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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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5-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
当前,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已成为影响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2011年4月21日下午国务院召开全国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广西分会场会议精神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63号)要求,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立即行动起来,从2011年5月到年底,利用八个月时间,集中力量开展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经过开展全市范围内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使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覆盖率、非法添加行为查处率、违法案件移交率、举报投诉核查率、宣传教育覆盖率、食品生产企业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达到100%。要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的监管,建立有效的食品添加剂监管机制,使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问题得到根本控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
(一)严禁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按照食品分段管理与行业管理职责,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法定义务,禁止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禁止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贮存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二)加强非法添加行为监督查验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全面开展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覆盖率达到100%。要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依法落实查验、记录制度,并作为日常监管检查的重点。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检验制度,增加自检频次。农委、商务、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水产畜牧兽医等部门要强化食品原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等重点环节的监管,加大产品采样抽检力度,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质量安全控制要求,加大对生鲜乳收购、活畜贩运、屠宰等重点环节和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等薄弱环节的巡查力度,提高监督检查频次,质监部门加强对小作坊的监管、工商部门加强对小摊贩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小餐饮的监管,推广应用快检筛查技术,提高抽检效率。
(三)依法从重惩处非法添加行为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从严、从重查处食品中违法添加行为,要建立查处食品非法添加行为的稽查制度,对非法添加行为查处率100%。各有关部门要制定依法严惩食品非法添加行为的具体办法。对不按规定落实记录、查验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使用非法添加物生产食品的,责令停业整顿;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要求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对上述行为,同时依法追究其他相关责任。对生产贩卖非法添加物的地下工厂主和主要非法销售人员,以及使用非法添加物生产食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在法定幅度内从重从快惩处。
(四)完善非法添加行为案件查办机制
各县(市、区)政府要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定期通报、分析、检查食品安全的违法事件,建立案件协办工作机制。相关监管部门发现非法添加线索要立即向公安等部门通报,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对非法添加行为案件移送率要达到100%。公安部门要指定相应的机构和人员来负责非法添加行为案件,对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要及早介入,及时立案侦查,对影响重大或者跨省份的案件由自治区公安厅挂牌督办。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取证,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和检验鉴定证明,确保案件查处及时、有力。
(五)加强非法添加行为源头治理
工业和信息化、农委、质监、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加强食品原料的检查,对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要求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并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要严密监测,坚决打击通过互联网等方式销售食品非法添加物行为。要加强对化工厂、兽药和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监督企业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对农村、城乡结合部、县域结合部等重点区域,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仓库以及城镇临时建筑、出租民房等重点部位,各地要组织经常性排查,及时发现、彻底清剿违法制造存储非法添加物的“黑窝点”,坚决捣毁地下销售渠道。
二、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
(一)严格监管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的监管,严禁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质监部门要严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准入关,严格许可申请资料审核和实地核查,严格审查申请人生产合格产品的必备生产条件;年内要对所有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进行重新审核,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要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未达到准入要求的,注销其生产许可证。要规范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工商部门要全面监管食品添加剂销售,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销售台账制度,对销售的每种食品添加剂都要进行核查,严禁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对无照经营、违法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和为无照经营食品添加剂者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行为要从严从快查处。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严厉查处制售使用标签标识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行为,对所有生产、销售的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进行全面核查,督促企业将标签标识作为食品添加剂出厂和进货查验的重要内容,不得出厂、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二)加强食品添加剂使用监管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得购入标识不规范、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范围和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严肃查处使用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和超范围、超限量等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质监部门应对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的添加剂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加大采样检测力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重点加强对提供火锅、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服务的餐饮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管。
三、加强长效机制建设
(一)强化监测预警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食品污染物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建设,强化非法添加物和食品添加剂监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切实防范系统性风险。农委在农产品、农业投入品、畜牧水产品、饲料、兽药、饲料添加剂、农牧水产品种养植及储运销领域发现食品安全隐患的要及时向卫生部门通报,各有关部门在监管中发现新的可疑非法添加物或易滥用的添加剂,要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卫生部门,卫生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并与各监管部门衔接,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将有关信息录入系统,卫生部门要跟踪监测及预警。
(二)强化协调联动
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各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的联合执法,建立健全执法联动机制,密切协调配合,强化联合执法,规范信息发布。发现违法制售使用非法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要及时将信息通报给当地政府、相关地区和部门。当地政府、相关地区和部门接到通报后,负有监管职责部门应当立即依法采取控制措施,查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查处率要求达到100%。卫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完善规范信息通报和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的具体措施。
(三)强化诚信自律
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细化各部门食品安全的监管职责,强化食品安全的监管责任,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要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行业管理,推动诚信体系建设,在食品行业开展“讲诚信、保质量、树新风”活动,引导企业树立安全发展、诚信经营的理念。2011年12月20日前,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系统对所有食品、农产品、饲料等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要求全市食品、农牧水产品、饲料等的生产、使用食品添加剂或饲料添加剂的企业办理食品添加剂或饲料添加剂申报备案和承诺手续,实现企业食品添加剂或饲料添加剂备案率和承诺率均达100%的工作目标。食品和食品添加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产品等行业组织要切实负起行业自律责任,积极组织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和内部监督,加强行业监督和培训,及时发现行业中存在的问题并报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未能及时发现并报告的要通报批评。
(四)强化社会监督
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完善工作机制,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切实落实对案件举报人的奖励,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员、协防员管理办法,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员、协防员队伍建设。积极支持新闻媒体舆论监督,认真追查媒体披露的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公开查处的食品安全案件。对于群众投诉、举报及媒体披露的食品安全问题,各负有监管职责的职能部门要100%地进行核查,属于违法的要100%的进行查处。同时,要打击虚假新闻,对造成社会恐慌的假新闻制造者,要严肃追究责任。
(五)强化科普宣教
各县(市、区)政府要将食品安全的宣传任务落实到食品安全的监管部门,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知识、各类违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及其危害以及严厉惩处的措施,要宣传至农户、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投入品经营单位、畜牧水产企业、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兽药经营单位、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经营单位(含储存、运输、展销等单位)、餐饮服务单位、小作坊、小摊贩以及所有从业人员,要求宣传覆盖率达100%,做到家喻户晓、应知尽知。各地要特别针对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进行集中宣教培训,开展案例警示教育,使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觉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四、严格落实各方责任
(一)企业要切实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责任,严格按照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生产规范组织生产,严格执行查证验货、购销台账、过程控制、产品召回、公开承诺等各项质量安全控制制度,杜绝使用非法添加物。年内要开展食品添加剂的自查自纠,并向主管部门报告自查自纠情况,及时排查、整改食品安全隐患。要建立食品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防止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原材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并分别签订责任书,责任书签订率要达到100%;对第一责任人所在单位发生违法添加行为、直接责任人发现单位购入或使用非法添加物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大型食品企业要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确保各项食品安全措施落实到位,所属公司产品出现问题的,要暂停本企业所有同类产品的销售并向社会公告,经批批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销售。
(二)强化政府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要坚决落实对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负总责的精神,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承担起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的责任,将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作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点,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直接负责。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加大人力、物力和经费投入,保障监管工作需要。建立高规格协调机制,成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对食品安全监管统一部署、统一推进、统一调度、统一考核。要根据工作目标和任务,制定专项督查工作方案,逐级开展检查和评估。对工作扎实、效果明显的地区,给予表扬;对食品安全问题突出且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地区,要通报批评,督促整改;对由于工作不实,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地区、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市人民政府将适时组织对全市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进行督查考核。
(三)严格落实部门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责,建立健全“职责明确、分段监管、联合打击、从严处置”的监管体系,层层分解任务,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坚决惩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消除监管盲区。建立实施岗位责任制,细化、明确各级各类监管岗位的监管职责,并抄送同级监察机关;切实加强本系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素质,增强监管责任意识,提升依法行政和科学监管能力。农委、水产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大打击农产品、禽畜养殖、水产养殖(特别是苗种生产阶段)使用违禁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分别加大生产、流通、使用环节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管;卫生部门要认真做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发布工作;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落实打击进出口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和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的支持力度。科技等部门要组织有关方面加强科技攻关,优先支持食品添加剂标准和非法添加物快检筛查技术的研发。
(四)加强案件查办,严肃责任调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打击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相关事件和案件查办工作。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和组织查处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本地区食品安全事故通报和组织查处机制,强化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制度,不断加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要成立食品安全事故调查队伍,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参与事故调查和相关工作督查。要高度重视对非法添加行为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调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调查食品安全事故中相关监管机构、检验机构以及认证机构存在的失职渎职责任,向同级政府提出事故责任调查报告。要根据相关规定和职责,组织相关专业机构主动支持配合公安机关对有毒有害食品和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危害的认定工作。
(五)完善督查考评和责任追究机制
各县(市、区)政府要把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列入政府和部门绩效考评目标并加强绩效考评工作。强化行政监察和行政问责,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监管部门失职、渎职行为,对行政机关迟报、漏报甚至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行政区域内较长时间或较大范围出现非法添加行为且未及时有效查处的,或者行政区域内大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出现违法添加行为的,要严肃追究当地政府及部门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监督检查中走过场、不按规定履职的公职人员,要从严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开除公职;涉嫌徇私舞弊、渎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向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报送监管单位底数、工作动态、阶段性总结,2011年12月20日前报送专项整治全面总结到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汇总上报自治区。在专项整治中发现的大案要案线索及调查处理情况、重大情况要随时报送。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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