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中小学校安全协管员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中小学校安全协管员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南府办〔2010〕14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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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9-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中小学校安全协管员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府办〔2010〕1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中小学校安全协管员队伍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九日
南宁市中小学校安全协管员队伍建设实施方案
根据《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区学校安全协管员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桂政办发〔2010〕9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自治区公安厅、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做好我区学校安全协管员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公发〔2010〕5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学校安全协管员队伍建设,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维护学校安全和谐环境和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谐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创建“平安校园”为目标,重点解决事关学校师生安全等突出问题,强化学校安全教育管理,完善校园安全工作长效机制,为推进全市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安全保障。
二、建设内容
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在全市幼儿园、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设立学校安全协管员公益岗位,加强协管员队伍建设,协助学校做好安全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
三、配备标准
各县(区)、市直属学校要严格按照《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核定协管员数量。用人单位根据在校生人数和校园周边治安环境的复杂程度,按《指导意见》的要求合理配备协管员,经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复核后,报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具体配备标准为在校生人数200人以上的学校(含教学点)、幼儿园每校至少配备1名以上专职协管员,寄宿学生在200人以上的寄宿制学校每校至少配备2名以上专职协管员。在校生人数在500人以上的每校至少配备2名以上专职协管员,并按照每增加500名学生增加1名专职协管员、寄宿制学校每增加300名学生增加1名专职协管员的标准进行核定,并以此类推。在校学生人数在200人以下的学校(含教学点)、幼儿园至少配备1名以上兼职协管员,寄宿制学生在200人以下的寄宿制学校由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配备标准。
四、经费筹措
学校安全协管员属公益岗位,协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和工作经费等基本支出要纳入各级政府公共财政经费统筹安排。各县(区)要建立健全协管员经费保障机制,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确保配备学校安全协管员所需经费及时足额落实到位。民办学校可参照本实施方案配备协管员,聘用协管员所需经费由举办者或用人单位承担。
(一)工资福利及保险。协管员的工资待遇由各县(区)根据当地经济及工资水平确定,协管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协管员工作经费。协管员的招聘、培训经费,购买服装及装备器材、奖励经费等费用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解决。兼职协管员原则上由本学校教师担任,适当给予工作补贴。
五、工作要求
在全市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设立学校安全协管员公益岗位,加强协管员队伍建设,是市委、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有关决策部署的具体措施,也是根据校园和周边治安形势,实现护校队伍正规化的需要,是当前最紧迫的民心工程。各县(区)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组建学校、幼儿园安全协管员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整治行动,切实抓实抓细抓好。
(一)加强领导,落实各级责任,做好协调配合。
为推进我市中小学校安全协管员队伍建设各项工作,成立南宁市中小学校安全协管员队伍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学校安全协管员队伍建设工作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教育工作和分管公安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教育工作和公安工作的副秘书长、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教育、公安、人社、财政等部门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教育局局长兼任,具体负责协管员队伍建设日常组织和协调工作。
各县(区)也要相应成立中小学校安全协管员队伍建设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加强对中小学校安全协管员队伍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政府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对学校安全协管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制定、资金落实、组织实施和管理负总责。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进度目标计划,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责任,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做到任务到位、目标责任到位、行动到位,确保按照《指导意见》规定将学校安全协管员配备到位,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开展。要将中小学校安全协管员建设纳入政府目标管理体系,列入党政领导干部考察主要内容,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将学校安全协管员建设工作成果作为评价责任人绩效的重要指标之一,没有完成工作目标任务,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全市中小学校安全协管员队伍建设工作,指导各县(区)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协管员队伍建设工作,监督检查各项工作的执行情况。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中小学校安全协管员队伍建设工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市的要求具体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实施方案,及时足额落实学校安全协管员队伍建设所需各项经费,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协管员队伍建设各项制度和长效管理机制,加强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财政部门负责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配备协管员所需各项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统筹安排。监督、检查校园安全协管员建设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会同教育、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学校协管员配备人数。
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中小学校安全协管员队伍建设具体工作,会同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学校规模将协管员配备人数核定到校,指导学校、幼儿园按有关要求开展协管员招聘和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对协管员进行业务培训,核准协管员配备的警用器材,对安全协管员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辖区派出所与学校安全协管员定期通报校园及周边安全情况。县(区)级公安机关会同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学校协管员配备人数。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协管员确定后要交由县(区)公安机关负责政审,不具备条件的不得担任该项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核定协管员工资水平及养老、医疗、失业和工伤等保险标准。会同教育、公安和财政部门核准学校协管员配备人数。
学校及幼儿园负责向社会公开招聘安全协管员,并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负责安全协管员具体管理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各学校要切实负起相关责任,按照各自的职责开展工作。要树立全局观念,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中小学校安全协管员队伍建设各项工作高效有序开展。
(二)做好协管员招聘录用及管理工作。
1.严格做好协管员招聘录用工作。
(1)中小学校已经与保安服务公司签订派驻保安合同的现有派驻保安人员,视同协管员队伍成员,纳入安全协管员队伍统一管理。
(2)中小学校自行招聘的非正规保安和门卫,要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可聘为协管员,纳入安全协管员队伍统一管理,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3)目前没有聘请保安员的中小学校,要按照《指导意见》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公开招聘高素质的安全协管员。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所配安全协管员数量后,用人单位要向社会公开招聘,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择优录用,严禁降低标准,严禁把安全协管员作为安置老弱病残的福利性岗位。正式聘为安全协管员后,要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报县(区)级公安和财政部门备案。
2.加强协管员培训与管理工作。
(1)加强培训,提高安全协管员业务技能。保安服务公司要加强对派驻保安的教育培训工作,对重新审查合格予以保留和新招聘的安全协管员,县(区)级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组织培训,可以先上岗再轮训,每年集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5天。
(2)配齐装备,提高处置突发性事件应急能力。安全协管员在工作时间内必须统一着装,随身佩戴“安全协管执勤证”。协管员的服装和标识由各县区按自治区统一样式制作或购买。安全协管员上岗时必须配备必要的电击棍、钢叉、报警哨等装备器材,装备种类及数量由用人单位提出需求报县(区)级公安机关核准后配备。严禁安全协管员将有关装备借予他人或带离工作岗位。
(3)加强管理,规范安全协管员的岗位职责。各县(区)必须建立协管员日常管理工作机制,寄宿制学校必须实行协管员24小时轮流值班制度。协管员受用人单位直接管理,用人单位不得指派安全协管员离开工作岗位,不得动用安全协管员从事与校园安全无关的事务,严禁专职安全协管员从事第二职业活动,切实做好定岗定员定责。县(区)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安全协管员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定期与学校及协管员通报校园和周边安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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