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市政办〔2013〕13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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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12-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农业局、安全监管局、工商局:
为加强我市农药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农药市场经营秩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构建桂林国际旅游城市的良好生态环境,实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的主要目标
按照“高毒农药经营单位核定规范化、购买农药实名化、流向记录信息化、定点管理动态化”的“四化”要求,以及“高毒农药100%信息可查询、100%流向可跟踪、100%质量有保证”的“三个百分百”工作目标,基本建立起“合理布局、市场准入、持证上岗、专柜销售、购销台帐、门店公示、实名购买、流向记录、监督检查”等高毒农药规范化经营管理制度,将高毒农药定点经营与农药规范化经营示范点建设有机结合起来。2013年,各县至少3个乡镇,雁山区2个乡镇,象山区、秀峰区、叠彩区、七星区各1个点开展高毒农药定点经营。
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的基本要求
(一)拟定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由市、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当地工商、安监等有关部门商定,根据当地农业生产需要和农药市场经营现状,拟定上报到自治区农业厅的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按照“安全第一、合理布局、公平公开”的原则对拟定的定点经营单位进行审核,确定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报市农业局备案。
(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必须符合《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和以下相关条件:
1.农药经营单位手续齐全,且连续4年未出现违反《农药管理条例》中关于销售假冒伪劣农药规定的行为;
2.相关技术人员必须熟悉高毒农药经营、使用相关知识,具有农药经营人员资格证或取得农资营销职业资格证;
3.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独立经营场所和设施;
4.全面建立完整的农药经营管理制度、农药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手段。
(三)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不得设置在果、菜、茶、中药材种植区和水源地保护区。各县(区)要根据种植结构量化设置,原则上每个乡镇不超过1个高毒农药经营单位,每个县(区)设2-3个高毒农药批发经营单位。农药经营集中的区域可适当增加设点。其他非定点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经销高剧毒农药。
三、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的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充分认识到农药残留超标特别是禁限用农药残留超标问题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严重影响。目前由于部分高毒农药品种在防治地下害虫、线虫和储粮害虫方面仍缺少理想的替代产品,从保障农业生产安全的角度出发,高毒农药仍将在我国长期使用。开展高毒农药定点经营是突出监管重点、加强高毒农药管理的重要手段,各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和责任,将领导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落到实处。
(二)尽早谋划,合理布局。《农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已多次公开征求意见,各县(区)要提前谋划,在高毒农药定点经营推进过程中,对本地区的高毒农药经营单位做到心中有数,根据粮食、蔬菜等主要农作物种植分布特点,因地制宜设计布点数量,设置经营准入条件,做好《条例》施行前的衔接与准备工作。
(三)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各县(区)在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过程中,应积极主动与工商、安监等部门沟通协调、密切配合,采取联合发文的形式,保证高毒农药定点工作的顺利推行。
(四)强化宣传,认真引导。各县(区)要利用不同渠道、多种形式,宣传高毒农药禁限用政策,引导农民严格按照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高毒农药,积极推介高毒农药替代品种以及低毒农药新品种。高剧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须履行对购买者的告知义务,说明高剧毒农药的登记作物名称、防治对象、使用方法、使用剂量、安全间隔期、注意事项等,并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五)加强管理,严格执法。县级以上农业部门要联合工商部门对非定点经营高毒农药单位进行清理,对无照经营、不符合经营资质的单位,坚决依法取缔。规范对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统一编号和标识。督促高毒农药经营单位建立健全进货查验、经销台账、实名购药等制度,实行可追溯管理,建立定点经营责任制和动态监管机制。对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进行定期检查和质量抽查。对违法销售假劣农药、国家明令禁止使用农药的定点单位,在依法严厉查处的同时予以摘牌。
(六)强化督导,狠抓落实。市人民政府将适时组织工作组到各县(区)开展检查指导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相关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确定2-3个重点乡镇。各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也要建立由主管单位领导同志参加的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分片包干责任制,落实属地责任。要加强对基层农药打假工作部门的监督指导,对乱收费、乱设卡、包庇制假售假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坚决依法依纪查处。
(七)总结经验,及时反馈。各县(区)要总结高毒农药定点管理工作中的做法和经验,做好宣传推广工作,及时将高毒农药定点经营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和成功经验报送市农业局。
附件:1.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申请表
2.高毒农药定点经营承诺书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13日
附件1
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申请表
编号:
单位全称
法人代表
经营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手机
执照编号
注册资金
(万元)
从业人数
持业务培训证的人数
经营方式
年销售额
(万元)
经营范围
经营单位承诺:
法人签字:
(盖章)
年月日
县(区)农业局推荐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农业局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备注:此表一式三份,市、县(区)、经营单位各持一份。
附件2
高毒农药定点经营承诺书
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特公开承诺:
1.严格按农药标签明示的使用范围和方法销售高毒农药。
2.不向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种植户销售高毒农药。
3.及时向辖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核销高毒农药的进货与销售情况。
4.高毒农药实行实名销售,购买者凭身份证、土地承包或土地承包合同复印件及村委会种植证明购买。
5.在购买者选定农作物种植面积病虫害防冶需要的合理范围内限量供应,用一次买一次不留库存。
6.高毒农药不跨区域销售。
承诺责任人(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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