施意见

三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0年11月)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营造优良环境提供优质服务支持民营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10〕19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运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184号)精神,充分运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进一步营造优良环境,提供优质服务,推动各类市场主体持续快速发展、做大做强,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服务海西建设和三明跨越发展,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

(一)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未禁止的投资领域。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单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重点支持民间资本投资我市重点产业、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社会事业、先进制造业、服务业和现代农业。

(二)大力实施“明商回归工程”。支持异地明商回乡创业,促进要素资源有效返流,在我市投资创业。对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实行重大项目挂钩服务,由相应工商局采取事前介入、上门指导、专人办理、全程跟踪等方式,加强跟踪协调服务。

二、大力鼓励外商投资

(三)简化台资不动产出资登记手续。允许我市台湾投资者以其合法拥有的大陆境内不动产出资。申请人持有关合法证明,且经有关机构出具评估、验资报告及当地外汇管理部门确认后,可向市工商局申请办理以其在大陆境内不动产出资变更登记手续。

(四)给予台资增加企业注册资本便利。允许我市台资企业股东以其现汇货币形成对该企业的债权作为出资,增加企业注册资本。企业持合法证明材料,经验资及外汇管理部门确认后,可向市工商局申请办理出资及增加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手续。

(五)放宽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条件。允许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可不受注册资本限制,冠以市名或在名称中间加括号使用市名;允许台资企业在企业名称中间体现“台湾”字样突出台资特征。

(六)积极鼓励外商投资设立合伙企业。鼓励具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外国企业或个人在我市设立合伙企业,增加外商企业类型。

(七)实行外商投资企业就近登记。健全整合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远程核准+网上申请”三位一体的登记模式,推进外商注册登记窗口前移。全市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行选择到市工商局申请登记注册,也可直接到所在地的县级工商局远程核准点就近申请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和办理年检等事务。

三、大力推动各类市场主体持续发展

(八)拓宽内资企业出资方式。允许企业在增资后货币出资金额累计不低于其注册资本百分之三十的条件下,全部以股权、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方式办理增资。内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可在两年内分期到资,其中,投资公司可在五年内分期到资。

(九)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多元化发展。允许农民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在不改变土地、林地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作价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放宽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范围,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兼营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业,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许可的可以申请直接登记。

(十)允许困难企业延长到资期限。对首期实缴已到资注册资本20%的内资企业,其余注册资本因暂时性资金困难未能按期到资的企业,在应到资期限前1个月内,经企业申请变更出资时间,允许其到资期限延长一年。

对首期已到资15%的外商投资企业,其余注册资本未能在2年内(投资公司3年内)到资,经企业申请变更出资时间,可不需外经部门审批,直接由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允许其延期一年到资;超过法定或者章程规定期限仍无法到资的,允许其在申请办理减资变更的同时申请企业年检。

放宽台资企业首期出资期限。我市新设立台资企业因客观原因,首期15%出资无法在3个月按期到位的,依其申请,可不需外经部门审批,直接由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允许其延长到6个月内到资。

(十一)暂停征收企业年度检验费。自2011年1月1日起,对全市范围内各类企业(含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它经营单位)暂停征收工商企业年度检验费。

(十二)放宽企业年检时限。我市各类企业年检时间由原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改为1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可提前至每年1月1日开始申报年检。

(十三)实行内资企业和台资企业年检免审制度。除涉及环境影响、公共安全、人身安全等高危行业的外,内资企业和台商投资企业连续两年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行为、无不良信息记录的,经申请和批准后,允许其每两年免予年检审查一次。企业可在申请本年度年检的同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下一年度年检免审,经批准后下一年度可不参加年检;需要加盖年检戳记的,企业可在下一年度年检期间到企业登记机关加盖戳记。

(十四)允许内资企业年检免予提交审计报告。为了简化年检申报材料,减轻企业负担,我市内资企业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从事金融、证券、保险、创业投资、验资、评估、担保、房地产经纪、出入境中介、外派劳务中介、企业登记代理等行业外,参加年检免予提交审计报告。

(十五)方便外地企业驻明分支机构年检。外地企业驻明分支机构因经营需要急于年检,但其隶属企业尚未年检的,可凭隶属企业上一年度通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予以年检。

(十六)加强行政指导服务。在市场主体监管工作中深入开展行政指导,除涉及环境影响、公共安全、人身安全等高危行业外,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非主观故意,首次轻微违反企业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法律法规,未造成不良社会后果的,坚持事前预警告诫、事中纠正制止、事后教育规范,首先运用行政指导方式予以疏导,指导其按期纠正,免于处罚;拒不纠正的,再依法予以处罚。

四、引导和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十七)进一步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条件。母公司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拥有3家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允许申请设立企业集团(含外资企业集团)。

(十八)支持企业拓展投融资渠道。拓展非货币资产出资方式,支持投资者以股权作价出资设立公司或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允许企业在不超过注册资本70%的情况下,全部以股权作为非货币出资。支持企业用活股权资产融资办理股权出质登记,除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外,出质人与质权人订立质权合同并办理出质登记,允许出质股权数额小于被担保债权数额。

(十九)支持内资企业上市融资。我市内资企业为改制上市融资目的,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允许其在验资报告中同时体现经评估和审计的净资产数额,并以其不超过经评估的净资产折股验资。同时,积极引导、帮助符合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

(二十)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因生产经营发展需要拟转型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其投资人(经营者)、经营场所与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经营场所相同,在原个体工商户办理注销登记后,允许新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使用已注销的原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原相关前置许可有效证件予以认可。

(二十一)支持省内外企业及外国(地区)企业在三明设立总部。鼓励省内外知名企业在我市设立商品营运中心、旗舰店、连锁店等。对在我市设立总部的企业,允许在名称中使用“福建总部”、“三明地区总部”、“研发中心”、“营运中心”、“销售中心”、“管理中心”、“采购中心”等字样。

五、大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二十二)支持明台贸易交流。允许对台贸易合作企业使用“对台贸易”、“闽台贸易”、“明台贸易”等突出对台贸易特征的用语,表述企业名称的行业特征;对不涉及前置许可的,允许其经营范围表述为“台湾农产品贸易”、“销售台湾XX商品”。

(二十三)鼓励和引导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我市各类园区开发经营。以企业化模式进入园区的外资企业,允许在名称中使用“某某园”、“某某区”等字样表述其行业特征。获批准的涉台园区,允许所入驻的台资企业在名称中使用“某某台湾园(或区)”等字样表述。

(二十四)扶持三明清流台湾农民创业园发展。对入驻三明清流台湾农民创业园的台资农业企业,新设企业免收设立登记费,已设企业免收变更登记费、年检费。

(二十五)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支持企业采用服务外包、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新型经营业态和新型流通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允许企业名称使用“服务外包”、“连锁”、“物流”、“电子商务”等字样体现行业和经营特征。允许使用“物流配送服务”、“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XX”等用语或与之相关的用语核定经营范围。

(二十六)支持国有企业改(转)制重组。对国有企业直接或合并、分立等改(转)制为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独资公司下属的国有企业直接或合并、分立等改(转)制为法人独资有限公司的,允许凭审计报告并经政府授权的出资人确认的企业净资产进行验资,无须经过资产评估。国有独资公司因各种原因,组织机构不健全的,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出具所监管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相关情况说明,予以办理登记或通过年检;国有企业改制为公司的,允许企业以原名称直接后缀“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等字样作为改制后公司的名称。非货币资产出资需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或者需注销下属企业和规范下属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的,经该国有企业的原出资人和改制后公司的全体股东(发起人)共同承诺,允许其在改制登记后一年内办理产权过户或者注销(变更、改制)登记。

(二十七)支持中小企业改制。对非公司中小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后办理变更登记,企业无法提交企业债权银行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和人民银行总行或其派出机构出具的确认文件的,在企业书面说明情况和其债权债务由改制的公司法人承继后,可免于提交该文件。

(二十八)支持事业单位法人转制改制。对事业单位法人转制为企业法人的,允许其为政府授权部门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设立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事业单位法人改(转)制为公司的,允许使用原事业单位名称直接后缀公司组织形式;允许使用经评估作价或审计并经政府授权部门确认的原事业单位法人(已依法注销)的净资产进行验资,并作为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且可不受货币出资达30%的比例限制。企业在登记前须经审批的经营项目,允许使用原事业单位法人批准的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办理改(转)制企业法人登记,并在经营范围后载明“在未办理许可证和批准文件变更前不得从事前置许可经营项目”。

(二十九)支持企业实施商标战略。积极引导企业通过注册商标创建自主品牌,指导企业通过正确使用商标维护自主品牌,支持企业通过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福建省著名商标、市知名商标提升自主品牌,帮助企业整体提高商标注册、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指导涉农企业(协会)申请注册地理标志商标;指导企业运用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允许企业在不超过注册资本70%的情况下,全部以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专用权作为非货币出资;优先推荐我市主导产业、传统优势产业、特色农业、现代服务业的重点企业和涉台企业申请加急审理商标确权事宜;加大商标监管和商标侵权假冒行为整治力度,着力保护我市企业商标品牌。

(三十)支持广告企业发展。支持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经营者在全市各地设立分支机构;鼓励支持广告企业积极申报资质认定;优先推荐广告企业获奖的公益广告作品在新闻媒体上刊播推广。

六、大力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

(三十一)支持创业就业。应届大中专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老弱病残人员、复员退伍军人申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其出资额可自行申报,不受最低出资额限制。降低社区服务业创业门槛,凡在住宅小区内有固定场所,为社区居民或村民服务的自行车修理、小家电维修(不含涉及前置审批的项目)、缝纫修补、疏通管道、卫生保洁等服务的,可不办理营业执照,只须向所属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备案。

(三十二)放宽住所(经营场所、营业场所)限制。企业设立(变更)登记时其住所(经营场所、营业场所)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由相关政府及其派出机构或者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同意使用有关住所(经营场所、营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证明,可以作为各类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营业场所)房屋产权的有效证明。设立从事文化经纪、动漫等文化创意企业和科技开发型企业及开发区(工业园区)企业,其住所(经营场所、营业场所)可注册在市、县(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指定的集中或合用的办公区,可实行“格子间”办公。允许企业住所与生产经营场所在同一县(区)级行政区划范围内分离登记。

(三十三)支持企业存续发展。企业成立后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或者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中未体现生产经营活动情况,但企业仍有生产经营意愿的,经企业书面申请,予以通过年检。在筹建期内确实有客观原因而无法正常开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企业书面申请,允许其筹建期延长一年。

延伸阅读

定西市城市规划实施办法(试行)

关于贯彻国家体委、劳动人事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运动员退役费”实施办法的通知》的意见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