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清理结果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1-10-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清理结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桂政发〔2010〕36号)的要求,我市对各部门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根据清理结果拟定的《北海市市直、县区等单位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北海市区直、中直等单位行政许可项目目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和《北海市市直、县区等单位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含确认、登记、备案)目录》、《北海市区直、中直等单位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含确认、登记、备案)目录》(以下简称《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08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地方性法规作为设定依据,且符合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许可性质规定的事项,列入《行政许可项目目录》。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文件、国务院部门规章及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及文件作为设定依据,且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桂政发〔2010〕36号)有关非行政许可审批性质规定的事项,列入《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

二、未列入《行政许可项目目录》、《非行政许可审项目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的项目,各部门不得作为行政审批项目再进行审批,也不得以备案的名义进行变相审批;对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各部门要立即组织好上下衔接,确保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落实到位。

三、《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应进入各级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做到“应进必进”。不进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必须征求上级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意见后,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县(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参照市本级的做法,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和行政审批项目统一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

四、《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审批职能交叉部门的,在部门新的职能调整方案公布前,原则上按现行规定开展行政审批工作。

五、《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要一并纳入设在政务服务中心的金融机构统一办理。

六、《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的操作规范和流程图,由行政审批部门依法制定并经市法制办审核后对外公开发布。

七、从本文下发之日起,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新设立的行政许可项目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文件、国务院部门规章及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及文件新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市有关部门应及时报市法制办审核、确认,纳入《行政许可项目目录》或者《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八、对新设定或者调整、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市有关部门应及时对该行政审批项目的操作规范和流程图进行调整、修改,及时报送市法制办审核、确认。由市法制办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依法对行政审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不断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创新行政审批方式,压缩行政审批时限,推动行政审批简政放权,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强化行政审批权监督,为推动我市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附件1北海市行政许可目录(市直,8月3日).xls附件2北海市非行政许可审批目录(市直,8月3日).xls附件3北海市行政许可目录(区直,8月3日).xls附件4北海市非行政许可审批目录(区直,8月3日).xls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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