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精神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北政办〔2015〕90号
颁布日期:2015-07-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精神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全市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积极落实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存在对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拟印发文件会签时间过长,文件修改、审核、报批环节工作效率低,对文件或议定事项是否及时落实到位缺乏督促检查等问题。为进一步抓好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一般要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府领导签批;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须在6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府领导签批。各有关部门和市政府办公室承办科室要根据会议精神对拟印发的文件抓紧修改、会签、审核、报批,文件牵头起草部门须在会议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将修改、会签后的文件报市政府,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须在5个工作日内会签上报;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原则上要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传批等工作。

二、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需要报市委、市人大审定的文件,须在会议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府主要领导签批;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须在5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府主要领导签批。文件牵头起草部门须在会议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将修改、会签后的文件报市政府,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须在4个工作日内会签上报;市政府办公室各承办科室要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传批等工作。

三、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拟以部门名义印发或联合印发的文件,须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印发;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须在5个工作日内印发。以部门名义印发或联合印发的文件,须符合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重要敏感事项在文件印发前应向市政府分管领导、必要时向市政府主要领导报告,凡与市政府决策部署和总体要求不一致的不得印发。部门印发的文件,在印发后2个工作日内将文件一式15份报市政府办公室一秘科备案,由一秘科分送给各位市领导。

四、对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拟印发文件,只需作文字修改的,部门间会签须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会签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会签部门未按时限会签的,视为无不同意见,并对此结果负责。会签时有关部门如有不同意见,文件牵头起草部门应在文件及文件起草说明中明确提出处理意见,一并报批。其他文件在部门间的会签时间,原则上也要按此执行。

五、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可以公开的文件,原则上要于印发当日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以部门名义印发或联合印发的可以公开的文件,原则上也要于印发当日在有关政府网站公开。文件相关政策解读材料应随文报送,并在文件印发后,由牵头起草部门会同有关方面同步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

六、各部门要对文件贯彻落实情况及时跟踪督查,抓紧推动落实到位。各有关部门、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对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明确的决定事项和常务会议上市政府主要领导交办的事项要专门布置,建立台账,跟踪督办,逐一落实,并及时报告。市政府督查室要及时组织专项督查,确保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七、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贯彻落实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责任,加强协调配合,采取有效措施,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增强执行力和公信力,确保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得到及时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将定期组织检查本通知执行情况,并视情况对发现的问题予以通报。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2015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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