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政府值班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白银市市长专线工作(暂行)办法》和《白银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11-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政府值班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白银市市长专线工作(暂行)办法》和《白银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中央、省在银有关单位:

《白银市政府值班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白银市市长专线工作(暂行)办法》和《白银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办法》已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13日

白银市政府值班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不断提高政府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水平,确保政府工作信息快捷、政令畅通、运转高效、指挥有力,实现值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及省、市党委、政府有关要求,结合政府工作职能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值班工作是确保政府管理工作及时高效运转的重要保证,是联系群众、了解社情民情的重要平台,是提高应急管理能力、妥善处置各类事件的重要环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政府、部门单位,及承担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机构和从事具体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值班工作职责

第四条值班工作主要是承担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发挥好运转枢纽作用。

第五条值班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应急处置和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协助本级政府或部门单位依法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组织本部门单位落实上级有关应急值班工作的决定。

(二)及时掌握辖区相关重大情况和动态,负责协调和督促各部门单位开展值班应急管理工作。

(三)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完善应急预案;配合做好本单位应急通信系统建设和应急指挥平台的管理、维护、保障等工作。

(四)负责本部门单位24小时值班工作,及时、准确地做好各类重大、紧急、突发事件和有关情况的信息接收传递,确保本级政府与上、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联络畅通。

(五)负责接听,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带(值)班领导,做好领导批示的转办、督办、反馈工作。

(六)受理、转办上级及其部门和市委、市人大、市政协的紧急电传、电话等;接收有关部门单位关于紧急、突发性事件和重大事件的报告、请示、信息等,编发《值班信息》。

(七)通知政府部门单位临时召开的各类会议;答复电话查询等事宜。

(八)对各下级政府和所属部门的值班(应急)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不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协调指导本级政府系统应急(值班)工作的信息化建设。

(九)办理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全市各级政府、部门单位负责接收、传递的紧急、重大、突发性事件和情况包括:

(一)达到各类应急预案分级标准,按照预案应当及时处理的事件。

(二)下岗职工安置、工资待遇和养老金发放、征地补偿、涉农问题等容易引发群体性上访、请愿、罢工、罢市等敏感性重大情况和事件。

(三)其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情况。

(四)其他各类需要紧急处理的情况。

第三章工作原则

第七条必须坚持群众利益至上的原则。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坚持把为群众办实事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工作的根本标准。

第八条求真务实的原则。处理问题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效率。凡符合政策规定的,要及时处理、尽快解决;条件暂不具备或暂时解决有困难的问题,要积极督促有关部门争取早日解决;超过政策规定或不合理的要求,要耐心向诉人解释清楚,以求群众理解。

第九条遵循反应敏捷、运转高效的原则。切实履行各级政府赋予的工作职责,及时将政令下达、下情上达,确保重大紧急突发情况报送渠道畅通、传递迅速,应急处置及时准确。

第十条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各级部门对于职权处理范围内的问题,要积极采取措施认真办理;对于超越权限或是无法直接处理的,应该及时上报上级或批转下级单位妥善处理;对于群众反映的重大、敏感问题或突发事件,要在采取措施处理的同时报告上级部门单位。

第四章值班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24小时值班制度。市、县区政府设立总值班室,各级政府所属部门设立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

(一)市、县(区)政府总值班工作由市、县区应急办人员担任,实行双人(AB岗)专职昼夜值班;

(二)政府机关其他部门值班工作原则上由办公室(或综合科)和相关职能处(科)室人员轮流担任。

第十二条值班工作安排制度。市、县区政府值班工作由本级政府办公室负责安排。政府机关各部门值班工作由办公室(或综合科)负责安排。各级值班应当编排值班表,值班表每月至少编排一次,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领导带班制度。市、县区、各部门单位主要领导为值班带班工作总负责人,建立带班岗位责任制,实行领导轮流带班工作制度。带班领导对带班期间的值班工作负全责,主要职责是及时批示处理带班期间发生的各类紧急公务和突发事件。遇有重大事件,应立即向上级党委政府报告,并按相关程序和主要领导批示及时到位处置。

第十四条值班记录制度。制作规范的值班记录簿,值班人员应将发生的事项和处理情况在值班记录簿上做详细记载,记录应字迹清楚、要素齐全、详略得当;值班记录簿须编号归档。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应按时间顺序(精确到分钟)详细记录处置过程。

第十五条公务来电接听制度。值班人员应认真接听值班期间的每一个来电,文明应答,必要时应予核对和整理,填写《电话记录单》,按照规定程序报告处理;重要来电应要求对方尽量采取书面形式报送或补报。

第十六条报告、处理制度。值班人员对重要信息处置应遵循有情必报、逐级上报、高效顺畅的原则,及时、准确、全面地向领导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按程序处理。

第十七条交接班制度。交接手续应当在值班室履行,接班人员须提前到岗,交接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并由交接双方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保密制度。值班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保密规定,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涉密信息。使用电话、传真和计算机网络传递有关信息,要区分明件和密件,密来密复,严禁明密混用。

第十九条国家法定节假日值班:

(一)值班时间按照国家法定节假日统一安排或上级政府下发的通知执行;

(二)提前一周,由下级政府总值班室向上级政府总值班室,政府各部门值班室向本级政府总值班室报送节假日值班安排表,进行报备。

(三)节假日期间应加强值班力量,各级领导轮流带班;

(四)各县区政府总值班室、应急管理协调机构值班室每日应当坚持值班情况“零报告”制度,在节假日最后一日17时前,书面向市政府总值班室报送节假日值班综合情况。

第二十条各级政府机关要定期组织值班工作检查,上级值班部门负责对下级值班部门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检查情况应及时通报,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五章信息报告制度

第二十一条凡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值班人员应立即向主管部门和上级值班部门报告。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起因、事件性质、物资损失情况、人员伤亡情况、已采取的措施和可能造成的进一步危害,以及要求帮助解决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信息报告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公共事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第二十三条市、区(县)政府总值班室和政府机关各部门值班室要及时汇总上报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信息和情况。信息一般采取书面形式报告,也可通过传真或计算机网络传递,特别紧急的事项可先电话报告,但必须迅速补报书面材料。

第二十四条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应急办)在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省政府应急办报告,区、县政府总值班室和部门单位值班室在1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级别较低,但随着事件的发展和演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或重大影响的,要及时向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特别重大情况应立即报告。

前项所称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级标准,按照《白银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各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白银市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级标准与国家分级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国家分级标准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时限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突发公共事件处理过程中,值班人员应主动与政府机关职能部门值班室和事发单位保持联系,及时传达领导和上级部门的处理意见,落实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及时跟踪事态进展,随时续报反馈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突发公共事件处理完毕,政府职能部门应向本级政府、下级政府应向上级政府报告综合情况(评估报告),包括事件简况、事故损失、处置经过、对事故责任人处理情况及教训等。

第六章值班工作保障

第二十七条加强值班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值班力量,要选派综合素质强,具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的同志担任值班工作。各级领导应当从政治上和生活上关心爱护值班干部,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二十八条各级政府机关应加强对值班人员常规性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值班人员的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九条加强在岗带班和值班人员生活保障,妥善解决值班期间的就餐和休息,值班结束后应尽量安排补休,如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补休的,应给予适当值班补贴,工作超时,应发放值班工资。

第三十条各级政府值班室(应急办)应配备本单位及所属单位人员通讯录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各类预案,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推广使用先进的值班管理软件,确保值班工作反应灵敏、应对迅速、处置及时。

第三十一条加强值班工作基础建设,设立专用值班场所,配备必要值班设备,保证值班应急用车,改善值班条件,优化工作环境。将值班工作经费纳入各级政府、部门单位财政预算,为值班工作和应急服务有效开展提供保障。

规范值班室建设,值班室应当设立工作区和值班人员休息生活区。值班室须配备计算机、传真机、复印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和有线无线电话等先进通讯设备,同时,要加强维护保养,使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三十二条加强值班工作督查考核,上级政府、部门单位加强对本级部门单位和下级政府、部门单位值班工作的督促检查,适时进行抽查,对值班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及时通报、督促整改。各部门值班情况纳入全市值班应急管理服务工作考核范围。

第七章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三条各级政府办公室和政府部门办公室(或综合科)是值班工作的责任主体,分管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值班室主要负责人和当班值班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第三十四条各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及本级政府部门在值班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对有关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依法追究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设立值班室或未赋予内设机构值班工作职能,未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值班制度不健全的;

(二)值班人员脱岗、漏岗的;

(三)迟报、漏报、瞒报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

(四)上报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五)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处置过程中,相互推诿,对领导和上级机关的指示、批示落实不力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本市企事业单位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政府办公室2006年印发的《白银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工作规范》同时废止。

白银市市长专线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白银市市长专线(以下简称市长专线)工作高效有序运行,充分发挥市长专线密切联系群众、准确传递社情民意、及时为民排忧解难,促进机关作风和改进政府工作的功能和作用,实现市长专线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长专线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面向社会,服务群众的总要求。做到广泛倾听民声,洞察社情,积极排忧解难,提供决策依据;使市长专线真正成为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成为市委、市政府领导听民言、察民情、知民心、聚民智、解民难和人民群众进行政府监督的重要载体之一,在人民群众中树立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

第三条在白银市政府办公室下设白银市市长专线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专线办),为市长专线工作的日常机构,受市政府领导委托,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领导。向社会公开市长专线电话为0943-12345。

市专线办与市政府应急办(总值班室)合署办公,下设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应急办主任兼任)和专线管理科,配备专(兼)职专线员若干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及中央在银企业(单位)应设立相应专(兼)职工作机构,为市长专线网络成员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专线办、各网络成员单位及其所属工作人员。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五条市长专线工作的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党政方针政策,落实有关市长专线工作决定决策。

(二)加强专线工作队伍建设、机制运行、制度保障,不断促进市长专线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三)及时接听人民群众来电,如实记录来电反映、投诉、举报和咨询内容,整理、编写《市长专线记录单》,做好咨询答复和《市长专线记录单》的呈送报批、转办交办、跟踪督办、办结回复及整理存档工作。

(四)定期开展专线工作的统计汇总、分析研判、考评通报工作,编写有关摘要和工作报告,为上级决策服务。

(五)帮助指导各专线网络成员单位对专线工作的各项建设;协调联系专线网络成员单位认真开展转办、交办的调查办理、回复等工作。

(六)负责对各网络成员单位专线办理情况的检查、考核评比工作。

(七)完成上级、部门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市长专线员岗位职责

(一)负责当班期间的市长专线电话接听、受理、和登记等工作。

(二)记录阐明来电反映问题的时间、地点、人物、原因、涉及单位、联系电话等要素,编报《市长专线电话记录单》。

(三)严格遵守《市长专线受话文明用语规范》,做到礼貌用语、文明受话,耐心解答、及时传递,记录全面,表述清楚。

(四)及时报告、转办群众来电反映的带有普偏性、负面影响性或群体性的重大、特大社情民意。

(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制度。违反工作制度,被群众反映或投诉,经查实的:一次予以教育批评;二次予以通报批评;三次予以停职。违纪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六)来电反映各级政府工作意见、建议的,填写《白银市市长专线群众来电意见建议登记表》,呈报上级审阅。

第三章工作原则

第七条领导负责制原则。各单位主要领导是市长专线办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办公室主任为直接承办人。各单位要切实做到认识到位、人员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对重大问题和热点难点问题,主要领导要亲自阅批,亲自组织办理。

第八条群众满意原则。必须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坚持群众利益第一的原则,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思想,始终把为人民群众办实事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办理工作的根本标准。

第九条归口办理、限时办结原则。对群众来电反映的问题,根据其性质,实行限时办结,承诺服务。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对群众反映问题实行归口办理,不允许推诿扯皮或上交矛盾。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问题,由市专线办报请市政府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根据实际情况明确牵头单位,其他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办理工作。承办单位要在七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答复反映人,及时将结果反馈到专线办。

第十条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办理工作要坚持对群众高度负责,尊重客观事实,依法按政策办事,注重实效,做到取信于民。凡符合法律政策规定而且能够办理的事情,要立即办理;条件不具备、一时解决有困难的,应向群众讲明情况,并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尽早解决;对超越法律政策规定或不合理的要求,要耐心解释,讲明道理,取得群众的理解。

第十一条责任追究原则。对不按规定办理,或对专线工作不重视、推诿扯皮、敷衍塞责、解决问题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要追究有关责任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受理范围

第十二条市长专线来电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对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职责、办事程序,行政审批、行政受理、招商引资等政策规定方面的咨询;

(二)对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城市建设与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对社会生活发生的劳动保障、医疗服务、教育、安全等需要解决的诉求;反映生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带有倾向性、普遍性和苗头性的问题及相关的意见、建议。

(四)对企业生产经营、发展环境等方面需要政府协调解决的诉求;

(五)对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意见、投诉等;

(六)其他与政府部门工作相关的事宜及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市长专线来电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

(一)应当按照正常程序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或解决的;

(二)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办理的;

(三)有关地方和部门已经受理且正在办理期限内的事项;

(四)已经地方或部门实行信访终结处理的事项;

(五)不服处理、复查意见,又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

(六)属于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军队、武警以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事项;

(七)反映事实不清,责任主体不明,且无法核实和办理的事项。

(八)产品推销、广告、邀请等商业行为。

(九)有关电话查询、票务查询、慈善捐助等信息查询服务。

(十)有关醉酒、骚扰类等情况。

第五章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来话受理。专线员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坚持做到“响铃三声前”接听,及时接听电话并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五条来电办理。

(一)当即答复。来电反映的问题,如情况清楚、政策明确的,或属于不予受理范围的,专线员应当即答复来话人,并在记录本上记录答复处理情况。

(二)来话分流。来话反映的问题政策性强,值班人员难以直接答复,或反映的问题比较简单,可直接由相关网络成员单位处理的,也可建议先向有关单位反映,并告之承办单位电话号码。

(三)电话转办。来电反映的问题,内容比较重要、时限要求较紧,书面转办可能影响办理时效的,接话后应立即通过电话向有关网络成员单位交办,并详细记录转办时间,承接人姓名,并告之办理时限,限期反馈结果,并转告来话人。随后补发书面转办单。

(四)书面转办。来话反映的情况比较复杂,影响较大,属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或突发事件的,应填写《市长专线记录单》,由市专线办主任提出拟办意见后,派单给承担相关职能的网络成员单位办理。

(五)请示办理。反映情况涉及面广,属于敏感性、时效性强的热点,或者是已经书面转办但在办理时限承办单位未办理,又造成来话人重复来话反映同一问题的,呈报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副秘书长批示后,立即按批示要求办理。

第十六条所有书面批转件要在当天填写《市长专线记录单》,并不迟于次日上午转承担相关职能的网络成员单位办理。

第十七条反馈。

(一)凡市专线办书面交办的事项,各承办单位应当自市专线办发出《市长专线记录单》后7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办理结果,并将办理结果反馈来话人本人和征求满意度。

(二)对于市专线办书面交办的事项难度较大,7个工作日内确实难以办结的,应在办理时限内及时向市市长专线办公室说明情况,另行确定办结时限,但原则上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对重大、紧急事项的办理要随时反馈办理情况。

要求书面回复办理结果的,承办单位要认真调查处理,转交由基层单位调查处理的,承办单位(部门)必须严格审核办理结果,确认无误后由主管领导审签,加盖公章后以书面形式报告办理结果,承办单位对承办件负直接责任。

第十八条督办。各承办单位对书面转办的群众来话要按时处理,对因工作不负责任,拖延不办,不按时反馈的,市专线办将催促办理,对于多次催办依然未办的,交市效能办催办或呈报市政府领导批示办理。

第十九条回访。市专线办将采取灵活方式对所有书面转办件进行回访,检查办理工作的质量和实际效果,进行满意度调查。回访事项应做好记录,群众不满意的要求承办单位重新调查处理。

第六章统计分析与通报

第二十条实行每月汇总分析,每季度小结通报,半年、全年进行总结制度。统计分析按照来电咨询、意见建议、诉求解决的各种问题困难以及涉及的行业部门,口头答复、转办督办、回访等工作情况,重要、重大社情民意调查处理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对于不按规定办理、超时限办理,办理质量不高、敷衍塞责、欺上骗下或在答复事项过程中答复人态度专横、辱骂来电人的情况应及时通报,责令重新调查答复,并追究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第七章文档管理

第二十二条市专线办要对所有的文字、音像材料分类整理,立卷归档。包括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的批办、交办事项及办理结果;市专线办重要活动和运行中形成的各类文字材料、工作记录;市政府领导指示讲话。

第二十三条妥善管理各类文件资料和办公设备,禁止随意堆放。对于涉密和敏感问题等保密内容,专线办和有关办理单位工作人员要严格保密,禁止向社会及无关人员传播散布。不在公共场所谈论敏感及涉密问题。

第二十四条有关文件资料和办公设备,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带出办公室或让不相关人查阅。

第二十五条专线工作人员要加强网络安全防范意识,不得将专线工作用内部局域网计算机连接因特网。

第二十六条涉及举报类内容的,要对举报人给予保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白银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

情况通报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及时通报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向市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情况,提高信息报告的时效性、准确性和主动性,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10〕136号)、《白银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信息内容和采用方式

(一)信息内容

1.一般或一般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以及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的事件。

2.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应急管理工作信息,主要是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动态信息、应急预案演练信息、应急管理科普宣教信息、日常工作重要情况等。

3.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市政府总值班室)约稿。

(二)采用方式

1.一般或一般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以及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的事件信息,编辑《白银值班信息》,分送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领导。其中,较大、重大和特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编辑《白银值班信息》,报送省政府应急办(省政府总值班室),同时分送市委常委、副市长、市长助理和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2.应急管理工作信息根据内容和密级分别在“中国•白银”网站相关栏目和市政府网站(内网)相关栏目中刊载。

二、通报内容和形式

每季度,市政府办公室以《白银值班信息(特刊)》形式,将上季度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情况予以通报。同时报送市政府和办公室领导,并在市政府网站(内网)中刊登。

通报内容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综述上季度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和采用总体情况,通报迟报、漏报、瞒报和报送信息要素不全、质量不高的情况。二是以表格(见附件)形式反映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上季度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件数,并按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应急管理工作信息”和“约稿”3类分别进行统计。其中,“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分为“数量”、“按时报送”、“采用情况”;“应急管理工作信息”分为“数量”、“采用情况”;“约稿”仅统计数量。

三、有关要求

(一)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严格按照《白银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市级各专项应急预案及《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市政办发〔2007〕22号)要求,认真履行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职责,不断的加强和改进信息报告工作。

(二)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主要以信息报送的时效性、准确性和质量为评价依据。应急管理工作信息和约稿主要以数量和质量为评价依据,特别要充分反映出本县区、本部门和单位应急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三)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一般及一般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市政府总值班室)。来不及形成文字的,可先用电话报告;来不及报告详细情况的,可先初报,然后根据情况,随时续报。

(四)市政府办公室按年度对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对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工作成绩突出的进行表扬;对迟报、漏报、瞒报、虚报重要信息的进行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对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取消先进评选资格,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白银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办法(试行)》(市政办发〔2008〕49号)文件同时废止。

联系电话:0943-8260398传真:0943-8221275

附件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情况统计表

单位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应急管理工作信息

约稿

数量

按时报送

采用情况

数量

采用情况

数量

综合

反馈

综合

反馈

说明:

1.“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包括一般和一般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及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的事件信息。

2.“数量”表示上季度本类信息报送总件数。

3.“按时报送”表示按照时限要求报送一般和一般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及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的事件信息件数。

4.“综合”表示市政府应急办编辑《白银值班信息》等采用的信息件数。

5.“反馈”表示市政府领导同志在信息上做出重要批示,市政府应急办即向有关方面传达并要求办理的信息件数。

6.“约稿”表示按照市政府应急办约稿要求报送的信息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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