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10年促进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漳政办〔2010〕41号
颁布日期:2010-03-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10年促进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的通知

漳政办〔2010〕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就业工作,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当前,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稳定就业局势,促进就业增长,对维护社会稳定、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0年促进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的通知》(闽政办〔2010〕40号)要求,结合我市情况,现就建立2010年各级人民政府促进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0年全市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制主要指标

1、全市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

2、全市城镇新增就业人数5.8万人以上,其中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1.2万人以上(其中城镇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0.25万人以上)。

3、全市新增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7.7万人以上。

二、各级政府要把促进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大力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和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方针,落实积极就业政策,坚持扩大就业和稳定就业两手抓,把扩大内需与促进就业相结合、经济结构调整与就业结构调整相结合、把培养新经济增长点与形成新就业增长点相结合,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重点促进高校毕业生、农业富余劳动力和困难群体就业,保持就业局势基本稳定。

三、各级财政要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加大就业专项资金的投入,并确保资金及时到位,为各项就业政策落实提供资金保证。

四、各县(市、区)要将市下达的各项指标(详见附件)分解到所属街道(乡镇),进一步建立健全责任制和考核办法,确保各项任务按时完成。要按照目标责任制的要求,依法加强对所属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政府进行考核监督。

五、各县(市、区)要于2011年3月组织自查。市政府将于2011年3月底对各地2010年度促进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督查考核。

附件:2010年促进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任务分解表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

2010年促进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任务分解表

项目

城镇新增

就业人员

城镇登记失业率

新增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人数

其中:城镇

下岗失业人

员再就业

其中:城镇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

单位

(万人)

(万人)

(万人)

%

(万人)

合计

5.8

1.2

0.25

4

7.7

市直

0.6

0.12

0.025

3.9

0.3

芗城区

0.75

0.2

0.04

3.8

0.4

龙文区

0.3

0.04

0.01

4

0.25

龙海市

0.8

0.2

0.04

4

1

漳浦县

0.7

0.17

0.035

4.1

1.1

云霄县

0.4

0.09

0.02

4.1

0.9

东山县

0.35

0.075

0.015

4

0.35

诏安县

0.45

0.075

0.015

4.1

1.1

平和县

0.4

0.075

0.015

4.1

1

南靖县

0.4

0.075

0.015

3.9

0.55

华安县

0.35

0.04

0.01

4.1

0.45

长泰县

0.3

0.04

0.01

3.9

0.3

备注:1、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统计对象为城镇各类单位就业转失业再就业人员,但不包括农民工和城镇新成长劳动力。

2、就业困难人员统计对象为《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闽政2008]18号)规定的城镇四类就业困难人员和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即:男年满50周岁以上、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大龄城镇居民;持《残疾人证》的城镇居民;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居民和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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