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5-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北海市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北海市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7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桂政办电〔2011〕6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近期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批示精神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1〕12号)精神,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的部署,在巩固2010年以来“打非”专项行动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整顿治理和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全面整顿和关闭取缔非法以及不符合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依法严惩非法违法行为,全面整顿和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减少一般和较大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重点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重点打击具有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具有行业(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以及区域内问题突出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一)具有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

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4.瞒报事故的,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非法用工、未依法进行安全培训、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的;

6.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7.未依法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以及责任追究不落实的;

8.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具有行业(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非煤矿山:

(1)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

(2)露天矿山存在“伞檐”开采、“一面坡”开采的;

(3)未依法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擅自勘探、建设和生产的,以及假借整合技改之名逃避关闭、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

2.危险化学品:

(1)无证生产、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

(2)未试生产备案就投入试生产运行的,未经正规设计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

(3)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

3.烟花爆竹:

(1)无证生产、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

(2)非法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3)分包、转包生产经营和出租、转让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4)违法生产、经营礼花弹或违规使用氯酸钾的。

4.道路交通:

(1)驾驶人酒后驾车、超载、超速行驶、不按规定让行、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

(2)非营运车辆违法载人的;

(3)非法违法运输危化学品的;

(4)摩托车非法违法行驶及非法载客的。

5.交通运输:

(1)非法营运、非法载客的;

(2)客运车辆夜间途经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或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

(3)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

6.农机:

(1)无牌行驶、无证驾驶和超载行驶的;

(2)农机违法载客的。

7.水上交通。

(1)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非法渡口和停靠点;

(2)未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的渡船;

(3)渡船违法违规超载和自用船、渔船非法载客的;

(4)违规违法载运危险货物的;

(5)非法违法修造船舶的。

8.建筑施工:

(1)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或超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等行为;

(2)建设单位任意肢解工程,随意压缩合理工期,干涉施工单位项目管理的;

(3)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9.民用爆炸物品: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建设行为的;

10.冶金:

(1)违反法规标准进行煤气作业和检修作业的;

(2)违反法规标准进行高温金属液体生产、调运及车辆运输的;

(3)未对有限空间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自救互救教育培训的,以及未作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和气体检测监控仪器的;

(4)有限空间作业人员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

三、职责分工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管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打非”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并落实统一领导和组织工作;市各有关行业(领域)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行业(领域)开展“打非”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并牵头组织实施。其中:

(一)市工信委负责制定民爆器材、冶金行业开展“打非”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并牵头组织实施。

(二)市公安局负责制定道路交通行业(领域)开展“打非”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并牵头组织实施;同时会同市安监、工商、质监、工信等有关部门制定烟花爆竹领域开展“打非”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并牵头组织实施。

(三)市交通运输管理局负责制定交通运输开展“打非”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并牵头组织实施。

(四)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制定非煤矿山开展“打非”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并牵头组织实施。

(五)市住建局负责制定建筑施工开展“打非”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并牵头组织实施。

(六)市安监局负责制定危险化学品行业(领域)开展“打非”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并牵头组织实施。

(七)市农机局负责制定农机开展“打非”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并牵头组织实施。

(八)北海海事局负责制定水上交通开展“打非”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并牵头组织实施。

(九)其他部门和行业(领域):水利、林业、质监、旅游、水产畜牧兽医、建材、机械制造、轻工、纺织、商贸等行业(领域)管理部门和铁路、民航、电力、石化、石油等行业(领域)以及城市供电、供气、公共交通也要针对本行业(领域)存在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结合实际,制定本行业(领域)开展“打非”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确保安全生产。

在开展“打非”专项行动中,凡安全生产执法内容有交叉,需要多个部门联合执法时,由当地政府直接组织或指定部门牵头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四、工作步骤

(一)部署发动阶段(5月中旬):5月15日前,市各有关部门将制定的实施方案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二)集中打击阶段(5月中旬至6月中旬):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本方案,精心组织开展“打非”专项行动;市安委会将通过突击检查、重点抽查、跟踪检查、暗访等多种方式,对各行业(领域)开展“打非”专项行动进行综合督查。

各县区安委办、各牵头单位要进一步加强信息报送工作,严格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继续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治理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0〕7号)要求,认真做好“打非”工作有关数据的统计上报。

(三)检查督导阶段(6月下旬至7月上旬):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多形式、多方法、多渠道的检查督查活动,重点加强对关闭和停产整顿、整合技改生产经营建设单位的抽查复查;市安委会将对各地开展“打非”专项行动进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7月4日前,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将本地、本行业(领域)开展“打非”专项行动总结材料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汇总上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各县、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打非”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切实把“打非”专项行动作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和国发〔2010〕23号、桂政发〔2011〕12号文件的有力措施,强化县区、镇(乡)两级政府“打非”责任,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不深入、打击不严厉、治理不彻底的突出问题;坚持以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为重点,强化打击治理措施。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行业(领域)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周密部署、强力推进、打击到位。各有关部门要针对本行业(领域)特点,加强工作指导和推动,强化专项整治措施,确保取得实效。

(二)加强配合,注重标本兼治。安监、工信、公安、国土资源、交通运输、住建、环保、农业、工商、质检、海事等部门要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协作,建立建全安全生产联合机制;对涉及重大或典型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的源头。对屡禁不止的非法违法行为,要实施精确打击,确保打击一处,整治一处、巩固一处,全面整顿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对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企业,要依法从重处罚,真正打在痛处,治在要害。

(三)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进一步强化执法责任和措施,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四)落实责任,严肃责任追究。要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发〔2010〕23号文件的规定,强化县(区)、乡(镇)两级政府“打非”工作的责任。对“打非”不力、非法违法行为长期得不到惩处、安全生产秩序混乱的地方,要严格追究有关政府和部门责任人的责任,据情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严格事故查处,对非法违法事故查处实行挂牌和跟踪督办,对非法违法行为造成人员伤亡的生产经营单位和负责人,依法从重处罚。

(五)营造氛围,强化社会监督。要通过互联网、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动员和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企业及职工、群众,理解支持、参与和推进“打非”专项行动,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要加强社会监督,通过设立举报电话、信箱,广泛发动群众和媒体提供线索,举报各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并及时查处举报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同时,对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企业,要向社会公开曝光。

延伸阅读

定西市城市规划实施办法(试行)

关于贯彻国家体委、劳动人事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运动员退役费”实施办法的通知》的意见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