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镇建设用地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漳政办〔2010〕158号
颁布日期:2010-09-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镇建设用地的通知

漳政办〔2010〕1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重、要求高的系统工程。试点工作要体现“规划先行、功能齐备、设施完善、生活便利、环境优美、保障一体”的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为此,对列入省、市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镇建设用地问题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镇镇区范围内,新增建设用地的报批必须上报省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将土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不再办理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二、试点镇镇区范围外,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可按新村建设用地的报批模式,报市政府批农用地转用,不报征收,将土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

三、试点镇镇区范围内外禁止任何个人和企业自行建设。停止办理个人建房审批,引导试点镇居民集中居住在统一建设的住宅小区。工业项目用地一律进工业集中区,停止单独选址报批。

四、相关执法部门加强对执法监察的日常巡查,发现违法建设及时制止。对本规定发布实施后形成的违法建筑,相关部门要共同配合,坚决予以拆除,确保试点镇的开发建设做到统筹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节约用地,减少浪费。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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