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行政审批信息共享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行政审批信息共享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北政办〔2015〕17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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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12-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行政审批信息共享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北海市行政审批信息共享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12月31日
北海市行政审批信息共享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推动我市行政审批信息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提升公共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使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和单位(以下统称审批部门)之间共享行政审批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行政审批信息共享工作的组织领导,审定《行政审批信息共享目录》,协调解决全市行政审批信息共享有关重大问题。
第四条行政审批信息分为三种类型:可以无附加条件地提供给其他行政审批部门共享的行政审批信息资源,为无条件共享类;按照设定条件提供给其他行政审批部门共享的行政审批信息资源,为有条件共享类;依法不能提供给其他行政审批部门共享的行政审批信息资源,为不予共享类。依法应与特定部门共享的行政审批信息不受上述限制,应按照法律规定向特定部门提供共享信息。
第五条行政审批信息共享应当遵循统筹协调、便捷高效、保障安全的原则,促进信息跨部门协同共享。
第六条审批部门在行政审批信息共享管理中应当履行的职责包括:
(一)配合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开展信息共享协调和实施,根据审批工作需要,开放本部门业务系统数据共享接口。
(二)依据职能和有关标准,完整、准确、及时地采集、发布和更新可共享的行政审批信息。
(三)根据审批工作需要,提出共享需求,通过信息共享实现流程优化和业务协同。
第七条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要建设全市统一的行政审批系统和信息共享平台,加强行政审批信息的管理,为各审批部门提供便捷、高效、安全的信息共享方式。
第八条审批部门要将行政审批项目纳入全市统一的行政审批系统和信息共享平台运行,并积极开展行政审批信息协同应用。
第九条审批部门要建立行政审批信息共享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信息录入、审核、发布、更新和相关维护管理工作。
第十条审批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采集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完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外,本部门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取的信息,不得要求企业和群众重复提交。
第十一条审批部门要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将采集的信息进行电子化记录、存储和使用,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履行职责需求,完善本部门在信息共享平台上的基础数据库。
第十二条无条件共享类行政审批信息由政务服务管理部门通过信息共享平台提供共享服务。
第十三条有条件共享类行政审批信息,由审批部门提供。
第十四条审批部门无偿使用共享信息,但只能用于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未经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和公开所获取的共享信息。
第十五条审批部门认为获取的共享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由政务服务管理部门会同提供信息的审批部门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要建立行政审批系统和信息共享平台的数据安全应急处理和灾难恢复机制,制定和落实事故应急响应和支援处理措施,建立基础数据库异地备份机制、登录身份认证机制、存取访问控制机制和信息审计跟踪机制,对数据进行授权管理,设立访问和存储权限,防止越权存取数据。
第十七条审批部门要加强本部门行政审批信息安全管理,制定信息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做好信息安全防范工作。
第十八条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要定期组织行政审批信息共享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和安全知识培训。
第十九条审批部门未按《行政审批信息共享目录》提供共享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问责。
(一)提供的行政审批共享信息内容不真实、不完整的;
(二)未按规定时限提供、更新本部门行政审批共享信息的;
(三)不按第十四条规定使用共享信息的;
(四)泄露党和国家秘密的。
第二十条本暂行办法由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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