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2-07-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漳政综〔2012〕1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闽政〔2012〕32号)精神,进一步提升我市火灾防控和灭火应急救援能力,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深入推进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建设、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全面提升火灾防控和灭火应急救援水平,为推动我市“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创造良好消防安全环境。

二、任务目标

从即日起至2015年底:

社会消防管理水平显著提升。落实全社会消防安全责任制,健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长效机制,基本形成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基本适应,全社会抗御火灾能力明显提升。

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全面加强。全面落实《漳州市“十二五”消防工作专项规划(2011-2015)》,完成建制镇、乡的消防规划编批目标,城市建成区、重点镇、中心镇、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市政消火栓建设达到配备目标。

消防装备和力量建设水平大幅提升。全面完成消防车辆三年购置任务,消防队(站)车辆器材装备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基本满足灭火救援需要。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全面覆盖。认真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特殊工种等从业人员培训,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覆盖全市中、小学校和大多数家庭,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普遍增强。

消防业务经费保障满足需要。完善市、县(区)、乡镇三级消防经费保障机制,拓展消防经费保障渠道,基本满足公安消防部队防火、灭火和抢险救援等工作需要。

综合应急救援能力明显增强。依托公安消防部队建立综合应急救援力量网络,健全完善应急救援响应机制、处置预案和指挥体系,应急救援装备配置满足实际需要,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的能力明显提升。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全面负责辖区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为消防工作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政策保障。要认真落实消防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协调解决消防工作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消防工作职责的履行和年度消防安全目标责任的落实。

(二)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村组(居民楼院)三个层级的消防安全管理网格,实行区域消防安全责任制,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

属于全国重点示范镇的芗城区芝山镇,龙海市角美镇,云霄县云陵镇,漳浦县绥安镇,诏安县南诏镇、桥东镇,长泰县武安镇,东山县西埔镇,南靖县山城镇,平和县小溪镇、坂仔镇,华安县华丰镇要在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中起到示范带动作用。

(三)加大火灾隐患排查和清剿力度。要按照《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清剿火患战役的通知》(漳政办〔2012〕117号)部署,持续开展“清剿火患”战役,组织排查影响消防安全的突出问题,限期搬迁或停用不符合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整改、停用严重威胁公共消防安全的隐患单位和场所,加强建筑工地、建筑材料消防安全管理。完善市、县两级火灾隐患投诉举报中心建设。要在建设工程防火设计、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隐患排查整治、灭火救援等方面制定严格的消防安全标准。

推行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今年,火灾高危单位和30%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实行“户籍化”管理;2014年,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部实行“户籍化”管理。

全面推广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码头等候厅,易燃易爆单位,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要聘用具有职业资格的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消防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实施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差别化管理。将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单位确定为高危单位,明确高危单位的界定范围、消防安全标准和监管措施。一般单位每半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要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消防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每季度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进行消防安全评估并报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四)建立消防行业信用管理机制。公安消防部门要建立消防信用数据库,实行信用信息公开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消防部门要记录消防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守法情况和建设工程业务质量,消防产品质量情况,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检查评估结果等信息,实现信用信息共享,建立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将企业消防信用记录作为审查和发放贷款的重要参考因素。保险公司对有不良消防信用记录的企业,要上调保费费率。建设部门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执业人员擅自降低消防安全标准的,要依法处罚并列入黑名单。旅游部门对消防安全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宾馆、景区,在消除隐患之前,不得评定为星级宾馆、A级景区。要依托省消防总队建立的消防产品质量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定期公布消防产品生产、销售单位信息和消防产品监督管理信息。建立消防产品质量溯源机制,消防产品生产、销售单位及时记录消防产品质量和流向信息,并在消防产品质量公共服务信息平台统一发布,接受公众对消防产品信息和质量溯源查询。

(五)发展和规范消防技术服务市场。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支持消防技术服务业的发展,出台相关政策,推动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为社会提供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消防安全咨询评估、消防安全监测、火灾损失评估鉴定、消防安保等服务。严格实行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等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加强社会消防专业技术人员、消防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推动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人员由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实施专业培训。

(六)严格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建设部门要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和有效的技术措施,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和建筑保温材料的监督管理。要按照市政府的职责分工,开展建筑施工工地检查整治,督促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责任,指导施工单位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加大对施工现场的作业区、生活区及仓库、活动板房等重点部位的检查力度,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电焊等明火作业的防火措施。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开展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工地消防安全检查。

加强装饰装修阻燃材料监督管理,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使用不燃、难燃材料。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督促建设、施工、监理落实装饰装修阻燃材料见证检验制度,规范使用装饰装修阻燃材料。

(七)强化经费和装备保障。各级政府要落实财政部《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财防〔2011〕330号),保障消防安全工作经费。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工资待遇要与职业高危程度、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按规定纳入当地社会保险体系。推动设立消防事业发展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促进消防公益事业发展。

要强化装备建设,全力落实市政府《关于认真完成消防车辆装备建设任务的通知》精神,按进度完成消防车辆装备购置任务。

2015年底前,全市要完成《漳州市“十二五”消防工作专项规划》下达的消防站建设任务,全市所有新建和改、扩建的消防站要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并配齐消防车辆和器材装备。城市建成区、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市政消火栓建设率要达到100%。

(八)严肃责任追究。严格实施消防工作“一岗双责”。各单位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单位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漳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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