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刁江流域源头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文号:河政发〔2009〕12号
颁布日期:2009-03-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刁江流域源头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

河政发〔2009〕12号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驻河池中直区直各单位,各有关企业:

刁江是我市重要的河流之一。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工作,进一步改善刁江流域水环境质量,促进河池经济社会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加强对刁江流域源头污染进行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刁江流域源头污染治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刁江起源于南丹县,流经南丹、金城江、都安三县区汇入红水河,全长236公里。1997年起,我市启动刁江治理工程,整治、关闭、取缔了位于源头的非法小选厂、小矿窿,使刁江的水质变清,达到国家三类地表水标准。今年1月份以来,刁江污染反弹,刁江流域中下游人民群众的用水安全受到威胁,严重影响了我市的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特别是在国家环保部刚刚解除对我市新增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的情况下,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深刻认识加强刁江流域源头污染治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它作为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的头等大事抓紧抓好,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改善刁江流域水环境质量。

二、刁江流域源头污染治理目标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从2009年3月份起,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位于刁江流域的南丹县大厂矿区、车河矿区及金城江区的五圩矿区所有的有色金属采、选、冶企业进行全面整治,通过有效的措施根本扭转刁江流域水环境质量,确保不发生任何影响社会稳定或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环境污染事件。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依法取缔、关闭一批小摇床、小选矿、小冶炼、小矿窿,对存在环境安全隐患问题的企业实行停产整改,限期治理,完善污染防治设施,确保“三废”达标排放。到2009年7月底,确保刁江流域水质全线达到国家地表水三类标准。

三、采取措施,切实加强刁江流域源头污染治理工作

各有关县(区)和部门要发挥其在刁江流域污染治理工作中的作用,各负其责,分工合作,制定方案,狠抓落实,完成刁江流域源头污染治理的各项工作指标。要对刁江流域源头采、选、冶企业的排污情况和可能形成污染源的有关经营单位进行一次全面的筛选排查,建立台帐,不漏一户。要严格控制各类污染物的排放,依法淘汰国家明令关停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对没有污染防治设施的企业一律停产治理,对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善的实行限期治理。

各有关企业要认真落实防治污染责任,增加污染防治投入,完善污染防治设施,确保“三废”达标排放。凡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要进行限期治理,逾期不达标的停产治理或关停。一切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要提高环保准入门坎,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要节约能源,降低能耗,开展工业“三废”综合利用,稳步提高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

四、发挥各级政府、各部门的职能作用,依法开展治理工作

刁江流域源头污染治理工作涉及面广,综合性强,需要解决的问题复杂。各有关县(区)要切实强化对刁江流域污染治理工作的领导,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定期研究和及时解决遇到的问题,认真组织开展刁江流域源头污染治理工作。

环保、水利等部门作为刁江流域源头污染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要发挥统一监管的职能,运用多种手段,强化环境管理,加强日常工作的检查、督查、考核,协调有关部门深入开展刁江流域源头污染治理工作。要加强对南丹县的车河镇、大厂镇和金城江区的五圩镇支流水系分片进行监测,建立监控台帐,形成一个长效的监测预警机制。

建立和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把刁江流域源头污染治理工作作为政府领导班子政绩考核目标。对完成任务目标的单位给予表彰;对未完成任务目标的或者执行不力导致辖区发生大、中环境安全事件的要实行严格的问责。要不断提高管理水平,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加大执法力度,依据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开展环保执法检查,严肃查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违法行为。建立公众参与制度,接受群众监督。不断加大环境保护的宣传力度,提高人民群众环保意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宣扬先进典型,对违法现象及时批评曝光。

刁江流域源头污染治理工作任务艰巨,各有关县(区)和部门要以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扎实有效地抓好刁江流域源头污染治理工作,推动我市环保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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